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企不入园怎么办?《浙江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印发

作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化工邦 发布时间:2022-01-30
浙江省经信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1)207号,下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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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重点化工生产企业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加强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监管,提升我省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实现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是指《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化工园区(集聚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规模总量大、亩均效益高、安全环保措施完善,在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定位鼓励、限制类县域内,且搬迁难度大的单家连片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应参照化工园区“1+5+X”模式建立企业智慧化管理平台。原则上企业用于化工生产的用地面积不再新增;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在现有基础上不再增加,确有必要新增的,应从所在县属区域内予以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除不得新建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外,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国家、省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20〕42号)要求,到2022年6月底,经省级评估仍为高风险、较高风险的化工园区,取消该化工园区资格。原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可按本办法申请认定重点监控点。

第五条  省经信厅牵头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开展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价认定标准

第六条  监控点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厂址符合所在市、县(市、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满足安全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二)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部委、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三)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大气环境防护等有关要求。

(四)企业当年度没有受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未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或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且不存在恶意违法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五)企业上一年度亩均综合评价应达到B类及以上。

(六)对于申报企业的规模限定,根据所在县域定位、是否有认定园区、企业技术创新水平等,作以下分档要求:

1.企业所在县域已有认定化工园区,在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定位中属于限制类的,则企业工业用地面积须达150亩以上,且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应税销售达20亿元以上,对列入产业链强链补链或突破“卡脖子”技术的企业,其应税销售可降低至8亿元。

2.企业所在县域已有认定化工园区,在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定位中属于鼓励类的,则企业工业用地面积须达150亩以上,且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应税销售达15亿元以上,对列入产业链强链补链或突破“卡脖子”技术的企业,其应税销售可降低至6亿元。

3.企业所在县域无认定化工园区的,企业工业用地面积须达50亩以上,且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应税销售达3亿元以上,或近两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

(七)未制定化工产业“禁限控”目录的设区市,或已认定有一个化工园区的县(市、区),其辖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再申请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已认定有两个(含)以上化工园区的县(市、区),其辖区内企业不再申请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

地方政府认为该企业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可由属地县(市、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市初审后上报省级有关部门认定。此类企业和符合第六款第3条的企业总数各设区市不超过2家,且企业须位于工业园区(含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等)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具备专职的安全、环保监管人员。

(九)企业化工装置经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或完成安全设计诊断。

第七条  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浙江省化工重点监控点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对监控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数字化改革、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满足《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基本要求”,且总评分在80分及以上监控点为合格监控点。

第三章  评价认定程序

第八条  企业提交监控点认定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

(三)经过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排污许可证;

(五)近三年环境监测报告;

(六)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各设区市经信局牵头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审核工作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审核。初审后将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以经信、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三部门联合行文报省经信厅,同时送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条  省经信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经综合评定后,确定拟认定重点监控点名单,并分别在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开展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推进企业“未来工厂+产业大脑”场景应用。

第十二条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监控点管理的属地责任,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监控点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辖区内监控点的规范提升工作。

第十三条  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开展一次新申请企业评价认定。对已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每五年重新开展认定。各设区市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在认定期内未开展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限期半年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整改完成后,按照本办法予以重新评价认定。

第十四条  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或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取消监控点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浙江省化工重点监控点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项目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提供材料
得分
基本要求
1. 业布局
一票否决
厂址符合所在市、县(市、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满足安全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否则一票否决。
1.企业与周边生态红线区位置关系表(含保护区名称、与保护区距离、保护区情况);
2.企业与周边生态红线区位置关系图;
3.规划中相关内容

2. 产业政策
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部委、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否则一票否决。
主要产品、工艺和装备清单

3. 安全距离
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大气环境防护等有关要求,否则一票否决。
企业位置、与周边敏感点距离

4. 全、环保事故
企业当年度没有受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未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或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且不存在恶意违法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否则一票否决。
当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证明文件

5.企业效益
企业上一年度亩均综合评价应达到B类及以上。
“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名单

6.企业规模
1.企业所在县域已有认定化工园区,在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定位中属于限制类的,则企业工业用地面积须达150亩以上,且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应税销售达20亿元以上,对列入产业链强链补链或突破“卡脖子”技术的企业,其应税销售可降低至8亿元;
2.企业所在县域已有认定化工园区,在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定位中属于鼓励类的,则企业工业用地面积须达150亩以上,且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应税销售达15亿元以上,对列入产业链强链补链或突破“卡脖子”技术的企业,其应税销售可降低至6亿元;
3.企业所在县域无认定化工园区的,企业工业用地面积须达50亩以上,且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应税销售达3亿元以上,或近两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
1.企业土地证、评价年度或近三年审计报表等;
2.列入产业链强链补链或突破“卡脖子”技术的相关证明材料;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相关合同、发票等

7.特殊情况
未制定化工产业“禁限控”目录,或已认定有一个化工园区的设区市,其辖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再申请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已认定有两个(含)以上化工园区的县(市、区),其辖区内企业不再申请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
地方政府认为该企业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可由属地县(市、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市初审后上报省级有关部门认定。此类企业和符合第六款第3条的企业总数各设区市不超过2家,且企业须位于工业园区(含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等)内。
1.属地县(市、区)政府书面申请材料;
2.经设区市经信、生态环境、应急三部门书面申请材料

8.污染物治理
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达到废水收集管网明管化等污水零直排建设要求,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具备专职的安全、环保监管人员,否则一票否决。
1.环境检测报告;
2.排污许可证;
3.专职的安全、环保监管人员名单

9.正规设计
化工装置经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或完成安全设计诊断。
1.设计资料与设计单位资质文件;
2.安全设计诊断报告

