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影响分析

文章来源:中国石油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5-01-05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65美元/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从65美元/桶开始计征20%,之后每隔5美元累进5%,直至40%。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65美元/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从65美元/桶开始计征20%,之后每隔5美元累进5%,直至40%。

我国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于2006年3月26日,是指在国内原油销售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时,国家按一定比例从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中征收的特别收入。截至目前,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共经历两次调整,具体变化与当时的国际油价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起初,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为40美元/桶,按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的方式,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征收比率为20%至40%。开征时,国际原油价格处于相对低位,当日的WTI和布伦特油价为64.26美元/桶和63.51美元/桶,当年的WTI和布伦特均价是66.25美元/桶和66.11美元/桶,并且曾一度跌至20美元/桶左右,因此,40美元/桶的油价对国内企业来说仍存在收益。后来,随着国际油价飙升并维持高位运行,40美元/桶的起征点已不适应石油行业面临的新形势,对国内油企来说几乎已没有收益空间。同时,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将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使得石油开采环节的税负有所上升。

因此,2011年11月1日,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桶,征收方法不变。此时,当日的WTI油价和布伦特油价分别为92.19美元/桶和109.54美元/桶,当年的WTI和布伦特均价则为95.11美元/桶和110.91美元/桶,已属较高运行价位,提高起征点符合市场规律,有利于油气企业的正常运营。而且,2011年适逢油气资源税改革在全国推行,当时油气资源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后,资源税率提高至5%~10%,按照当时国际油价100美元/桶测算,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桶后,平均每桶油特别收益金减少6美元。受资源税改的影响,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相当于下降10美元左右。其中,原油资源税改革相当于成本提高4.4美元/桶,加上天然气资源税增加部分,正好与6美元/桶的税负抵消。因而,2011年特别收益金起征点调整的实际作用在于大部分对冲了当时出台的资源税新政策。同时,当时的调整,国家还考虑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由于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资源税属于地方税,因而,起征点提高之后,相当于中央财政将收入转移至地方,石油企业也实现内部平衡。

此次,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进一步上调至65美元/桶。与上次调整的背景相比,本次调整有两点主要差异:一是调整前油气资源税并未出现新变化,二是与2011年的油价高企相比,当前石油价格正遭遇腰斩式暴跌。截至12月26日,虽然全年WTI和布伦特均价仍达到93.38美元/桶和99.94美元/桶,但经历了近5个月的下跌,特别是近一个月的暴跌后,12月26日的最新WTI和布伦特原油价格已大幅下挫至54.73美元/桶和59.45美元/桶,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在这一时点从55美元/桶上调至65美元/桶,将很大程度缓解油企的税费负担。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和中国海油累计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分别为3264.95亿元、1193.65亿元和1057.59亿元,在三家石油公司所缴纳的税费中分别占31.1%、13.9%和33.8%。

近年来,随着国内部分老油田开发、生产成本的上升,建议取消或者差别化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呼声很高。此次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上调后,石油企业盈利将有所增加,但按以往经验判断,这并不意味着成品油价将因此而有所调整。在2011年11月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后,当时成品油销售价格并未相应下调。而且,由于国内原油销售实现价格要略低于国际原油期货结算价格,国内油企销售原油的实现价格理论上已经低于起征点,特别收益金已经无需缴纳,特别收益金调整在短期内并不存在实质影响。但从长期来看,资源税改革、提高起征点的做法使得石油行业产业链更加合理,能够体现资源的稀缺性和资源对当地的贡献,也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而作为不可再生资源的原油,其价格中长期还将回归上升趋势,那时候特别收益金起征点调整的效应对国内油企的业绩利好影响将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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