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

文章来源:PROCESS《流程工业》 发布时间:2017-08-11
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我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调整石化化工产业结构,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良性互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居民的安全环境风险,促进石化化工产业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充分考虑区位条件、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根据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社会可接受风险等级,明确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和期限,分批分阶段统筹实施。

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指导作用,加强规划引导、政策激励、组织协调,为企业搬迁改造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搬迁改造。

企业主体,多方联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觉承担项目建设、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主体责任,积极实施搬迁改造。各级政府及省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3月,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要启动搬迁改造工作。到2019年10月,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完成搬迁改造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方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要依据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在2017年8月底前,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明确搬迁改造范围和目标、实施进度、组织模式、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责任落实等。方案编制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相关企业意见。各市政府要督导相关企业编制具体搬迁改造方案,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严谨评估并认真监督企业执行。各市政府务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相关企业具体搬迁改造方案报送省安委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负责)

(二)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对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区分情况,逐一分析,实行“一企一策”,细化措施,精准支持,按照《河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统计表》确定的时限要求,周密部署,稳妥推进。加快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减轻搬迁改造企业负担;加大检查督导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过程符合规划、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主动协助、督促搬迁改造企业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对搬迁改造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失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搬迁改造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环保等要求。(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加强企业监管

各市、县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及时对安全、环保隐患进行整改,防止突发安全、环境事件;对整改后安全、环保仍达不到法定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查处。搬迁改造项目承接地要加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力度,及时组织对企业竣工项目进行安全验收,并加强投产后的安全、环保日常监督。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批和土地、选址、环保、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在已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区域新、改、扩建石化化工项目。(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搞好场地治理

各市政府要指导搬迁改造企业科学编制搬迁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企业生产、存储设施处置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督促企业开展搬迁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和程度,采取工程技术、生物修复等措施进行专项治理,确保土地再开发的环境安全和无害化利用;根据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规范有序推进腾退土地的治理和再开发。因实施搬迁改造造成企业所在区域土地利用功能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相关规划的,所在市政府要依法组织修改相关规划。(各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参加的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各市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目标任务,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定负责同志及联络员,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成立机构情况及负责同志、联络员名单报送省安委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省市之间、部门之间协调联动,逐步构建省级组织推动、市县具体负责、企业自主实施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强大合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大资金支持

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资金支持方案,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给予土地收益、贷款贴息等资金支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加强对金融投放的指导和咨询服务。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搬迁改造。(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牵头,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配合)

(三)保障土地供应

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转让,用足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退出的国有土地,根据出让合同约定,改变用途需由政府收回的,可交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理,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做好场地修复的基础上,经依法批准后,可用于发展三产。支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上依法依规进行转型项目建设,并在土地使用政策上给予支持。(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配合)

(四)严格市场准入

完善项目管理责任制度,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石化化工行业准入标准及区域禁限批政策,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环境标准,以及节能节地节水、质量和安全等准入条件,严把项目准入关。指导督促相关企业以搬迁改造为契机,推进技术创新,调整产品结构,延伸产业链条,促进节能减排,确保安全生产,实现绿色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配合)

(五)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加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企业和群众正确认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鼓励公众、行业协会和同业企业积极参与搬迁改造企业违法行为举报。加强舆情跟踪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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