安全生产
(30分)
1.人员配备
5
1.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岗位从业人员满足省委两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得3分;
2.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得1分;企业配备专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得1分。
1.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岗位从业人员等学历和工作经历等资料;
2.企业员工数量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册;
3.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册和资格证书等资料

2.安全管理
5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三级得1分,二级得2分,一级得3分;
2.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并定期考核、奖惩,得2分。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档案、奖惩记录等资料

3.本质安全
8(如不涉及,直接得分)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运设施已开展HAZOP分析和SIL定级,按要求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得4分;
2.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完成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和自动化改造,得2分;
3.涉重大危险源企业落实包保管控责任制,实现在线监测预警,得2分。
企业HAZOP分析和SIL定级,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和重大危险源包保管控责任制等资料

4.风险管控
4(如不涉及,直接加分)
1.企业在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在线系统里安全风险为高风险、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的分别得0.5分、1分、1.5分和2分;
2.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预警累计处置率100%,得2分,预警累计处置率80%以上得1分。
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在线上相关报告、截图等资料

5.应急能力
4
设有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专职或兼职10人以上得2分、专职或兼职5人以上得1分;完成针对性专业装备或应急物资配备,得1分;一线员工具备必要应急处置技能,得1分。
企业专业救援队伍情况,专业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清单,员工演练、培训情况资料

6.安全监管
4
1.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得2分;
2.近三年未被应急管理部门隐患挂牌督办和立案处罚,得2分。
应急管理部门事故统计、隐患挂牌督办和立案处罚情况证明

环境保护
(30分)
1.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5
完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或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等资料

2.废水处理
4
采取事故排水防扩散、出厂拦截措施;清净下水隔离措施;雨水隔离措施;生产废水隔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推行废水收集管网明管化,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化学水制水排污水、蒸汽发生器排污水等纳入废水管理,初期雨水收集后纳入废水处理系统。每完成一项得1分,最高得4分。
1.企业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文件等资料;
2.现场核查

3.废气、废水在线监控
5
1.按要求安装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传输得2.5分;
2.按要求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传输得2.5分。
1.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验收文件等资料;
2.现场检查

4.固体废弃物设施(场所)建设
6
1.建有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设施(场所)得2.5分;
2.建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得2分;
3.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安全分类存放得1.5分。
1.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设施(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现场照片;
2.危险废物贮存台账等资料

5.废气污染物
5
1.厂内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得2.5分;
2.废气治理设施应装有用电工况监控,并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得2.5分。
现场照片、对应生产系统图片界面等资料

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5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90%得2.5分;
2.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率100%得2.5分。
1.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证明;
2.企业危险废物暂存、处理处置统计表;
3.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名称及经营许可证

绿色发展
(15分)
1.能耗强度
3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在全省化工产业平均值以下的得3分;在全省平均值以上,但不超过全省平均值1.2倍的,得1.5分;其余不得分。
上年度能耗强度证明等资料

2.亩均税收
2
亩均税收在全省化工产业平均值以上的得1分;高于全省平均值1.2倍及以上的再得1分;其余不得分。
上年度亩均税收证明等资料

3.废水排放强度
3
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6t/万元,得3分;6t/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9t/万元,得2分;其余不得分。
上年度企业废水排放量、计算过程等资料

4.碳排放核算
3
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盘查并编制核查报告得1.5分,结果上传至“浙江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系统”得1.5分;不属于重点企(事)业单位的,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盘查并编制核查报告得3分。
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系统截图等资料

5.绿色工厂
1
入选国家级绿色工厂得1分;入选省级绿色工厂得0.5分。
国家、省级绿色工厂名单

6.清洁能源使用
2
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5%及以上得2分;使用率达50%及以上但不足75%得1分。
上年度能源平衡表、计算过程等资料

7.节水型企业
1
入选省级节水型企业得1分。
国家水效领跑者、省级节水型企业名单等资料

数字化改革
(10分)
1.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3
企业完成上云得1.5分;入选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得1.5分。
与云服务商合同、云服务界面图;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名单等资料

2.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1
建立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得1分。
入选名单等资料

3.数字化改革应用
3
企业在数字化应用方面建有能耗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管理、物资联储联备等模块的,每实现一种应用,得0.6分,最高得3分。
界面图片、项目合同及发票等资料

4.数字化改造投资
2
企业近两年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资额≥3000万元的得2分;3000万元>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资额≥1000万元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数字化改造合同、发票及现场照片等资料

5.两化融合贯标认证
1
入选工信部或省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的得1分。
入选名单等资料

创新能力
(15分)
1.研发投入
2
近三年研发总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及以上得2分;达到2.5%及以上但不足3%得1分。
近三年企业审计报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计算过程等资料

2.研发人员
2
研究及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且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研发人员总人数70%以上得2分;占职工总数8%以上,且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研发人员总人数50%以上得1分;其余不得分。
企业总人数、研发人员清单与社保缴纳记录、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职称证书、计算过程等资料

3.研发平台
2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拥有其中1项及以上,得2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拥有其中1项及以上,得1分。
入选名单、荣誉证书等资料

4.标准制定
2
近五年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标准得1分,最高得2分。
标准清单等资料

5.科学技术奖
2
近十年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得2分;近五年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每获得1项得1分;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每获得1项得0.5分,最高得2分。
入选名单、荣誉证书等资料

6.企业能级
3
企业为国内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得3分。
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名称及招股说明书等资料

7.行业地位
2
企业入选“重点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世界级领军企业(雄鹰企业)和链主企业得2分;入选“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得1分。
入选名单、荣誉证书等资料

备注:
1. 清洁能源包括用作燃烧的天然气、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炼厂干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气、电和低硫轻柴油等清洁燃油(不包括机动车用燃油)。
2. 2020年度全省化工行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均值为1.35吨标煤/万元,2020年度全省化工行业亩均税收均值为26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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