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存争议 石油巨头表态"暧昧"

文章来源:生意社 发布时间:2011-06-14

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副司长连启华在“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通气会上透露的将国内成品油定价权下放给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的言论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界围绕定价权的争议也此起彼伏。

6月13日,本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处获得消息,目前,发改委制定的成品油调价方案仍处于讨论阶段,相比此前实施的国内成品油调价机制,新的定价方案整体框架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而在细节方面,除了将缩短调价周期以外,发改委一名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考虑到此前发改委仅针对国内成品油的批发价做最高限定,对零售价则没有制定相关的限额标准,所以新的调价机制中将有可能根据国内成品油市场变化,参考零售价格进行综合考虑。

与此同时,在价格监管方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名知情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明晰定价权的同时,发改委或将引进第三方经营主体对国内成品油价格发布参考价格,第三方经营主体与三大石油公司具有同等法人地位。

“成品油调价方案现在还是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并没有像外界所说的已经制定完成,具体什么时候会出台,目前尚不知情。”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一名官员对本报记者说。

本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目前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当国际油价处于40-130美元/桶时,国家发改委才会将定价权下放,三大石油公司可以根据国际油价的走势及国内成品油市场变化自行定价,发改委则不再发文。

“新的定价机制主要出发点是解决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的滞后性,进一步推进市场化,缩短调价周期,这几点应该说已经定下来了,但定价权最终是否会交给企业,现在还不能肯定,得以最终出台的文件为准。”国家发改委能源信息政策处一名官员对本报记者说。

定价机制改革存争议

早在2009年发改委颁布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之初,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就曾提出,当国际油价处在80—100美元/桶时,可由石油公司自行定价。但当时这一提议遭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否定。

时隔三年,发改委却一改口径,同意将定价权移交三大石油公司,业内人士对此也提出了诸多质疑。

“我认为发改委提出这样的意见是不合理的,在当前国内成品油市场还没有形成充分竞争态势的情况下,将定价权交给企业并不一定能实现其市场化的初衷。”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韩晓平进一步表示,即便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国内成品油价格提出参考价,石油公司与第三方的利益冲突也同样明显。

针对目前成品油调价机制的改革方向,国家发改委人士则向本报记者表示,新的改革方案主要是为了更大程度实现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油价挂钩,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投机倒把”的运作空间,同时综合考虑石油公司的利润情况。

“调价周期一缩短,频率加快,市场中由此导致的无风险套利行为势必会得到一定的遏制,另一方面,将定价权下放给企业,企业在正常运营过程中也能综合各方因素制定相应的排产计划。”上述发改委人士说。

据本报记者了解,此前,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按照“22天+4%”的理论条件进行调整,但由于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发改委并未严格按照上述调价模式进行价格调整,而两大公司屡屡宣称的炼油板块亏损也让发改委深陷左右为难境地。

“发改委需要综合考虑国内的通胀情况、CPI指数以及消费者的利益,而定价权下放则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发改委与国有石油公司的职能摩擦。”商务部研究院一名研究院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道。

广东油气商会油品部部长姚达明对本报记者表示,如果发改委不对三大石油公司的炼油业务毛利率制定核算公式,下放定价权是否能稳定国内成品油价格依然充满变数。

发改委人士对本报记者回应,与定价权下放配套的政策正是此次调价机制改革的主要讨论内容之一,但上述发改委人士拒绝透露具体细节。

石油巨头表态“暧昧”

此前,中石油、中石化一直在积极争取国内成品油市场的定价权。但面对定价大权有望触手可得时,三大石油公司则表现出了另外一番态度。

本报记者分别致电中石油、中石化相关负责人,对方均拒绝透露更多细节。但业内人士分析,在目前国内成品油市场竞争机制尚未确立之前,三大石油公司将不会接受发改委“拱手相让”的定价权。

“现阶段国内成品油主要还是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的垄断局面,本来就属于寡头企业,再让他们行使定价权,无疑是加深他们的垄断形象。”韩晓平说。

韩晓平还指出,发改委的初衷是为了推进国内成品油的市场化,但依据当前国内的市场格局,打破垄断,培育多元的竞争主体,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格局才是稳定国内成品油价格的当务之急。

“我认为中石油、中石化不会接受发改委移交的定价权,他们不希望成为众矢之的。”韩晓平说。

一名接近国家发改委的人士则向本报记者透露,依照正常程序,价格机制的调整信息应当由发改委价格司对外发布,但此次信息却由体改司负责人向外透露,这极有可能是发改委针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进行的试探行为。

上述业内人士还表示,定价权是否最终将由企业执行并非改革的关键内容,配套政策及细节方案的最终确定才是“限定定价权”的重要因素。

“有可能出现的局面是,三大公司有条件地行使定价权,但最终的权杖依旧掌握在发改委手中。”上述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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