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怎么与其他法律相衔接?

作者:杜敬波 杜佳蓉 文章来源:河北省晋州市环保局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发布时间:2012-10-11
现行《环境保护法》与环保单行法及其他法律之间,存在有关条款不衔接、不适应等问题,是否对地方立法和行政执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此次环保法修改在衔接好与行政法律的关系,衔接好与民事法律的关系,衔接好与刑事法律的关系的“三衔接”方面该有何种举措?

现行《环境保护法》与环保单行法及其他法律之间,存在有关条款不衔接、不适应等问题,是否对地方立法和行政执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此次环保法修改在衔接好与行政法律的关系,衔接好与民事法律的关系,衔接好与刑事法律的关系的“三衔接”方面该有何种举措?

一、衔接好与行政法律关系,赋予适度环境强制执法权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已全部制定出台,对推动环境执法将发挥一定作用。但是,相对于环境执法而言,《行政强制法》是普通法,为环境执法提供执法依据不可能做到“量体裁衣”般适当。

如《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此条款看似授予“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环保部门可以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但是,在此条款之前的《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将前者规定的行政强制权力删除了。

上述弹性条款均需要以《环境保护法》来明确强制执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比如,《水污染防治法》在赋予强制执法权方面首开先河,其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赋予环保部门适度的强制拆除权。

二、衔接好与民事法律关系,切实保护公民环境权益

目前,《民法》、《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及环境法律、法规等是解决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不同法律规定不完善、不统一、不具体,导致各地执法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环境侵权受害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足够保障及维权难现象普遍存在。

笔者认为,修改环保法时应注意完善以下各方面:一是完善环境侵权诉讼主体,如规定自然人、国家和团体、法人等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二是完善环境侵权救助途径,如调解、仲裁、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刑事诉讼、环境信访、社会团体和律师的援助救济等;三是完善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四是完善环境侵权责任归则原则,并设立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社会团体和律师的援助救济等制度;五是完善环境侵权责任赔偿标准和范围;六是完善适合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特殊裁判方式,如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先行裁定停止生产、停止建设、先行赔付、封存场所及样品、限期消除污染、现场勘验等措施。

三、衔接好与刑事法律关系,强化环境刑事责任追究

《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实行,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罪门槛。但是,“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标准有待《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

同时,《环境保护法》应明确环境污染造成财产损失的范围,消化吸收《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意见》的合理成分,将财产损失的范围扩大至对环境破坏后的修复费用等,发挥惩罚环境犯罪的目的和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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