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提高企业外排废水标准 未完成的一律停产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发布时间:2012-01-06
从2012年1月1日起,山东省菏泽市所有外排废水企业都执行新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化学需氧量≤60mg/l、氨氮≤10mg/l、化学耗氧量≤20mg/l、SS≤30mg/l、色度≤30倍、动植物油≤5mg/l,全力保障出境河流水质。

从2012年1月1日起,山东省菏泽市所有外排废水企业都执行新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化学需氧量≤60mg/l、氨氮≤10mg/l、化学耗氧量≤20mg/l、SS≤30mg/l、色度≤30倍、动植物油≤5mg/l,全力保障出境河流水质。

菏泽市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凡外排水污染物达不到新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水污染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

据统计,全市主要河流出境断面共安装了10座水质自动监测站,105家市控以上水污染企业和26家大气污染企业安装了在线监测仪器153台(套),全部实现了省、市、县、企业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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