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取缔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化工石化企业

发布时间:2012-10-22
10月19日,云南省环保厅发布通知,要求全省各州市环保部门加强对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特别是要检查相关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一批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完成整治任务。

10月19日,云南省环保厅发布通知,要求全省各州市环保部门加强对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特别是要检查相关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一批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完成整治任务。

云南省环保厅表示,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省环保厅将对各州市情况抽查督查。排查整治范围主要是云南省长江、珠江、澜沧江、元江、怒江、伊洛瓦底江6大水系(含九湖流域)设立的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精细化工、煤化工及石油制品等化工石化企业(包括取缔、关停及废弃的)以及成品油、化学品等输送管线及储罐区,尤其是原料及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石化企业,要纳入重点排查整治范围。

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发现有化工石化企业,应立即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化工石化建设项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取缔、关停决定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另外,对于至今仍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也要立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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