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人死亡!5起较大化工事故中4起涉及承包商,安全管理应该怎么做?

作者:流程君 文章来源:PROCESS《流程工业》 发布时间:2018-06-01
近日,据应急管理部通报:今年以来,已连续发生5起较大化工事故,其中有4起涉及承包商事故,共造成21人死亡,同比较大事故起数上升1起、死亡人数增加6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和复杂。今天,流程君为大家整理了5起重大事故的起因与调查进展,本文后附与承包商合作的注意事项。愿逝者安息,警钟永长鸣!

通报指出,今年以来,全国已连续发生新疆吐鲁番恒泽煤化公司“1•24”闪爆、山东临沂金山化工公司“2•3”爆燃、河北唐山华熠公司“3•1”爆燃、天津渤化永利化工公司“4•26”中毒窒息、上海赛科公司“5•12”闪爆等5起较大化工事故,共造成21人死亡。

事故回顾

新疆吐鲁番恒泽煤化公司“1•24”闪爆

2018年1月24日,吐鲁番市恒泽煤化有限公司在对改质沥青高位槽油气回收管道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发生闪爆,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事故教训深刻,影响严重。事故具体起因尚未公布。

吐鲁番市恒泽煤化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成立,投资2.7亿元建设60万吨/年焦化项目,并于2009年10月建成投产。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经济转型升级,依托60万吨/年焦化项目,2013年3月投资2.6亿元建设18万吨/年煤焦油加工项目,该项目于2015年5月建成投产。实现固定资产近6亿元,经营销售产品有焦炭、粗苯及焦油加工产品等。

山东临沂金山化工公司“2•3”爆燃

2018年2月3日上午10时51分,位于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经济开发区的金山化工有限公司,在停产整顿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发生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含邻氯氯苄生产作业人员2名)、5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

该起事故是继临沂金誉石化公司“6•5”重大爆炸事故、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2•19”爆燃事故之后我省发生的又一起性质严重、影响重大、教训深刻的典型事故。

“流程工业”此前的相关报道:罐车泄露导致10死9伤惨剧,金誉石化特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月12日,省安监局在临沂市临沭县召开临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2•3” 爆燃事故现场会。会议深入剖析了“2•3”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严重问题,督促临沂市和全省各地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坚决遏制近期化工行业事故多发的势头。

一、事故企业情况

金山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产品苯甲醛、苯甲酸、盐酸(副产品)。在停产期间,将生产车间的一部分设备租赁给江苏维金公司,以邻氯甲苯为原料进行邻氯氯苄生产;另一部分设备与上海爱默金山药业有限公司合作,生产氯甲基三甲基硅烷。其生产工艺为:以四甲基硅烷(闪点-27℃)和氯气为原料,经过氯化反应、精馏后得到产品。

2月3日,事故发生前两套装置都处于生产状态,并且正在进行环保设施(废气有组织排放改造工程)的安装作业。上午10时51分,因改造过程中使用塑料焊枪,引燃尾气管线中四甲基硅烷、氯甲基三甲基硅烷等可燃性气体,回火引爆分离釜内物料,发生爆炸事故并引发着火。

二、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

该起事故暴露出金山化工有限公司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缺失,违规违章严重等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

企业非法出租生产设备,采用危险工艺,未经正规设计,未办理任何手续,采取拆除DCS和视频监控系统等多种隐蔽手段,对抗政府停产指令,有计划、有预谋地组织非法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生产所需的原料、产品及生产工艺向操作人员严格保密,员工未经培训冒险作业。

事故还暴露出有关部门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监管不到位,虽对事故企业下达了停产指令,但执法检查不深、不细,对其长期存在出租设备和生产新产品的非法违法行为,在历次的执法检查中均未发现。

河北唐山华熠公司“3•1”爆燃

2018年3月1日12时20分许,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企业)苯加氢车间在检修污水罐时,天良公司施工人员在车间实施污水储罐罐顶施工作业后,清理施工工具时产生火花致使污水储罐起火,导致包括天良公司施工人员及本公司人员在内的5名人员4人死亡、1人受伤。

随着关注度的提升,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3月5日发布《关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据悉,本次事故基本情况如下:

2018年2月23日,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华熠”)与迁安市天良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良公司”)签订了《工程维修施工合同》,将苯加氢等车间的设备及管道维修工程发包给天良公司。

