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原则同意浙江石化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7-04-20
今天国家环保部官网公告表示,原则同意浙江石化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

今天国家环保部官网公告表示,原则同意浙江石化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但投产之前须配合完成“关于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建设项目区域大气污染物削减方案(浙政函〔2016〕206号、舟政函〔2017〕19号文件)、舟山市水污染物削减方案(舟政办〔2016〕19号文件),以及《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用煤平衡方案》等一系列的当地大气污染物削减方案,方能获得排污和开工许可。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注册资本238亿元,其中荣盛控股占比51%,巨化集团和桐昆集团占比20%,舟山海洋综开投资占比9%.

以下为《关于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HSE主要工作部分有删减),供参详: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浙石化〔2016〕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西侧舟山绿色石化基地(以下简称石化基地),利用进口原油,建设4000万吨/年炼油、1040万吨/年芳烃、280万吨/年乙烯等主体装置,配套建设储运工程、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和厂外工程。工程分两期建设。

主体工程一期主要包括2000万吨/年常减压蒸馏、300万吨/年轻烃回收、300万吨/年延迟焦化、500万吨/年渣油加氢脱硫、380万吨/年蜡油加氢裂化、800万吨/年柴油加氢裂化、420万吨/年重油催化裂化、20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150万吨/年航煤精制、320万吨/年石脑油加氢、800万吨/年连续重整、520万吨/年芳烃、45万吨/年烷基化、48万吨/年硫磺回收、140万吨/年乙烯、60万吨/年丙烷脱氢、90万吨/年聚丙烯、26万吨/年聚碳酸酯、26万吨/年丙烯腈、9万吨/年甲基丙烯酸甲酯(MMA)等38套装置。

主体工程二期主要包括2000万吨/年常减压蒸馏、360万吨/年轻烃回收、120万吨/年延迟焦化、500万吨/年渣油加氢脱硫、380万吨/年蜡油加氢裂化、800万吨/年柴油加氢裂化、420万吨/年重油催化裂化、20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150万吨/年航煤精制、320万吨/年石脑油加氢、800万吨/年连续重整、520万吨/年芳烃、60万吨/年烷基化、60万吨/年硫磺回收、140万吨/年乙烯、60万吨/年丙烷脱氢、90万吨/年聚丙烯、26万吨/年聚碳酸酯等35套装置。

配套建设的储运工程主要包括炼油罐区(其中一期139座,二期132座)、液体化工品罐区(其中一期86座,二期58座)、固体原料及产品包装和储运设施等。公辅工程主要包括循环水场(一期7座,二期6座)、给水系统、废水装置内预处理及排水系统、空分装置、空压站、火炬系统、中央化验室等。环保工程主要包括罐区油气回收设施,工艺废气处理设施,乙烯废碱液处理设施,固体废物焚烧设施,危险废物暂存库,事故水池等。厂外工程主要包括厂外公路、供电线路、供水管线和污水排放管线等。

项目产品主要有国Ⅵ汽油、航煤、国Ⅵ柴油、苯、对二甲苯、硫磺、一乙二醇、高密度聚乙烯、均聚聚丙烯、聚碳酸酯、苯乙烯、丙烯腈等。

该项目按照多产芳烃产品、配套乙烯并适当生产成品油、提高柴油加氢比例、降低汽油中烯烃和芳烃含量的原则设计加工流程,所产汽柴油产品质量达到国Ⅵ标准,对满足国内芳烃产品需求、提升燃油品质、促进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但项目选址较敏感,建设规模、资源能源消耗量、原油及危险化学品海洋运输量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污染物排放量大,存在直接或间接污染舟山海域及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生态环境风险。

因此,该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

同时,为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舟山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保持达标并持续改善,浙江省人民政府、舟山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建设项目区域大气污染物削减方案,通过舟山及周边地区进一步加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烟粉尘等大气污染物减排力度,腾出环境容量,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综合考虑,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HSE方面具体要求和工作略,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

(十)落实你公司作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承诺(浙石化〔2016〕103号文件),建立与项目环保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十一)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项目开工建设前将环境监理计划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备案,项目投产前向社会公开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二)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排污许可制度要求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并按证排污。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其中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的工作

