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推出激励性土地政策支持企业“去产能”

作者:王立彬 文章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6-04-14
作为2016年重点工作之一,我国将推出一系列激励性用地政策,保障钢铁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支持盘活企业存量土地,促进“僵尸企业”处置。

作为2016年重点工作之一,我国将推出一系列激励性用地政策,保障钢铁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支持盘活企业存量土地,促进“僵尸企业”处置。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窦敬丽13日在此间新闻通气会上说,“去产能”是中央明确的2016年重大任务之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支持盘活企业存量土地,促进“僵尸企业”分类有序处置。全面暂停受理钢铁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用矿审批。对钢铁、煤炭行业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从下放权力、简化手续等方面,国土资源部门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和搬迁改造。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资源储量规模大于1亿吨(焦煤资源储量大于5000万吨)的煤炭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一律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积极为煤炭企业做好采矿权抵押服务。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区分退出企业、兼并重组、转产企业以及停建项目、在建项目、历史遗留建成项目等,运用市场机制,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引导过剩产能主动退出。

她说,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产能过剩退出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理,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企业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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