2018年3月1日12点20分许,天良公司施工人员在本公司苯加氢车间实施污水储罐罐顶施工作业后,清理施工工具时产生火花致使污水储罐起火,导致包括天良公司施工人员及唐山华熠人员在内的5名人员4人死亡、1人受伤(其中唐山华熠员工1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唐山华熠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力量进行人员抢救、事故调查、善后安抚、生产恢复等工作。并且已经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

但目前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尚在调查评估当中,同时该公司承诺会根据应急预案,对苯加氢车间有序停车,并进行全面检查;对本次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唐山华熠将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沟通,尽全力把本次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加强企业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公司“4•26”中毒窒息

2018年4月26日20时40分,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5名工人在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维修作业时,发生氮气中毒事故,其中1人死亡,2人入院救治,2人入院观察。

事故发生后,天津相关部门及区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全力组织救援工作。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鸟瞰全景图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津碱厂)始建于1914年,是一家拥有近百年发展历史的国有大型化工企业,永利化工是中国制碱工业的摇篮和近代化学工业的策源地,为中国化学工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上海赛科公司“5•12”闪爆

2018年5月12日15时33分左右,上海赛科公司一苯罐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发生闪爆事故,造成检维修作业承包商上海埃金科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6名现场作业人员死亡。

1.事故经过

2018年3月,上海赛科发现苯罐75-TK-0201(内浮顶罐,容积10000m3,采用铝合金浮箱式内浮顶,浮箱规格:3800x520mmx80mm,浮箱数量359只)呼吸阀有微量泄漏,经检查决定对该罐进行检修。4月19曰进行储罐倒空、加盲板隔离并进行置换。5月2日开人孔,检查发现部分浮箱内存有苯物料,5月7日至9日对部分浮箱内残余的苯进行了回收。

5月10日,承包商一一上海埃金科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开始进罐拆除内浮顶,5月12曰下午8名作业人员继续作业,其中6人在罐内、1人在罐外进行浮箱的拆卸和转运作业,1人在罐外监护,1名赛科公司人员同时在罐外监护#15时25分罐内发生爆炸并起火,15时50分明火扑灭。事故造成罐内6名作业人员死亡。

2.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1)直接原因

打孔后的浮箱内残存苯液流出,在罐内挥发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在拆除内浮顶储罐浮箱过程中,遇点火源发生爆炸燃烧。

可燃物分析:

经初步调查、了解情况与分析测试,结合视频记录与现场状况,综合判断可燃物为苯,来源为浮箱内的苯液。

可能点火源:

(1)使用非防爆动力锂电钻时产生的火花。

(2)使用铁质工具时产生的火花。

(3)浮盘上的钢制螺栓在拆除 或搬运过程中可能与罐体摩擦产生的火花。

经过分析,认为使用非防爆动力锂电钻时产生的火花是最大可能性的点火源。

螺栓断裂

(2)间接原因

  • 违章作业。承包商擅自使用非防爆动力锂电钻和铁质撬棍拆除浮盘。
  • 施工方案存在漏洞。在确认浮盘已无修复价值后,决定整体更换浮盘。施工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施工方案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
  • 施工人员佩戴空气呼吸器,没有佩戴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不能及时掌握作业环境中可燃气体浓度变化情况。
  • 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没有发现承包商施工方案中无浮盘拆除内容的问题,导致风险识别不充分,未识别出浮盘拆除时存在苯液挥发导致燃爆的风险。
  • 施工现场监护不到位。一是承包商现场监护人变动随意,由其他项目临时抽调;二是未及时发现制止非防爆工具的使用,在发现浮箱有苯液后,未告知爆燃风险,也未将异常情况上报并采取安全措施。
  • 施工环境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不规不科学。取样点不具代表性,仅在一个人孔附近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

背景信息

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 BP华东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按 30%、20% 、50% 的比例出资组建的,总投资额约27亿美元,是当时中国最大的中外合资石化项目之一。2005年6月投入商业化运作。

2017年4月27日,中国石化及其控股子公司高桥石化与BP化工签署协议,由高桥石化收购BP化工所持有的上海赛科50%股权。自此,赛科石化完全脱离了外资背景,成为中国石化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赛科初期建有8套主要生产装置,其中,109万吨/年乙烯是目前世界上单线产能最大的乙烯装置之一,其余的 7 套装置也均达到世界规模,分别为: 60万吨 / 年聚乙烯(PE)装置、65 万吨 / 年苯乙烯装置、60万吨 / 年芳烃抽提装置、 30 万吨 / 年聚苯乙烯(PS)装置、52 万吨 / 年丙烯腈装置、25 万吨 / 年聚丙烯(PP)装置和 18 万吨 / 年丁二烯装置。每年可向市场提供国内紧缺的高质量、多规格、宽覆盖面的石化产品超过 320 万吨。赛科建立完善的 QA/QC 体系,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及技术咨询,从事聚合物应用开发。