(一)配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及舟山市、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建设项目区域大气污染物削减方案(浙政函〔2016〕206号、舟政函〔2017〕19号文件),

如期完成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舟山船厂关停、中化兴中石油转运(舟山)有限公司原油装船油气回收工程、神华国华舟山有限公司烟粉尘减排工程、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VOCs减排工程、宁波大榭开发区万华工业园热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嘉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气深度治理工程等各项大气污染物削减替代方案,确保该项目投产前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烟粉尘排放总量分别不少于5062吨/年、7025吨/年、6336吨/年、1809吨/年。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应确保在该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完成。

配合舟山市人民政府,继续强化舟山及周边地区港口船舶排放控制、加强储罐油气回收、造船业整治提升、锅炉关停淘汰、推行“煤改电”“煤改气”等减排措施,确保舟山市2020年大气中细颗粒物浓度较2015年有所改善,并有效控制臭氧、二氧化氮污染。

(二)配合舟山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舟山市水污染物削减方案(舟政办〔2016〕19号文件),确保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不少于1549吨/年、289吨/年,在该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应确保完成相应的减排工程。按照《“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做好舟山市总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三)配合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用煤平衡方案》要求,如期完成关停杭州余杭和绍兴柯桥等地13家热电企业装机、淘汰关停小锅炉、关停国华舟山电厂1号及2号机组等煤炭削减替代工程。按照舟山群岛新区规划环评“不再新布局燃煤电厂”的意见,在落实气源的基础上调整石化基地能源结构,该项目二期工程制氢方案不得以煤为原料。

(四)配合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在建立健全石化基地绿色石化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污染治理配套工程建设相关情况说明的函》(舟政函〔2016〕80号),协调推进石化基地环境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和该项目高标准一体化同步建设,确保该项目依托的环境保护设施能够满足处理项目排放污染物的需要。石化基地集中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中水回用系统、雨水排海口、污水排海工程、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投入运行前,该项目不得投产。

加强对石化基地环境基础设施的管理和日常维护,该项目依托的石化基地污水处理厂、原油罐区、码头项目建设,应加强对VOCs、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管控。优化石化基地废水深海排放口位置,确保石化基地污水排海后,周边区域海水水质满足相应海水环境功能要求。

落实施工期避开鸟类繁殖期、鱼卵仔鱼拦截、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投放人工鱼礁、湿地生境再造、优化调整航道路径、大黄鱼产卵期禁航和限航、加强生态跟踪调查和研究等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减缓围填海、石化基地取水机械卷载、含盐废水排放、温排水、海水淡化、石化基地动力中心脱硫水等对五峙山鸟类保护区、舟山渔场鱼类“三场一通道”等生态敏感区域和重要动植物的影响。

(五)配合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宁波-舟山港区管理委员会,做好船舶、管道和公路运输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提升宁波-舟山海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做好该项目和石化基地、宁波-舟山海域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有效衔接,形成区域联防联控应急体系。配备足够的应对溢油、化学品泄漏环境风险防控人员队伍、装备和物资。加强石化基地危险废物填埋场防渗性能的监控,一旦发现渗漏,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定期联合开展包括物资运输环节、生产环节在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演练,充分发挥人民政府在区域联防联控体系中的作用,切实降低事故发生频次和不利环境影响。

(六)配合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岱山县人民政府,在石化基地及周边重要环境保护目标建立包括VOCs、苯系物、臭氧、二氧化氮、细颗粒物、水中总氮等在内覆盖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做好环境空气、近岸海域、海洋生态及陆地生态环境等长期监测工作。一旦发现生态环境质量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有关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应自2017年起每年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我部备案。我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地方有关部门开展舟山石化基地及周边地区环境质量背景值监测工作。

(七)配合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政府,做好石化基地规划控制,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八)配合舟山市人民政府,做好项目相关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回应民众合理关切,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环境保护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四、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落实等工作内容,纳入环境保护督察管理。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舟山市环境保护局和岱山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4月7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舟山市、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舟山市环境保护局,岱山县人民政府,岱山县环境保护局,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宁波-舟山港区管理委员会,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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