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家发改委主任:恶意低价中标者,将被纳入工程建设黑名单!

作者:流程君 文章来源:流程工业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17-06-28
继人民日报批低价中标后,发改委对低价中标问题再次发声!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质量终身负责,未来将加大对恶意低价中标者的处罚力度,并且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活动。”

这是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于6月24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报告联组审议以及专题询问会做出的表态。

“一些企业不比产品的质量,只比谁的价格低。国家对确保产品质量和严格招投标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在产品购销中,不顾成本,不讲质量,只讲低价就能中标的问题仍然屡见不鲜,是否说明有关部门在落实法律法规中存在机制和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够有力,监管不够到位的问题?”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王力在会上提出质疑,他询问的对象正是国家发改委。

针对“低价中标”的问题,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这样回答。

他说,各方面反映的产品采购低价中标的现象,实际上指的是评标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是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一种重要评标方法,也是国际上确定中标人的通行做法。现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是有明确规定的。

★ 首先,这一评标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 其次,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且,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唯价格论,更不等于接受和纵容低于成本中标。

但是在实践当中,这一评标方法经常被滥用和错误使用,导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一些企业低于成本价投标,中标以后通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对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留下很大的隐患,也导致了合同纠纷等一系列的问题。

何立峰以今年3月陕西西安的“电缆门”事件作为例子。他说,奥凯电缆的中标价严重低于实际成本,为了收回成本,便采用劣质光缆。而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招标人没有严格执行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何立峰说,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了两种评标办法,也就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而“综合评估法”需要对投标人各项指标作出综合评价,主观性比较强,存在比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一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在面对质疑、投诉、检查、审计的时候,往往很难解释清楚为什么中标人就比其他投标人要好,好在哪里等等。

“为了规避风险,不管是何种类型的采购项目都“一刀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且在评标当中简单把价格作为决定性标准,忽略了法律规定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

何立峰认为,相关部门对于投标价格是不是低于合理成本,既没有去测算,也不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而投标人通过低价中标的收益远远大于他所要承担的风险。

一方面,投标人低价中标以后,有的通过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有的通过设计方案变更等种种理由,要求招标人补签合同、追加投资;有的甚至以延长工期、高价索赔、搞所谓的“半拉子工程”等方式,迫使招标人就范,从而获取他的利益。

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和信用评价体系,信用信息不能及时充分共享,“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

中标人出现了违法失信行为以后,并不会因此被清出市场,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一些中标人基于他的利益考虑不惜违法违规操作。

而不管采用哪一种评标方法,是不是低价中标,在合同履行中,中标人都存在以次充好的可能性,因此关键是需要加强质量的监管。如果招标人能够在检查验收当中严把质量关口,投标人是不敢也不会以牺牲产品质量的方式去谋求低价中标的。

另一方面,对工程、产品质量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管,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恶意低价中标的企业存在侥幸心理。

那么到底该如何规范招投标领域,又该如何惩治恶意低价中标者呢?何立峰开出了药方:

下一步会依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针对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类评价方法的运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当仅仅适用于技术、性能标准明确的项目或者设备的采购,而且中标人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还没有通用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对于招标人采用评标方法不当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对于投标人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启动澄清程序,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何立峰也提出了一个建议,那就是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全过程的监管。比如,要实现招标投标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将合同履行纳入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范畴。

此外,要落实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明确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质量终身负责。

当然,还应强化恶意低价中标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恶意低价中标者的处罚力度,并且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活动。并且应该严格质量监管,强化落实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中标人应当对产品质量负总责。将生产提供劣质产品者纳入失信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而很多企业,对于简单粗暴的招标制度也是深恶痛绝!人民日报在昨日18版通过企业调查的方式,再谈低价中标。

 

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

6月26日人民日报再谈低价中标

内容来源:《 人民日报 》( 2017年06月26日 18 版)

原标题: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产经观察·百家企业探经营②)——对百家实体企业经营情况的调查之二

责编:袁勃、白宇

作者:陆娅楠、白天亮、王政、刘志强、赵展慧、丁怡婷

制图:郭祥

“一些地方的招投标制度可谓‘简单粗暴’。只要‘最低价中标’原则不变,就很难有什么工匠精神、百年老店!”四川仟坤集团副总裁周述军说。

记者近日在江苏省的苏州和无锡、湖北省的武汉和宜昌、四川省的成都和德阳,对3省6市的100多家实体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最低价中标”成为企业集中诟病的问题。

多位企业负责人表示,一些地方和国企招标采用“最低价中标”,这种“重价格、轻质量”的指挥棒,不符合新发展理念,阻碍了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危害较大

容易导致优汰劣胜,埋下安全隐患,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 “原料一吨8000元,可项目中标价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结果往往是造假的胜利,做优的出局”

一套自动售检装备,中标价居然比制造成本还低30%。这不是天方夜谭,而是让不少企业无奈的招标现实。

“现在很多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大型央企牵头招标,往往是最低价中标,压价非常严重。本来每个车站的模块成本应该是500万至550万元,但是中标价格居然只有350万元。从设备集成商到材料供应商,压力都非常大。”国内份额最大的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设备供应商——苏州雷格特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袁鑫说。

企业反映,许多国企和地方政府的招标项目都采取“最低价中标”原则。然而,“最低价中标”这根指挥棒危害甚大。

——“最低价中标”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下降,优汰劣胜。

“很多地方招标,原料一吨8000元,可项目中标价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很多正规企业根本没办法做,结果是造假的胜利,做优的出局。”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颉说。

