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境违法追究动真格

文章来源:中国化工报 发布时间:2015-01-27
江苏省检察院上周发布的2014年资源环境司法保护状况相关数据显示,去年该省污染环境犯罪人数比上年增长近4倍,57人涉及环保领域职务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公布了七大典型环保案例,其中包括淮安环监局原局长受贿案、扬中环保局原局长滥用职权案等。

江苏省检察院上周发布的2014年资源环境司法保护状况相关数据显示,去年该省污染环境犯罪人数比上年增长近4倍,57人涉及环保领域职务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公布了七大典型环保案例,其中包括淮安环监局原局长受贿案、扬中环保局原局长滥用职权案等。而在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院二审宣判,维持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对泰州市6家化工企业环境污染判罚1.6亿元赔偿总额。该案成为史上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标的额最高案件。

为此,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告诫企业,在我国已高调转入依法治国背景下,江苏对环境违法的责任方作出巨额经济处罚和严厉刑事处罚,已经成为了新常态,必须引起行业的高度重视。

环境领域法治氛围渐浓

江苏作为各项社会事业发达省份,不仅在地方环境立法上走在全国前列,而且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环境诉讼也率先作出了大胆有益尝试。比如在泰州1.6亿元上诉案中,被诉企业就曾对公益组织是否具备诉讼资格提出了质疑。

对此,江苏省高院审理上诉案认为,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属于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这个判决太好了,具有很好的示范性。”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这样评价泰州环保联合会的胜诉。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环保部直属机构,曾在多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遗憾的是,2013年其在全国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全被拒绝受理,理由都是主体不适合。

显然,地方保护主义、以罚代法、违法成本过低等,已成为环境污染大面积、长期肆虐的重要帮凶。为此,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表示,此案件具有标杆作用,有公益机构出来诉讼,并且得到支持,法院能够大胆裁决,说明我们国家对环保的重视已经落实到司法实践当中了。

同样有意义的是,在原有的官方监管、舆论监督、民间举报之外,随着更多熟稔环境知识、热衷环境事业的公益组织加入,环境保护的触角会延伸得更广、更深、更具体,发挥出的作用也必定会越来越大。

显然,对于高排放的化工行业来说, 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营造出的将是更加威严的法治环境,其中按日计罚和上不封顶对违法企业最具震慑力和“杀伤力”。

高危行业自律决定生死

记者从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了解到,2014年该省石化工业产值首破2万亿元,稳居山东之后的全国第二化工大省地位。当然,体量大也意味着面临的环境风险大。

“由于江苏的环境容量日渐逼仄,加上位于长三角核心地区,特别是近几年深受雾霾等污染困扰,全省强化依法治污是必然趋势。”江苏省化工协会发展与运行信息处主任马建平告诉记者,“实事求是地说,我们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确没做好污染排放工作。”

中国化工报记者了解到,最近几年江苏化工污染事故一直处于高发状态,多地曾先后发生水体污染、偷埋剧毒化工固废、异地倾倒有毒有害废料等违法行为。

对此马建平认为,法治环境趋严了,化工企业必须认清这一形势,否则吃亏的就是自己。同时,以往部分环保部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实际上是放任污染,纵容了目前相当一部分害群之马的存在。

“江苏公布的几起典型环境案件说明,法治环境宽松,容易产生劣币驱逐优币的现象,导致环保不公,让本分企业吃亏。久而久之,谁还愿意做环保?所以,重典治污和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是江苏适应新常态的必然选择。”马建平说。

江苏法治环境出现的新变化也让企业有了新认识。江苏晋煤恒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周学强对记者说:“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运行困难如同得了‘慢性病’,还能苟延残喘一阵子,而今后一旦制造严重污染就类似患上了致命的‘急症’,企业离关停就不远了。企业要想生存发展,必须要像重视生产经营一样,严格依法依规排放。”

典型案例

1.6亿元巨额赔偿案

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6家化工企业,委托无资质的公司和个人,将2.5万吨废酸偷排于如泰运河、古马干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后经群众举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2014年8月,泰州泰兴市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涉案14人有期徒刑2至5年,并处罚金16万至41万元。随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又以公益组织身份,向泰州市中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

泰州市中院一审判决:6家公司在判决生效后9个月内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元。其中4家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院提出了上诉。2014年12月4日,江苏省高院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庭,把这起上诉案作为该庭成立后的第一案开审,审判长由江苏省高院院长担任,最终裁定维持泰州中院判决。

环保部门涉贿案件

在2014年江苏省57名涉及环保领域职务犯罪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人员中,有淮安市环境监察局原局长王桂先,为企业改编环评而受贿40多万元,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扬中市环保局原局长郭明生因指导污染企业做假材料通过审核,骗取国家巨额补助资金75万元,以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实际上,在环境监管领域,不法企业买通监管人员的现象并不罕见,通风报信,放纵企业排污,充当保护伞等,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居高不下。因此,对监管违法人员、渎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是必要而迫切的。

0
-1
收藏
/
正在提交,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