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连受挫,煤化工环评要跨过哪些“硬杠杠”?

文章来源:《中国煤化工》 发布时间:2015-07-20
这两个月,对于煤化工行业来讲,没有比环评更让人闹心的事。

这两个月,对于煤化工行业来讲,没有比环评更让人闹心的事。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内蒙古北控京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40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山西大同低变质烟煤清洁利用示范项目先后经受环评大考。除了北控项目报告书需修改完善外,其他3个项目得到的评审意见为“报告书尚不支持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

那么这些项目环评问题出在哪里?目前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在原来基础上增添了哪些硬杠杠?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部分参与上述项目环评的专家和企业人士。

选址错误是项目的硬伤

项目选址问题是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一票否决的重要原因之一。6月29日,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召集国家能源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及31个项目业主方在北京召开煤化工项目环评研讨会。据一位与会代表透露,会上有环保部官员提出,环境影响上有硬伤的煤化工项目,不管是已建还是未建,都不能予以通过。该官员进一步解释何为“硬伤”,例如某项目建于国际水道附近,同时处于较高地势;某项目建于地质松软地带;某项目建于省级生态保护区……这些由选址造成的硬伤是无法通过技术进步来弥补的,这样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将不会被允许通过。

参与环评的专家给出建议,项目选址最合规的做法是,在依法设立、环保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项目规划要符合区域规划

项目规划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首先要阐述的内容。一些拟建项目在此方面被专家指出材料不足。

作为评估专家之一的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韩洪军告诉记者,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要明确阐述项目规划与所在园区、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的相符性,并要提供相关依据性的附件。

此外,专家还指出,报告书应从环境影响、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制约等角度阐述。项目资源获取情况也需要有明确的依据。例如,要提供相关批文说明项目配套煤矿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要提供详细的煤质分析报告说明配套煤矿的煤质是否符合项目要求;要提供当地水资源情况报告及水资源配给报告说明当地水资源能否支撑项目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在水资源利用方面,报告书应分析提出水资源的支撑条件,以及项目取水后的水环境预测评价,并针对性提出相应的水资源保护对策。

专家表示,这些起佐证作用的附件材料是专家判断该项目规划合理性的重要参考材料。

废气排放要考虑当地环境容量

我国各级政府和各个行业对大气排放都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拟建项目参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统一。在煤化工环评研讨会上,环保部也提出,目前煤化工行业缺乏污染物排放标准,普遍参考的国家标准限制较为宽松,部分特征污染物缺失,不适用于当前环境管理。对此,专家表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提出“大气污染物和污水排放要符合最严格的环保要求”,据此,建议在行业标准发布前,废气排放参考国家环保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制定的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这个标准是化工行业目前实施的最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

但是光做到排放达标还远远不够,当地大气环境容量是否还能够为项目敞开大门是评估专家最为关心的内容。如果一个项目规划所在区域已无大气环境容量,专家是不会认可新上马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的。

一位在项目环评中负责大气环境影响评估的专家介绍,国家环保部2012年10月29日颁布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是煤化工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该规划要求,要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对于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城市,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据此要求,接受环评的煤化工项目应在报告书内说明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及变化趋势,同时要提供大气环境质量历史数据和现状监测结果。如果拟建的煤化工项目所在区域是国家划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那么报告书中必须要提出对现役源的削减替代措施。也就是说,不但要求你自己的项目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还要帮助周边项目减少污染物总量。例如某煤制天然气项目提出项目投产后将天然气产品提供给周边工厂,帮助其燃煤锅炉改为天然气锅炉,以减少污染物排放。这种替代方式是被专家认可的。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些拟建项目忽视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问题,没有提出相应措施,专家在评估意见中一一点出。

专家建议,报告书应完善煤气水分离、酚回收、储水罐和气化、净化、硫回收等装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污水处理装置中,应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不同采取针对性措施,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封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一位参与环评的专家告诉记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测算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目前煤化工项目可以参照的文件是环保部2014年发布的《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项目应据此全面核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

记者了解到,挥发性有机物在2010年才首次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范围。此后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政策不断推出。特别是今年6月18日,国家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联合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将石油化工行业作为试点,从10月1日起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上述专家对记者说,“煤化工行业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户,但是企业因为对其认识较晚,相对于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的治理起步较晚。拟建煤化工项目须加大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力度。”

