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行业反垄断第一案历时44个月 案情反转中石化胜诉

作者:邓雅蔓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发布时间:2017-09-15
去年10月,昆明中级法院重审此案件后宣判,该案不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行为,中石化首次胜诉。

今年9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历经3年零8个月和1次案情反转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称中石化)在中国石油行业反垄断第一案中取得了胜诉。

9月12日,中石化官方微博“石化实说”发布消息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下称云南盈鼎)起诉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一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正式驳回云南盈鼎的上诉请求。中石化取得最后胜诉。

2014年1月,云南盈鼎以中石化销售云南分公司拒绝和公司交易生物柴油,致使其生物生产的生物柴油难以进入市场为由,将中石化及中石化销售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中石化及其云南分公司,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并赔偿云南盈鼎经济损失30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这是云南省法院受理的首例反垄断案,也是国内石油行业拒绝交易纠纷即反垄断的第一案。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昆明中级法院解释称,拒绝交易属于垄断纠纷项下的一类,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云南盈鼎在起诉中提到,作为云南省已投产的万吨级生物柴油达标企业,其生物柴油项目在云南省能源局立项,并经环评合格,已具备规模生产合格达标生物柴油示范企业的资质,符合纳入燃料销售体系标准的条件。但中石化销售云南分公司作为成品油销售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购其提供的生物柴油,致使云南盈鼎的生物柴油难以进入市场。

中石化代理人则辩护表示,中石化是第一家销售生物柴油的公司,并在多地有销售生物柴油,诉讼之前云南盈鼎没有向中石化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提出完整的交易条件及请求,也未能提供该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依据。此外,生物柴油在云南市场推广缺乏明确的配套政策,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没有上级公司的许可,不能自行调配和销售生物柴油。

云南盈鼎是云南省内唯一一家生物柴油企业,注册于2006年12月7日,注册资本2075万元,是一家专门生产经营生物柴油的技术密集型企业。

2007年,云南盈鼎获得《植物果籽油中低温制备生物技术》专利,即利用橡胶籽、小桐籽等植物果籽油及废植物油(俗称地沟油)为主原料,加工成生物柴油,并通报过环评合格。

从2008年开始,云南盈鼎正式开始投产生物柴油,但此后6年间一直未能获准进入中石化的燃料销售体系。

在第一轮审理中,云南盈鼎胜诉。昆明市中级法院表示,由于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云南成品石油销售市场所占的份额达到1/2,可以推定其在云南成品油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被告在云南省政府和云南省能源局的多次要求下,对原告发出的交易请求长期不做正式回复,拒绝将原告生产的合格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

2014年12月,昆明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中石化云南分公司遵守《反垄断法》,并在判决生效后将云南盈鼎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但驳回云南盈鼎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经济损失,故法院未给予支持。”

但案情随后发生了反转。一审判决结束后,云南盈鼎、中石化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三方均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后发回重审。

2015年8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云南盈鼎表示,没有石油销售企业上级公司的许可,下属公司不能自行调配和销售生物柴油,一审判决没有对其上级公司进行判决。所以将被告变更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和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

中石化代理人辩护表示,生物柴油作为新能源产品,要经历封闭运作和全面推广阶段,目前市场缺乏明确的配套政策,将缺少对发动机破坏性试验和道路经济性试验的产品投入市场,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云南盈鼎在云南省独家生产生物柴油,导致生物柴油在云南出现难以推广的局面,是经营思路、理念出现了错误。”

2016年10月,昆明中级法院重审此案件后做出宣判,并驳回云南盈鼎的诉讼请求。“双方未能建立交易关系,不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行为,且在地沟油制生物柴油销售问题上不存在竞争关系。”中石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首次胜诉。

随后,云南盈鼎再次提出上诉。2017年4月,云南省高院对该案件进行二审。

9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终审判决书。判决书表示,上诉人的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中石化官网并未发布上述案件的有关消息,界面新闻记者致电中石化宣传处处长,对方称对此案件没有其他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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