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投资化工项目,这些事一定要注意!

文章来源:石油和化工园区 发布时间:2018-04-10
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释义发布。

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释义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215 号)下发后,各市在执行中对有关条款内涵把握不准,产生一些疑问。为便于大家开展工作,现就有关条款释义如下。

1、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具体怎么掌握?润滑油、医药中间体、水性涂料是化工产品吗?企业生产环节中涉及化学品或危化品的使用,如酸洗工艺是必须的工艺流程,但最终产品及次产品不属于化工类的项目,如何管理?

答:(一)凡是省内生产化工产品的投资项目,均适用本规定。

(二)化工产品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7)》中制造业 25 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 2524 煤制品制造、2530 核燃料加工、2542 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 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中 2671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291 中类橡胶制品业产品。

(三)润滑油、化学合成类的医药中间体、水性涂料等均属于化工产品。

(四)使用化学品或危化品但不生产化工产品的投资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2、《规定》第三条“项目管理”中“所有化工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权限,上收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权限上收是指生产类和非生产类化工投资项目都上收吗?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哪几个部门?

答:(一)“所有化工类投资”是指所有生产化工产品的投资项目和危化品储存、经营、运输类投资项目,权限上收到市级投资主管部门。

(二)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指设区的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

3、《规定》第三条“项目管理”中“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不适合入园项目”是指哪些情况?

答: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主要是指大型养殖场禽畜粪便、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和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废弃物等不适合向园区转运,而依托大型养殖场、污水或垃圾处理厂配套建设生产有机肥的项目。

4、《规定》第三条“危化品储存、经营、运输类投资项目由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按原程序办理”,危化品储存、经营、运输类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哪几个部门?按原程序办理是指什么?

答:(一)投资主管部门指设区的市发改、经信部门和省发改、经信部门。

(二)按原程序办理是指投资项目审批由设区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按原有规定进行办理,不需要通过专项行动办组织联合审核。

5、《规定》第三条“项目管理”中“化工园区认定前,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其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暂停核准或备案,已完成相关手续尚未开工的暂缓开工建设”怎么理解?八项断然措施出台前完成备案的项目,现在是否可以办理安评、环评、规划、土地等后续手续?

答:(一)在化工园区认定前,除省重点项目外的其它新建、改建、扩建化工生产项目,发改、经信部门暂停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的环评、安全条件审查等部门暂停批复。

(二)八项断然措施出台前,项目已办理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环评批复、安全条件审查等手续,各种手续齐全的已开工建设的可以继续建设;前期手续完备且已建成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继续办理竣工验收、生产许可等后续手续。已完成相关手续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要待化工园区认定后,在化工园区内实施,严禁化工园区外建设(重点监控点除外)。已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未办理安评、环评、规划、土地等手续的,需要待化工园区认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6、《规定》第三条“项目管理”第三款中,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环保综合治理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由哪几个部门对项目进行认定。

答:谁核准备案,谁负责认定。

7、《规定》第三条“项目管理”第三款中,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是指发改、经信还是包括其他部门?

答:省、设区的市发改委或经信委。

8、《规定》第三条“项目管理”第三款中“化工园区认定后,对化工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两重点一重大”非省重点项目,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参加联合审查的部门有哪些?

答:根据具体项目涉及的内容确定。

9、《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项目”是否有具体范围或目录?

答:(一)“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有目录。请查阅以下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 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判定,可参考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10、“进区入园”搬迁项目,是仅限本市区域内项目,还是涵盖全省范围项目?

答:“进区入园”搬迁项目政策仅限本省区域内。

11、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成果鉴定是否对鉴定机构提出要求,确保鉴定成果准确可靠?

答: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的成果鉴定,需由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国内该行业至少 3 名知名专家参加,并出具其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家意见。

12、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自行编制还是必须咨询机构编制?咨询机构资质是否有要求?

答: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及资质问题,按照核准备案部门的要求办理。

13、非危化品化工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具体怎么把握?

答:由设区市及以上发改或经信部门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来源:山东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

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7〕43号)部署要求,加强和规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化工投资项目管理,促进化工产业安全清洁、绿色低碳、集约集聚、创新高效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7)中制造业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中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291中类橡胶制品业。

二、投资原则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化工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进性原则。项目必须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或允许类,严控限制类项目(搬迁入园项目除外),严禁投资淘汰类项目;搬迁入园项目要着力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实现转型升级;鼓励发展产品档次高、附加值高、替代进口,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国际国内领先的项目。

(二)安全环保原则。项目建设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安全、环保、消防设施,鼓励建设安全隐患整治、环保综合治理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

(三)园区化原则。统筹规划认定一批高水平化工园区,大力推进化工企业进区入园,新建、扩建项目原则上进入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建设。

三、项目管理

(一)严把行业准入,严格项目审批。

1.所有化工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权限,上收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

2.除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和搬迁入园项目外,各地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

3.除列入国家石油和化工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国家“十三五”石油和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省高端石化产业发展规划、省高端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等省重点项目,以及大型冶金项目现场制气、冶炼尾气制硫酸(硫磺)、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溴素等不适合入园项目外,严格控制在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之外实施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4.危化品储存、经营、运输类投资项目由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按原程序办理。

(二)化工园区认定前,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省重点项目由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其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暂停核准或备案,已完成相关手续尚未开工的暂缓开工建设。

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安全隐患整治、环保综合治理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三)化工园区认定后,对化工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1.省重点项目、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环保综合治理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2.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非省重点项目,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3.“进区入园”搬迁项目、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和非“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项目,由各市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4.非危化品化工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四、办理程序

(一)需要联审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属地关系由当地化工专项行动办受理后,上报省或市化工专项行动办。

(二)省或市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办理的项目,牵头办理部门收到完备的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联审,出具联审意见,作为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核准或备案的依据。

(三)各级核准备案机关在收到联审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限时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申报材料

需要提交省化工专项行动办联合审查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化工专项行动办上报文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内容;

3.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

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5.资源利用和能耗利用分析;

6.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7.水资源论证分析;

8.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9.项目采用国产设备和引进设备清单;

10.项目建设单位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三)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内建设的项目,所在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四)创新成果转化项目需提供成果鉴定材料。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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