废水处理工艺须有同类项目运行案例

据了解,这几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均给出了一套完整的废水处理与零排放工艺方案,与已建“十一五”时期现代煤化工示范项目相比,更加注重技术的先进性与工程的系统化。但是,问题出在了个别新工艺的选择上。

韩洪军告诉记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水处理技术方案和措施须有充足的运行数据支撑,充分论证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和运行可靠性。报告书中需要分析各种工况废水的产生情况,论证废水收集、处理、储存、处置方案的运行可靠性和技术经济可行性。同时,需要调研同类项目实际运行状况以核实废水处理各单元污染物实际运行达到的去除率,并结合本项目情况进行措施优化。

记者了解到,这些要求在以往的环评执行中并未明确提出,实际上是要求新建煤化工项目要使用有过同类项目运行业绩,并运行效果良好的工艺技术。韩洪军表示,这里提出的“同类项目”指的是煤质情况相似,用同样气化工艺的煤化工项目;而“实际运行数据”在概念上既包括工业化运行数据,也包括中试实验数据。这说明,以往在焦化、石化、电力、医药等其他领域有过成功业绩的环保工艺技术想进入煤化工领域必须要在煤化工项目现场做中试验证试验,这样做大大提高了煤化工水处理单元工艺的准入门槛。韩洪军强调,以上所谓的“运行数据”,不是由项目业主方或技术方提出,必须是经第三方检验的数据,并出具证明报告。

结晶盐资源化利用成为最大技术挑战

煤化工废水中结晶出来的杂盐因其中含有有机物及微量重金属而被划定为危险固废。根据废水零排放的要求,杂盐应全部得到利用或安全处理。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供了业主方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杂盐销售协议,未明确阐述杂盐在销售后的具体用途。这在评估专家看来叫污染物转移,并不是杂盐的处置措施。

韩洪军告诉记者,对于杂盐的处理,现在企业主要选择两种途径,要么进行分质提纯再资源化利用,要么送入可接收杂盐的危废处理厂。但是目前这两种措施都存在实施难度。

据记者采访了解,杂盐分质资源化利用遇到提纯技术不成熟、工业化案例缺失、下游产品标准不适用等制约。目前国内煤化工项目还没有成功的杂盐提纯的工业化技术。同时在资源化利用方面也没有煤化工废水分离出来的氯化钠、硫酸钠的应用实例。某些拟建项目环评时提供了向下游纯碱、氯碱等企业供货的意向协议,但是,目前我国氯化钠、硫酸钠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不适用于工业废水制盐,因此这条渠道即便技术过关也会碰到是否合标的阻碍。

至于送入危废处理厂的措施,绝非长久之计。韩洪军给记者提供了一组数据。以年产4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为例,理论上,每年结晶出3~5万吨杂盐,若送入危废处理厂,每吨杂盐处理费用约为3000元,那么这个煤制天然气项目每年在此项的开销就高达0.9~1.5亿元。这还没有计算运输成本。另一方面,危废处理厂处理杂盐一般采用稳定化固化的方法,但是该法尚未得到有效验证。事实上,专家也不建议企业将大量的杂盐直接送入危废处理厂。但是目前为止,专家也无法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杂盐处理的问题不只困扰企业和专家,同时也困扰着环保部。在6月29日的环评研讨会上,杂盐处理问题是争论的焦点。会上提出杂盐的另外两种去向,即在严格控制化学需氧量指标的情况下,将高浓盐水地下深层灌注或排放至人工盐湖。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与会者告诉记者:“地下深层灌注是美国大平原的经验。但是中国西部和美国大平原的地质结构完全不同,尚没有发现可以灌注的地理条件。而人工盐湖若监管不当,岂不成了更大的蒸发塘?”显然,业内对这两种措施还存在很大的争议。

“只能期待杂盐提纯分离技术在工业化应用上早日突破。”一位煤化工企业的环保负责人无奈地说。现在,专家强烈建议杂盐提纯分离的技术方尽快与已建项目合作,实地建设杂盐提纯分离的中试装置。“下次环评会上,别再给我们演示PPT了,”一位环评专家说,“到项目上做完中试,拿到真实数据,再来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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