承包商合作需谨慎

值得注意的是,这5起较大化工事故中有4起涉及承包商。应急管理部要求,业主企业要严格承包商资质审核,加强承包商员工培训,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为深刻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急管理部要求:

一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相关企业危险化学品罐区特殊作业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要对所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全部进行升级管理,分管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对现场作业安全条件进行严格确认,确保作业安全。

二是加强变更过程安全管理,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全面辨识管控各类变更带来的风险。

三是进一步加强承包商管理,坚决杜绝“以包代管”,今年以来发生5起较大化工事故中有4起涉及承包商,业主企业要严格承包商资质审核,加强承包商员工培训,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四是切实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各化工园区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化工园区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监管,有条件的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特殊作业实施专业化服务,确保特殊作业安全。

应急管理部指出,进入二季度以来,部分企业赶工期、追抢产量的愿望强烈,加之今年化工市场效益持续向好,一旦放松思想、降低要求,极易发生事故。

特别是夏季高温、高湿、暴雨、雷电多发,各地区和相关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灾害性天气、自然灾害预报预警,提前制定采取有效的防范应对措施,认真做好相关企业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各相关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突出监管重点,严格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细则

1

单位应具有与所从事工作相匹配的国家许可的安全资质。

2

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持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向属地单位提供项目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

3

要成立HSE组织机构,制定HSE管理制度,内部要进行三级(班组、队、单位)安全教育,考试记录交属地单位工程或检修主管部门备案。

4

临时性的农民工不能进入石油化工装置现场从事涉及工艺和设备的检修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作业。

5

进入现场作业前应签订“工程服务合同”、“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和“承包商HSE承诺书”。

6

签订工程服务合同前应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7

员工入厂前应接受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接受我公司级安全教育,合格后办理“承包商员工准入证”;进入厂区后,到施工所在属地单位进行厂级和车间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从事现场作业。

8

员工的安全帽要统一规范、统一式样、统一颜色并标注承包商名称,且必须在有效使用期内。不准佩戴辽阳石化公司员工正在使用或淘汰的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帽标签执行公司人员目视化管理规定。    

9

员工的工装要统一规范、统一式样、统一颜色,工装上要有单位名称或标识。不准穿着辽阳石化公司工装。进入生产装置区作业的承包商员工必须穿防静电服,特种作业人员着适合该工种工装。

10

进入生产装置区作业的承包商员工必须穿防静电工作鞋,特种作业人员穿适合该工种工作鞋。

11

公司系统内的承包商员工工装及安全帽执行集团公司的统一标准。

1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备合格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氧气检测报警仪。每1处作业配备仪器各1台。

13

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作业,作业人员应佩戴合格的防护用具,高处作业时应佩戴合格的安全带。

14

在缺氧或恶劣作业条件下作业,作业人员应佩戴强制供风式呼吸用具和必要的逃生器具。

15

未经允许不得动用属地单位安全消防设施。

16

作业前要制定HSE作业指导书和计划书;编写HSE人员网络图及通讯电话,HSE专职人员必须到位,并向现场对口属地管理人员报到。

17

每天作业(包括上午、下午)前,每名检修人员必须参加以班为单位的工前五分钟安全活动,每人必须在活动记录表中亲笔签名。凡未参加工前五分钟活动或未签名者,不能参加当天施工作业。要通过工前五分钟活动,使每名员工知道今天干什么活,有什么危险,要带什么工具,需要什么劳防用品,有什么注意事项。

18

现场搭设各项临时设施必须经过属地单位批准,未经允许禁止搭设各类临时设施。

19

设备、机具入厂前要进行检查,并填写设备自查一栏表。由属地单位工程或检修主管部门检查合格签字后发给设备使用“合格证”,粘贴在设备上。设备机具包括各种电气设备(电动工具、电源箱、电焊机、切割杭、砂轮机、冲击钻、电锯等)及起重工具(手动葫芦、吊带、吊索、卸扣、卷扬机等)。