袁鑫也表示,国内招标压价严重,可产业链上每个环节都还要赚钱,因此上下游企业都在千方百计挖掘“价格低廉、质量过得去但不是特别好”的产品来投标。武汉长兴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卫红坦言,“最低价中标”往往就是牺牲质量来赚钱。

——“最低价中标”极易引发偷工减料,甚至埋下安全隐患。

今年3月,西安地铁爆出“电缆门”事件,劣质电缆竟然在多地地铁投标中畅行无阻。“奥凯电缆的中标价已经严重低于成本,可它中标肯定是为了赚钱,那就只能偷工减料了。”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严昌龙说。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小平说,“没有哪个企业愿意参与‘最低价中标’,但是现在市场环境被扰乱了,产业链从下游向上游恶性传导:不压价,中不了标;中了标,产品质量往往下降。”

——“最低价中标”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

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郭尧尧表示,“最低价中标”对于创新型企业很不利。“我们研发费用高,定价自然就高,尽管药效好,但是招投标上非常吃亏。”

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陈强表示,“最低价中标”很少考虑投标企业的产品质量,更不会去考虑技术水平如何。“我们曾去浙江竞标一个项目,招标方就要求是‘最低价中标’,根本不要求品质和运营。这样的招标制度,怎么能有转型升级?又如何鼓励企业投入创新?”

“包括‘最低价中标’在内的压价竞争危害非常大,挤压的不仅是企业效益,也是持续创新的投入空间。”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部经理张智说。

 

为何“风行”

担心“说不清”,规避“履职风险”,导致一些地方倾向于“最低价中标

★ “招标方普遍认为,价格低不犯错误”

那么这个企业“人人喊打”的“最低价中标”,从何而来呢?

“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实施的评标方法并不唯一。那么,为何在实际操作中,价格往往成为评标的唯一要素?

——担心“说不清”“犯错误”,规避“履职风险”,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倾向于“最低价中标”的重要原因。

“大家都痛恨‘最低价中标’,可是产业链上每一环都在搞‘最低价中标’,因为你不搞低价,审计可能会审你!现在大力反腐,谁敢采购高质但高价的?虽说这完全是两回事,但别人都是‘最低价中标’,就怕咱有时候说不清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王平说。

张智也表示,尽管现在政府采购只重视价格有客观原因,即产品质量只有使用起来才能检验,但更重要的还是“招标方普遍认为,价格低不犯错误”。

——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价中标”大行其道的助力。

从招标到中标,从施工到竣工,我国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可谓全覆盖。但依然有一些伪劣产品能“一路畅通”,这往往与执法不严或惩处力度较低有关。

严昌龙介绍,很多产品,例如电缆的质量检验检测并不难,但像奥凯这样的劣质产品却能拿到质量监管部门的合格报告,说明有关部门质量监管还有漏洞,执法力度还不够。“无论哪种评标方法,送检和抽检必须严格执法,市场的公正和监督不能缺位,否则就会劣币驱逐良币。自从奥凯电缆出事后,质监部门加大了抽检力度,我们周围很多不合规的小企业马上就关门了。”

——招标方过于强调成本而忽视质量,也导致招标的天平倾向于价格。

尽管法律文件等对招投标的各项指标都做出了规定,但技术等指标的优劣很难在使用前评判,只有价格最易分出高下。为了最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效率,一些工程在招标中故意忽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个条件,将低价作为最高标准。即使发现投标人报价过低,也不启动价格认定程序,导致投标人不计成本地恶性竞争。

“招标法明明要求价格不能低于成本,为啥会有人亏本竞标?因为没有人去核算合理成本。”王平说。

严昌龙透露,我国普遍采用“最低价中标”,有一个客观原因就是招标方对招标产品性能并不了解,只能谈价格。“我们竞标一些国外或外资企业的项目,招标方会对产品原材料配比、产品结构等进行详尽要求,甚至根据你的设计图进行议价,优质优价,而国内这样的招标很少。”

 

不应延续

企业建议,在产品招标中,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防范恶意低价投标

★ “要鼓励企业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创新之路,政府采购应逐步改变‘最低价中标’模式”

企业一致表示,“最低价中标”影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已经成为振兴实体经济的障碍。它不仅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不利于实施质量强国、品牌兴国等国家战略,还会埋下重大安全隐患。为此,企业建议应尽快取消商务标“唯低价是取”和“最低价中标”模式。

“中国人常强调价廉物美。其实,中国制造到了现阶段,更应强调工匠精神。精心打磨的产品,投入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低价的呢?要强调优质优价,不要再延续‘最低价中标’的传统。”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夏亚芳说。

调查中,多位企业负责人建议,我国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在产品招标中,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模式,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其次,要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最后,还要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

“如果继续拼价格,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是不会有话语权的。要鼓励企业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创新之路,政府采购应逐步改变‘最低价中标’,给全社会释放积极信号。”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涛说,如果以政府和国企主导的招投标继续沿用“最低价中标”,可能会逼着制造业走外延性扩张的老路。

企业还建议,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出清机制。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限制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与此同时,也要完善政府招标过程中的追责机制,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即便是最低价,也应对招标方责任人进行追责。

“像我们专门做高精尖产品的企业很难参与政府招投标,因为一些地方和国企在采购中,只要满足基本使用要求,往往更偏向于价格。可是如果是自己家里装修采购,我们会忽视质量、优先选择最低价的产品,还是优先选择质量、功能最好的,再考虑价格呢?这还是个责任问题。”四川西加云杉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新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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