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菲溢油案终审维持原判 养殖户获赔168万元

作者:张晓敏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6-09-30
9月29日上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栾树海等21人与被上诉人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一审被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对栾树海等21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予以免除。

9月29日上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栾树海等21人与被上诉人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一审被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对栾树海等21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予以免除。栾树海等14名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康菲公司、中海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宣判。

2011年6月,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重大海洋溢油污染责任事故。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部门组成的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康菲公司承担溢油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了及时有效挽回渔民养殖损失和海洋生态损失,国家海洋局、农业部等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协调集中索赔方式,与康菲公司协商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经过协调,康菲公司支付了10亿元人民币的赔偿补偿款,其中7.315亿元用于赔偿补偿从河北省乐亭县至辽宁省绥中县连续岸段受污染的“四县三区”渔民的养殖损失,还支付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款16.83亿元。截至2012年底,受污染影响的约4500余户渔民接受了行政协调,并获得了养殖损失赔偿。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不接受行政协调赔偿补偿,以溢油事故给其养殖海参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溢油事故对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的养殖海域造成了污染,其养殖权利应受到保护,康菲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海油公司不是油田的作业者,也不控制污染源,不承担赔偿责任。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应当对损失程度和数额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的举证未达到充分、确定的程度,因此天津海事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及案件事实,对污染程度和数额进行了综合认定,参照行政赔偿补偿标准酌定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的损失数额为1683464.4元,并免除了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据介绍,该案属于是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系列案中首例受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在案件审理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平等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环境权益的职能作用。

■庭审焦点■

污染程度和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的养殖海域因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遭受污染,康菲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因溢油事故所遭受的污染程度及损失数额。

天津高院认为,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应对污染程度和数额承担举证责任。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主张将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亚公司)出具的技术咨询报告作为证明污染程度及损失数额的依据。但是博亚公司虽被列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登记的专业类别却为“科技咨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包括养殖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事项,且特别注明“以上涉及资质管理的项目除外”。对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养殖的水生生物死亡原因的鉴定及渔业损失程度的评估属于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事项。农业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明确要求承担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的单位必须取得《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证书》。博亚公司并未取得该证书,不具备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根据技术咨询报告的内容,该报告仅为理论性咨询意见,不具有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此外,由于海水样品及溢油样品在采集后未及时交由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取样和送检行为不具有连续性,故不能证明送检样品即为采集样品,依据检验报告和油指纹鉴定报告作出的技术咨询报告的证明力,法院不予确认。

关于污染程度,法院认为,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出具的《蓬莱19-3油田溢油岸滩及近岸海域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近岸调查报告》)能够反映监测区域内的海洋环境情况,亦经当事人质证。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否定《近岸调查报告》的相关结论。一审判决将《近岸调查报告》作为认定污染程度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损失数额,法院认为,鉴于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数额,一审判决根据《近岸调查报告》,并参照乐亭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赔偿补偿标准,对污染程度进行综合认定,并酌情确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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