20

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受限空间、挖掘作业、起重作业、射线探伤等危险作业,应按照我公司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并落实好作业许可中的各项安全措施,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实行人员目视化管理,佩戴明显标志。

21、现场文明施工安全要求:

(一)报废、清除、拆卸下来及停检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机件要按规定同类存放,拆卸物和工业垃圾要及时清理,运出施工现场,特殊情况确需暂时在现场存放的物件材料等须定置统一摆放,在四周设安全警示围挡,不能堵、占消防通道,保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

(二)清洗设备所用酸、碱、抗蚀剂和其他溶剂药品不得倾倒在地面上,清洗液、废酸、碱水要经中和处理和稀释达到相应指标后才能排入污水处理装置;

(三)设备、管道清理出来的有机固体物(如胶脑、自聚物、油泥、罐底泥等)要按危险废物处置的有关要求处理;

(四)临时工具板房、工作间等应进行挂牌管理,并注明单位名称;

(五)高处(或在篦子板上面)作业应配备工具袋,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材料在不用时要装入工具袋,作业时产生的杂物要放在安全位置并及时清理,防止坠物伤人;

(六)装置内的施工作业区域实行目视化警示管理。其作业项目包括动火、挖掘、拆卸、保温、刷油、搭架子等,作业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用醒目的警示带或围挡;

(七)挖掘出含油的渣土要保证在运输中油水不滴散在道路上,运输易飞扬的物资必须有遮盖措施,拆卸建筑物必须采取洒水措施,防止灰尘飞扬;

(八)设备清洗时应在专用的清洗场进行,防止污染及影响其他区域作业安全。

22、现场清理安全要求:

(一)清理工作要自上而下进行;

(二)清理物品不准由高处向下抛掷,必要时须设专人监护;

(三)设备内部清理要干净,不能留任何杂物;

(四)用水清理地面、设备时,不准将水溅到电气设备上;

(五)清理腐蚀性介质时,不准溅到其它设备上;

(六)清理设备的污水,不准排入生活污水管线;

(七)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易燃液体擦洗设备、配件、工具和衣物等。

23、焊接作业安全要求:

(一)雨天不准露天进行电焊作业;

(二) 电焊机应一机一专用开关,一次线不长于5米,二次线绝缘良好,零线与焊口之间距离不准大于600毫米,且与焊件良好接触;

(三)电焊机的零线、接地线和焊接回线均不准搭在其它设备上,也不准接在管线、仪表保护套管上;

(四)焊接、切割密闭空心件时,必须留有排气孔;

(五)不准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六)不准用明火检查气瓶漏气。减压阀冻结,要用温水解冻不得用火烤;

(七) 焊把与把线要保持清洁,无油污,绝缘良好,不得有金属线裸露,不得将电焊把线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上;

(八) 焊机所有外露部分必须有完好的隔离防护装置,电焊机要平稳放在通风良好、干燥处,雨天要有防雨措施,各电焊机之间,焊机与墙之间,均应留有不小于1米的距离。

24、氧气瓶使用安全要求:

(一)氧气瓶不得与油脂接触,操作者不能穿有油污过多的工作服,不能用手、油手套和油工具接触氧气瓶及其附件;

(二)氧气瓶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远离明火与热源,其使用安全距离应在10米以上,与乙炔瓶的距离应不少于5米,并不能同室存放;

(三)安装减压器前,应先开启瓶阀吹掉瓶嘴处污物,开启瓶阀动作要轻缓,人要站在侧后面;

(四)夏季露天作业和运输时,氧气瓶要遮阳防止曝晒,避免气体膨胀造成超压。运输车辆应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五)冬季使用氧气瓶,如遇瓶阀或减压器冻结,可用开水或蒸气解冻,禁止明火烘烤;

(六)瓶中氧气不得用尽, 需保留50kPa的余压,以防止其它气体倒流进入瓶内;

(七)氧气瓶必须定期检验,瓶帽、防震圈、减压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齐全、有效。使用时要随时检查氧气瓶的状态;

(八)气瓶放置要使用支架固定,设有备用和在用标识。

25、乙炔气瓶使用安全要求:

(一)乙炔瓶的瓶帽、防震圈、减压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齐全、有效,并在有效检验周期内使用;

(二)乙炔瓶使用时,必须配备合格的乙炔专用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连接处要进行气密检查;

(三)乙炔瓶在储存、使用中应保持直立,设有备用和在用标识,使用中必须用支架固定。开关阀门应缓慢,在使用过程中,瓶体温度不得超过40℃;

