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11-02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了解到,全省确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将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9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了解到,全省确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将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严控用水总量 超标暂停审批

《意见》要求,强化水资源统一规划、调度和配置,制定完善全省现代水网建设总体规划和区域水网建设规划,依托南水北调、胶东调水等水资源调配骨干工程,加快规划建设以蓄水、调水、输水和雨洪水资源化利用工程为重点,兼具供水、防洪、生态功能的现代水网体系,有效提升水资源配置效能。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辖区内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入水和污水处理再生水、淡化海水等各类水资源的统一调度配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凡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

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从严控制新增取水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这一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这一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新增取水建设项目在建成竣工并试运行期满后,必须由取水审批机关对取水水源、取水设施、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水量水质和去向以及对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

建立水行政许可稽查制度,依法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的后续管理,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取水法人、取水标的等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对取水许可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要严格按照区域水资源配置方案及用水定额标准重新核定其取水水源和许可水量,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

实行计划管理 全面提高效率

《意见》提出,强化用水计划管理。要对所有自备水源的取用水户和由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全部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监督用水计划执行,促进用水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在上级下达的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依据取用水户以往年份实际用水量、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水平衡测试结果等,制定下达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类取用水户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计划按年度制定,按月分解下达,按季度进行考核,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的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加快节水技术改造,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用水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加强灌区节水改造,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工业节水技术改造,组织开展工业园区和企业取排水规范化整治,推广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节水技术。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和服务业节水,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及产品,大力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再生水、中水、雨水、矿坑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同时,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建立健全城乡节约用水统一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完善水功能区监督 建立控制评价体系

《意见》强调,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健全重要水功能区纳污预警管理机制。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查制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批准新建入河排污口,对已设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入河湖排污口和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退水水质超出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的,不得审批入河排污口。

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和水系生态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与水质保护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开展备用水源建设。积极推进河湖水系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制定各级水系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建立相关技术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环境与资源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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