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3-07-23
为了贯彻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鉴定规程》和《评审办法》),规范化学工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程序,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鉴定规程》和《评审办法》),规范化学工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程序,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涉及的科技成果包括应用技术成果(鉴定)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基础性研究成果的评价方法另行规定。

一、鉴定(评审)组织

(一)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化工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科技司为化工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组织鉴定(评审)单位。

(二)化工软科学研究成果,由化工部科技司会同政策法规司组织评审。

(三)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科技司可以下达《主持鉴定(评审)委托书》,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成果主持鉴定(评审)。受委托主持鉴定(评审)的单位为主持鉴定(评审)单位。

二、鉴定(评审)范围

(一)列入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及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和化工部管理的《化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及《国防化工新材粉科研试制计划》内(以下简称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和列入国家及化工部软科学计划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必须符合《鉴定规程》所要求的条件,经科技司审查、批准后,原则上由科技司主持鉴定。

三、鉴定(评审)形式

根据《鉴定办法》的规定,化工应用技术成果的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根据《评审办法》,采取会议评审和通信评审两种形式,两种评审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四、鉴定(评审)程序

(一)申请程序

1.需要鉴定的化工应用技术成果和需要评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由该成果的完成单位〔即申请鉴定(评审)单位〕依照项目来源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或直接向科技司申请鉴定(评审)。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请。同一成果只能鉴定(评审)一次。

2.申请鉴定(评审)单位要认真填写《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申请表》(一式四份),连同一套完整的鉴定(评审)资料在建议鉴定(评审)日期前两个月报送业务主管部门或直接报送科技司。由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须经该部门审查、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科技司进行审查、登记。科技司自收到鉴定(评审)申请表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评审)的明确答复,即完成鉴定(评审)申请程序。

(二)鉴定(评审)程序

1.检测鉴定、函审鉴定(通信评审)程序按《鉴定办法》、《鉴定规程》和《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会议鉴定(评审)除执行《鉴定办法》、《鉴定规程》和《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在批复鉴定(评审)申请后,由科技司发文,通知召开鉴定(评审)会。需要委托主持鉴定(评审)单位的,由科技司下达《化学工业部主持鉴定(评审)委托书》,并由受委托部门发出召开鉴定(评审)会的通知,其它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评审)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会议鉴定(评审)的准备和全过程按《鉴定规程》的要求执行,申请鉴定(评审)单位负责做好会务工作。

(三)颁发鉴定(评审)证书程序

1.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获得通过后,鉴定(评审)委员会主任在鉴定(评审)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签字,全体成员应在“鉴定(评审)委员会名单”栏中签字,再将《鉴定(评审)证书》送主持鉴定(评审)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签署意见。

2.由科技司领导签署后的《鉴定证书》、《评审证书》(原件)送成果处进行统一编号和成果登记:

《鉴定证书》按年度编号:化科鉴字〔××〕第×××号,

《评审证书》按年度编号:化科评字〔××〕第×××号,

《成果登记》按年度编号:H×××××。

其它部门或单位鉴定(评审)的《成果登记》编号:备H×××××。

3.对原件以外的《鉴定证书》、《评审证书》成果完成单位要按国家科委统一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4.印刷的《鉴定(评审)证书》先送主持鉴定(评审)单位审核,加盖主持单位印章,再送科技司审核加盖《化学工业部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评审)证书生效。

五、鉴定(评审)管理

(一)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全部过程完成后,成果完成单位向科技司提交3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和一套齐全的鉴定(评审)技术资料及一份鉴定会通知。鉴定(评审)会的所有资料和文件按照《鉴定规程》和《评审办法》的规定归档。

(二)《化学工业部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由国家科委统一刻制,由科技司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三)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日以(89)化科字第662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四)本实施意见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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