(四)乙炔气瓶周围严禁烟火,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夏季应严防曝晒,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

(五)乙炔瓶在搬运时要避免受到强烈冲击、碰撞、摩擦,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六)严禁乙炔气瓶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同间储存。运输车辆应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七)使用中的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符合安全要求:当环境温度<0℃时,压力应不低于0.05MPa;当环境温度为25~40℃时,应不低于0.3MPa;

(八)防止乙炔气瓶接触有害杂质,禁止与铜、银、汞及其制品等接触。

26、脚手架作业安全要求:

(一)架子工应经过专业和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作业人员在脚手架上作业时,应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装备。禁止携带物品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传递。脚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动部件,如扣件、活动钢管、钢筋、工器具等;

(三)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扫地杆应设在距脚手架底面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四)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严禁将不同外径的脚手杆作立杆混用;

(五)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端部脚手板探出长度应在150毫米左右,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地固定;

(六)脚手杆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毫米;

(七)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

(八)脚手杆不得绑、架在生产设备、工艺管线、护栏、扶梯等位置,在进行非受限空间作业时,禁止使用木质脚手架;

(九)脚手架搭设完成后,应由甲、乙双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挂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7、水压试验安全要求:

(一)试压用压力表、法兰、胶圈、垫片等承压元件符合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各连接部件紧固螺栓装配齐全;

(二)试压现场设置安全作业区域,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三)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不得站在焊接堵头、法兰侧面等高压水可能泄漏的方向;

(四)对容器、管道、设备等进行水压试验时,应使用两个量程相同并经校正的压力表安装在易观察的部位上;

(五)所有的紧固件都应紧牢,一般情况下不准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特殊情况,使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时,须经试验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28、临时配电箱安全要求:

(一)临时配电箱、电源开关应设箱上锁,符合电气安全和现场安全要求,采取防雨防水措施,箱上标有文字警示标志和管理电工的联系方式;

(二)零散用电电源应设开关盒,开关盒应垫起,高于地面,电缆接头应做防水、防短路、防触电处理,不得用一个开关同时启动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

(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害物品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器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四)一般场所宜选用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额定触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若采用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作接零保护。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溅型漏电保护器。

29、防止H2S中毒的安全要求:

(一)无气防护具严禁进入硫化氢泄漏区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区域;

(二)停检期间装置内的固定硫化氢报警器如无检修需求时须始终处于在用完好状态,如发出声光报警时区域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离,并由佩戴空气呼吸器的属地人员现场确认,处理完毕方可再次进入装置区域;

(三)进入含H2S的停检装置时,一个作业组不超6人可使用一台H2S报警器,但分散距离不准超过10米;

(四)在H2S报警器报警或接到其它人员的泄漏告知时,应立即撤离,并尽可能向上风向或高处撤离;

(五)在拆卸可能含有H2S的设备设施的法兰、阀门、螺栓和开关放空、导淋阀门的所有初始作业时须佩戴正压供风式呼吸器。系统打开并确认无误后方可降低防护等级;

(六)在无法确认系统内部的H2S含量或可能堵塞排放口而出现憋压的可能时,为防止物料突然喷出等紧急情况发生,对其进行拆卸作业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并使用防爆工具;

(七)对涉及H2S作业进行监护时,监护人须配备与作业人员同等级别的防护器具。

30、其它安全要求:

(一)不准以工艺管线作为搭设安全通道的基础,不准以工艺管线作为起重吊装的支点或支架;

(二)拆除蓖子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围栏,防止人员坠落,工作结束要立即恢复。作业现场的坑、井等危险区域必须设置围挡,夜间要设红灯警示,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三)吊装作业时受力构筑物的棱角与钢丝绳之间应加衬垫保护,严禁用导链缠绕设备起吊,施工作业不应将生产设备、管道、电杆和建、构筑物作为钢丝绳承力的地锚;

(四)未经允许,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物品入厂。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应关闭手机,生产区域内禁止使用家用电器;

(五)进入厂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合格的阻火器,自备合格灭火器,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停放。未经批准,各种机动车辆严禁进入罐区、危险化学品装卸栈台和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区内。

关于事故的后续调查,“流程工业”将持续关注,本文报道已尽力追求详实,如有欠妥之处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给予指正,您的分享亦是大家的学习。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工人日报、昆仑咨询、EHS俱乐部等,“流程工业”编辑根据专业信息源整理发布,请尊重知识劳动,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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