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煤制油课重税弊端大

作者:华炜 文章来源:中国化工报 发布时间:2015-04-15
自国际原油价格下跌以来,我国已连续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目前,国内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为1.2元/升;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高达1.52元/升。

自国际原油价格下跌以来,我国已连续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目前,国内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为1.2元/升;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高达1.52元/升。过高的税负,既加重了煤制油企业的负担,也迟滞了煤制油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无异于扼杀创新。

首先,高额消费税抬高了煤制油企业综合成本,导致示范项目全面亏损。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后,我国成品油综合税负攀升至45%。具体到煤制油项目,其柴油综合税负约39.67%(约2028.01元/吨);石脑油综合税负61.55%(约2735.05元/吨)。在低油价下,这样的税负直接导致煤制油企业每生产1吨柴油亏损301.08元,生产1吨石脑油亏损753.05元,现已投产的几个示范项目全部亏损。企业亏损,又谈何创新?

其次,对煤基油品加征消费税,有悖公平竞争原则。国际原油价格暴跌,加工进口原油的石油炼制企业最终可能享受到低成本,但煤制油企业不仅不能受益,还因成品油价格下调压缩了利润空间,对其加征与石油炼制相同的消费税毫无道理。另外,煤经先进气化技术变为合成气后,可生产醇、烯烃、芳烃、合成氨、天然气等上百种产品,单对煤制油品加征消费税,即便在煤化工行业内也人为制造了不公平竞争。

再次,对煤制油加征消费税法理依

据不充分。一方面,从消费税课税目的来看,消费税主要适用于高耗能、高污染、高消费消费品,而煤制油具有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的积极作用,不应属于被重点课税范围。另一方面,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分别将煤焦油深加工和焦炭副产品综合利用列入鼓励类;《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同样将“15万吨/年及以上单套无水煤焦油深加工”列入其中,表明国家是支持和鼓励煤焦油加氢等制取清洁液体燃料的,而今又对包括煤焦油加氢在内的煤制油品加征消费税进行打压,政策上相互矛盾。

最后,对煤制油课以重税,有违国际、国内对新兴产业扶持的惯例,甚至有“打击创新”之嫌。放眼国际,任何一个新兴产业在起步阶段,都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扶持。比如二战前后德国对煤制油的扶持,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对页岩气的扶持,以及丹麦对风电的扶持,巴西对乙醇燃料的扶持等。

从国内看,国家对光伏、风电、新能源汽车、生物质能、煤层气及页岩气开发等新兴产业均给予了大力扶持。但对于包括煤制油在内的同样为新兴产业、且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现代煤化工,国家并未给予应有的扶持,不仅政策忽左忽右、时紧时松,各界质疑之声也不绝于耳。但稚嫩的现代煤化工产业还是迎难而上,不仅掌握了煤直接液化、煤中低温间接液化、煤高温间接液化、煤焦油加氢、煤经甲醇制汽油等多项核心技术,还建成了数套工业化示范装置。

从2014年前的经营业绩看,煤制油示范项目均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甚至在目前低油价下,如果去掉1620元/吨左右的消费税,煤制油项目仍有较好盈利,这表明煤制油是有竞争力和发展前景的。目前,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接近60%,将煤炭资源清洁转化为油品等石油替代品,是一条现实可行的途径。如果能有相对宽松的空间继续创新发展,煤制油将为我国能源安全贡献更大的力量。

因此,我们希望国家对包括煤制油在内的现代煤化工给予适当扶持。当前最紧迫的,一是将煤基油品与石油炼制品区别对待,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二是参照国内外对新兴产业的扶持政策,给予煤制油一定的政策倾斜;三是尽快出台减免煤基油品消费税政策,缓解油价暴跌对煤制油产业造成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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