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末水资源费或提高1/3

文章来源:中国水工业网 发布时间:2012-12-26
多位业内人士在日前召开的第七届中国水务高峰论坛上表示,目前我国水资源费征收存在标准不高、分类不规范、地区差异悬殊等问题.

多位业内人士在日前召开的第七届中国水务高峰论坛上表示,目前我国水资源费征收存在标准不高、分类不规范、地区差异悬殊等问题。发改委价格司有关人士表示,除继续完善政策解决上述问题外,到“十二五”末,应对现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三分之一左右。目前发改委正在研究南水北调的水价政策,计划对南水北调水源调出区进行水资源补偿。

水资源费征收亟待改革

相关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工业地表水、地下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0.26元和0.67元,比2005年分别提高60%和46%。从区域上看,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开征了水资源费。

发改委价格司农水处处长万劲松介绍,目前我国水资源费征收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标准分类不规范,全国各地对水资源的分类少则为两类,多则达13类;二是总体征收水平偏低,主要是地下水水资源费偏低;三是地区差异悬殊,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水资源费标准差异较大。

“例如,城市供水企业取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在北京是每立方米1.32元,仅为一省之隔的水资源同样短缺的河北是0.4元,仅为北京的30%。”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姬鹏程表示。

在诸多业内人士看来,由于目前水资源费难以反映水资源的稀缺性,难以提高用水效率,我国水资源费的征收亟待进一步改革。

建议多方面推进改革

今年6月29日,发改委副主任杜鹰曾表示,水价改革还不到位,要从四个方面进一步推进包括水资源费的水价形成机制改革。

万劲松建议,未来应从三个方面改革水资源费征收制度。首先是规范分类,可以将地表水资源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火力发电、水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等,将地下水资源分为农业、城镇公共用水、工商业、特种行业和其他取用水等;其次是区域衔接,根据各地水资源状况、现行征收标准、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将全国划分为6大区,区域内各省标准大体衔接;三是明确标准,各区域“十二五”末水资源费标准目标应比现行标准大体提高三分之一左右。此外,对超额部分应加大征收力度。

姬鹏程建议,应摈弃单纯以行政区划来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传统做法,尊重地下水资源和流域的自然分布特征,对处于同一分布特征下的同一区域,应采用相同或相近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尽量保持征收标准的施行同步协调。水资源费占水价比重在丰水区和缺水区应有所区别,北方缺水区水价中的水资源费所占比重至少应超过30%,南方丰水区水资源费占比至少应超过10%。

或补偿水源调出区

2008年,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也就是说,水资源费标准的制定和收取由水资源的调入地而非调出地执行,这导致水源区在对水环境保护上做出很大牺牲,但在经济上却没有获得明确补偿。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国家发改委正在就这一问题进行相关研究。万劲松透露,发改委正在研究南水北调的水价政策,计划对南水北调的水源调出区进行水资源补偿。

目前,我国水价由水资源费、工程费、供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四部分构成。其中,水资源税、供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收。业内人士表示,水价调整需要经过听证,供水企业代收水资源费导致增加的成本要通过水价调整之后才能传导出去,不利于水价改革进程。

姬鹏程建议,水资源费应该为价内征收,在水资源费调整变动后,无需听证直接顺延至水价,水资源费部分不应再交税以避免双重征税。此外,原则上应禁止在城市规划中将地下水资源划归城市自来水企业管理,已划归并征收的部分水资源费应用于地下水源维护。

对于未来水资源费调整路径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华创证券表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占整体水价的50%,但目前我国约为35%,在通货膨胀进入下行通道后,这两部分水费提价的空间较大。对于从事污水处理的相关上市公司而言,污水处理费上调将是长期利好,但短期内不一定得到好处,因为目前污水处理价格是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价,可能高于或低于居民实际支付的污水处理费。如果协议价格不变,那么污水处理费提高,好处全归政府;如果协议价格跟着提高,那么企业会获得一定的污水处理费上涨的收益。水资源费则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费用提高后将计入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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