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险进展缓慢 推广受困“四不足”

作者:本网编辑 文章来源:PS水处理网 发布时间:2010-12-22

在近期召开的中国绿色政策高层研讨会上,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介绍说:“我们希望通过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这一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会下,杨司长表示,十二五期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将从试点省市向全国范围推广。

有了“环境污染责任险”,企业和单位只要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一旦因为污染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受害者就可向保险公司依法索赔。应该说,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一种值得期待的险种。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不仅严重污染环境,而且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在严峻的环境形势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应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这对企业、对社会、对地方政府是一件多赢的好事。然而事实上,目前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推广在我国依然进展缓慢。

造成污染责任险推广缓慢的原因主要是“四个不足”。有效需求不足,大多数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积极性不高;技术支撑力量不足,目前保险公司在对企业风险评估等专业环节还感到很吃力;法规制度支撑不足,目前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都没有出台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规及配套政策;推进力度不足,一些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义认识存在误区,而地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组织领导也不力。

破解“四个不足”需要从三方面着手。首先,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规体系。在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明确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政策;制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施细则,明确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请求权时效等,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体系。有关部门应出台政策,允许排污费充抵部分保费、对企业给予直接保费补贴和保费税前列支,对保险公司业务给予营业税优惠。将环境经济政策与环境行政管理手段、环境法制手段有机结合,把企业是否投保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绿色信贷等结合起来。同时,建立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超限额基金,用以支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超赔部分,以及垫付应急处理费用。

再次,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技术支撑体系。从国家或省的层面制定相关技术政策、标准,健全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技术政策、标准体系,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健康发展。建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理、环境污染事故损害鉴定与损失评估专门机构,并授予相应资质,对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环境风险防范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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