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续对印度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

文章来源:中化新网 发布时间:2013-06-17
商务部6月14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6月14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有可能继续发生。自2013年 6月16日起,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48号公告、2012年第5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10.1%至37.7%的反倾销税;2012年8月16日,商务部裁定进口涉案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被调整为17.2%至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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