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环境数据说“真话” 法律怎保障?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发布时间:2015-07-22
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目的是为了反映企业治污的真实状况。一旦企业弄虚作假,监测数据就会失真。

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目的是为了反映企业治污的真实状况。一旦企业弄虚作假,监测数据就会失真。

数据失真不仅易造成执法误判,使违法企业逃避了应有处罚,也会严重损害环保部门的公信力。

为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今年以来,各级环保部门不断加大查处力度。

监测数据失真,如何避免?

近年除了环境保护部近期披露的监测数据造假事件,地方环保部门近年来也对多起监测数据造假案件进行处罚。

监测数据用处大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部署,环境保护部组织建设了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各级环保部门建成了300多个监控中心,对超过一万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实施了监控,初步形成了国家、省、市三级上下联通、纵向延伸、横向共享的环保物联网体系。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已经显示出环境执法利器的威力。

据了解,重庆市环保局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仅2014年就对175起超标排污行为共处罚款2337万元。

同时,在排污收费、总量减排核查、环保电价补贴等管理工作中,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也得到了全面应用。

另外,民间环保组织开发的手机APP“蔚蓝地图”上发布的排污企业实时排放数据,就来自地方环保部门按环境保护部规定公开发布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随着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也暴露出不少监控数据失真的问题。数据失真不仅造成了执法的误判,使违法企业逃避了处罚,还严重损害环保部门的公信力。

解决问题有办法

面对监测数据造假问题,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提出,必须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定位问题。

“在现阶段违法成本低、守法意识差、诚信缺失、企业守法还不是常态的情况下,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要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定位问题。”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首先是强化现场环境监管的手段和工具,应当由环保部门运行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有基层人员认为,在线自动监测无论从技术层面还是运作层面来看,目前还存在人为造成的漏洞。必须从管理与技术上不断进行提档升级,以杜绝监测手段可能存在的一些漏洞,不给企业在环保数据上弄虚作假创造机会。

有基层人员建议,有必要确立“零容忍”的态度,引入常态化预警和顶格化处罚机制,让污染企业不能也不敢在环保监测设备造假的做法上玩火。

记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新环保法的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写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视点

规范监测行为,尚缺哪些立法?

环境监测现行法律有什么规范?法律有什么处罚规定?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王彬。

法律如何规范?

王彬介绍,关于环境监测,主要法律规范,主要有两类:

一是法律的原则规定。如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

二是具体的环保部门规章。包括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规范环境监测行政管理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王彬认为,过去关于环境监测立法,一是对于企业的环境监测责任缺乏要求,二是对于企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缺乏严格的法律制裁。此外,《环境监测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多年,但至今尚未出台。

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初步改变了这一局面。新环保法更是空前重视环境监测问题,有12条款共30次提到环境监测,并在行政罚款之外明确规定了行政拘留、行政处分、连带责任等法律责任。

法律有什么处罚规定?

王彬介绍,针对监测数据造假,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类处罚:

一是行政罚款,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二是行政拘留,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三是行政处分,例如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四是连带责任,例如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五是刑事责任,通过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罪名,依照《刑法》的相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立法还存在哪些问题?

打击监测数据造假行为,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处罚。但是,现行规定存在力度偏小等问题。对此王彬提出建议:

一是行政罚款制裁力度偏小。《水污染防治法》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首先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明显缺乏制裁力度。此外,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缺乏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制裁,难以开展相应的执法。

二是法律缺乏衔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作为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之一,值得肯定。但是《水污染防治法》又规定逾期不改才处罚,难以发生第一次处罚,就难以实际执行按日连续处罚。

另外,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可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而按照《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逾期不改正才罚款。也就是说,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可以适用较重的行政拘留了,还不能适用较轻的行政罚款,法律责任轻重倒置。

国外立法有什么经验?

王彬介绍说,国外规范环境监测的经验主要有两条:一是对环境监测实施重罚。在美国,监测数据违法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企业因监测数据不实被处罚上千万美元不稀奇。在法国,对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直接实施刑事制裁。

二是将环境监测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体系中。要求排污企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详细的监测,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包括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浓度、流向、监测频次等信息。信息公开是防止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有效手段。

基层怎么看?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福建省莆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胡晋伟:

目前基层工作中,发现的监测数据作假行为主要包括,一是排污企业作假或伙同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商作假,二是民营监测机构监测数据作假,三是其他层面的作假行为。

对于监测数据作假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要加强对排污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商及民营监测机构的监管力度,落实责任主体,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

打击监测数据作假行为,一要加强环境监测站的比对监测能力建设,二是明确民营监测机构的监管主体,三是制定尽可能详细可行的监管细则和处罚细则。

连带责任真追究

湖北省巴东县环境监测站 李学辉:

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不仅是违纪,更涉嫌违法。

应完善、健全监控设施管理机制。其实,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还是很完善的,关键是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要加强技术手段,落实公众参与,信息真正全面公开,严格责任追究。同时,积极落实举报奖励。

有些基层地方企业较多,但大多为小微企业。监测工作虽然繁重,但依然要加强监测数据审核管理。对于发现的企业的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不能“视而不见”。

建议加大对造假行为的惩处力度。为防止数据造假,不仅要强调监测人员道德素质,还要提高人员的技术能力。再有,监测人员要对出具的数据终身负责,实行连带责任真终究。

顶格惩处让企业存有敬畏

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 魏列伟:

对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环保部门要实施常态化预警,还要顶格惩处让企业对污染监测数据始终存有敬畏之心。

目前,很多地方由于财政资金不足,环保自动监控系统大多以“排污单位出资为主、财政资金适当补助”的方式建设和运行。如果作为环保部门耳目的监控系统设施交由企业自行建设,则会留下很多漏洞,难免让一部分违法企业钻了空子。

在监控系统设施建设方面有所作为,除了建立重点企业监测数据的核查制度之外,还要在管理与技术上不断完善,使环保监控设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耳目监控功能。

0
-1
收藏
/
正在提交,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