江苏宿迁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发布时间:2012-04-13
4月6日,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创造良好条件,市(宿迁市,下同)环保局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在我市境内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以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

4月6日,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创造良好条件,市(宿迁市,下同)环保局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在我市境内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以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

该《通知》对排污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工作提出全面要求,各地于6月10日前完成重点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其他单位的发证工作可适当延长,但不应晚于9月底前。排污许可证的发证范围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餐饮废水的单位以及纳入环境统计的重点工业污染源。

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三)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处理能力、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与要求;(四)排污口设置符合《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排污口按规范设立标志牌,并符合《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 〔2003〕95号)要求。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六)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应当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装备、物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通过有偿使用或者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或者交易价款。

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后,对于无证或未按证排污的排污者,按照《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超标超总量的排污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治理,新建或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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