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续对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

文章来源:中化新网 发布时间:2012-08-21
商务部发布公告,继续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

8月16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继续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

2012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磺胺甲噁唑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决定自2012年8月17日起,将印度Andhra Organics Limited和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17.2%,将其他印度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6.4%。

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印度Andhra Organics Limited公司和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10.1%,其他印度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37.7%。

2011年6月24日,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主张终裁后印度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磺胺甲噁唑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修改反倾销税税率。 同年8月17日,商务部决定对该案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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