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市场化物权理念保护水资源

作者:本网编辑 文章来源:PS水处理网 发布时间:2011-01-20

继土地之后,水资源也将被纳入硬约束管理之中。有媒体近日获悉,今年“一号文件”名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按照惯例将于本月底下发。这份文件除了提出要加大水利相关投入外,还着力推出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针对总量控制、用水效率及污染限制设定“三条红线”,并将其纳入到各级政府评估考核体系之中。

如果“一号文件”果然针对严厉水资源管理问题而强势出台,必然能提高我国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应当看到的是,我国水资源稀缺与浪费严重长期并存的症结,在于“大锅水”,之前各项保护水资源的政策努力,由于产权界定模糊、浪费成本外部化等因素而在执行中遭遇不小的阻力。由此,笔者建议,在强调行政监管的同时,理应积极引入市场化的物权理念,为实现水资源高效配置,这是必要的制度创新。

数据显示,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列世界第88位,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是全球13个人均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然而,我国对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却十分低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为610立方米,是发达国家的十几倍。可见,国内水资源的稀缺性并未在使用中得到应有彰显,给可持续发展进程带来“硬伤”。这与商品越稀缺,越能够提高价格和使用效率的基本市场规律相悖。究其根源,“国家养水、福利用水”的模式,让保护水资源失去了执行动力。一方面,在国家公共水权的框架下,因为由此产生的效益过程缓慢,很可能在本届行政任期内无法得到体现,地方政府往往会为发展本地经济而忽视保护水资源,而短视的绩效诉求又弱化了地方政府对破坏水资源行为的监管动力。另一方面,就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组织与个人而言,保护水资源所付出的成本,无法获得相应补偿,而破坏水资源者,也不必为此付费,节约用水并非是微观实体的最优选择。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严重滞后,道德风险必然随之增加。恰因此,对于水资源管理,调控部门追求生态平衡与地方追逐即期效益之间,产生了严重的背离。

保护水资源早是一项世界性话题。欧美等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接连出台多项保护水资源和高效利用水资源的法案,“谁用水,谁付费”、“谁排放,谁出钱”、“谁污染,谁治理”的理念,确保了水资源管理的有序进行。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水法”的国家。

“二战”以后,英国关于水的法律法规进入了全面建设时期,并成立了国家水务理事会。英国水法规定,在供水服务办公室制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水务公司有权自行决定供水价格。但水务公司在实施新水价前,必须公布收费计划,列出各项收费及其依据的明细单。与之类似,法国也成立了流域委员会,专门就流域水问题进行咨询和立法。法国水务企业有责任公布经营与盈利情况,接受公众监督。严格透明的监管,为市场价格的自发调控让渡了空间,有助于民众合理用水意识的形成。

眼见“一号文件”将奏响我国水资源保护的序曲,但最终的落实情况仍要视实际操作的力度与能力而定。也正因为此,笔者以为,包括水资源专项立法、监督部门职责认定等后续工作需进一步细化。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监管思路理当从行政直接干预向市场化调节过渡,应大力倡导水权分配清晰、环保“费改税”的改革路径,这是为节约监督成本的必然之举。比如,水资源交易市场可以分为两级,权力部门可以将公共水资源使用权出售给使用机构或个人,交易形式可以是拍卖、竞标等。持有水权的各个经济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二级市场上让渡或者购买水资源使用权利。如若能将水资源污染成本内部化、开放水权交易市场,那么不仅可以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而且还可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当然,无论是立法工作的推进还是水权交易市场的构建,均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传统倚重行政直接调控的思维必须尽早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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