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48个常见化工安全技术与管理问题的答复

作者:应急管理部 发布时间:2021-03-29
流程君把应急预案中与化工相关的咨询答复汇总了一下,供大家学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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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预案修订期限是否改变?

Q:今年4月1日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针对预案修订年限是否改变,还是3年吗?

A:《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35条、36条、37条,对应急预案修订作了明确规定。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4月1日起实施,预案未到期是否需要重新编制?

Q: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4月1日起实施,企业预案未到期是否需要重新编制,还是待应急预案到期再根据新的导则编制预案。2、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在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后修订预案,是指这些法规或规范有相关条款变化就要修订,还是有较大变化的时候修订?

A:原则上不需要重新编制,可根据新导则的要求酌情进行适当的更新补充,可增加修订页等部分内容,或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在修订时再按照新导则进行相应调整。

3、应急预案修订期限事宜

Q:新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管理下,应急预案的修订期限有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3年之说的标准出处是什么?

A:《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4、新版应急预案事故风险评估报告标题问题

Q:根据GB/T29639-2020的附录A,报告名称叫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但是根据应急管理部2号令的要求,报告名称叫做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报告。想问一下现在应该按什么名称进行确定。

A:两个名称都可以用。

综合性问题答复汇总


1、企业应急值班要求

Q: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请问这个是必须应急处置技术组成员值班吗,企业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值班能不能满足此项要求。

A:之所以要求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主要是考虑危险物品种类繁多、理化性质各异,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措施等存在较大差异,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时,需要有专门的技术人员为其提供专业指导和智能支持,以便正确有效处置险情或者事故,降低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的风险。

2、《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的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10:应急事故池。有满足事故状态下临时贮存废水、防止漫流的应急事故池。这个要求对于无污染的装置也需要吗?

Q:《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2019版)》的附表应急准备工作表,其中要素10(应急设施):应急事故池。有满足事故状态下临时贮存废水、防止漫流的应急事故池。这个要求对于无污染的工厂也需要设置吗?

A:应急事故池,是用来处置事故状态下的泄漏物、救援产生废水的临时储存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和环境污染。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化工建设项目均应设置。在生产过程中无污染的工厂,发生火灾,有关介质燃烧后会产生有毒有害废物,在火灾扑救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消防废水,都不能直接外排,需应急池临时储存,处理合格后才能排放。

3、无污染的工厂是否需要设置应急事故池

Q:《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2019版)》的附表应急准备工作表,其中要素10(应急设施):应急事故池。有满足事故状态下临时贮存废水、防止漫流的应急事故池。这个要求对于无污染的工厂也需要设置吗?

A:应急事故池,是用来处置事故状态下的泄漏物、救援产生废水的临时储存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和环境污染。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化工建设项目均应设置。在生产过程中无污染的工厂,发生火灾,有关介质燃烧后会产生有毒有害废物,在火灾扑救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消防废水,都不能直接外排,需应急池临时储存,处理合格后才能排放。

4、报废的手提灭火器如何处理?

Q:报废的手提灭火器收废品的不要,又没法扔垃圾箱,放着又占地方,为什么没人回收的,这一块的市场那么大,国家现在对消防的检查力度又大,灭火器基本是每个公司、商店的必备品,为什么不能专业回收呢?

A: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5.1.4条规定:“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应急管理部归口的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GA95-2015)“7报废与回收处置”中对于灭火器的回收处置方式和回收单位也作了相关规定,明确“维修机构应向社会提供灭火器报废回收服务”。以上回复供您参考。

5、一岗双责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有相关法律法规吗?

Q:一岗双责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有相关法律法规吗?

A:您好,关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具体规定,请查阅我部政府门户网站“法律法规标准”-“法规"-“国务院文件”栏目中的2016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8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文件。

6、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次数是多少?

Q:应急管理部1号令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请问,企业是否对制定的所有专项预案每年都要演练一次,所有的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都要演练一次?

A:您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请正确理解“一次”的意思,这是对演练频次的最低要求,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规模企业人员在10人以下,是否可以不做安全台账?

Q:我有一小规模企业、人员10人以下!地方政府检查说要做安全台账!我们属于一般的金属切割加工!焊接等有相应的上岗证!请问是否需要建立安全台账!个人觉得此类加工一般技术难度不高!操作简单!安全风险小!况且企业自身也对员工的操作作业做了个人防护!如防护眼镜、口罩、耳塞、还备有一般创伤用的药水、等作为企业安全防护!现在的情况是政府职能部门来就检查文字性的东西!实际需要的根本不看!所以咨询!

A:企业应依法依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管理等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档案和台账等。

8、特种作业目录中焊接与热切割括号内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是什么意思?

Q:请问根据安监总局320号令,特种作业目录中焊接与热切割括号内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是什么意思?有了压力焊工证是否还需要领取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

A:您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是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如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以外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需要按要求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9、职业健康查体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安全费用

Q:您好。职业健康查体费用是否可以计入企业安全费用?

A: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职业健康查体费用不可以纳入企业安全费用。

10、请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什么人?

Q:你好,请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什么人?处理文档的文员也属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吗?很急,麻烦解答一下,谢谢了~

A:您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明确定义,请登录本部网站《法律法规标准》查询

11、汽车起重机驾驶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还有要求?

Q:特种作业目录十二大类中,无明确要求汽车起重机驾驶员需要特种作业操作证,但是其中的“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是否包含汽车起重机驾驶员呢?汽车起重机驾驶员到底应该取得什么样的证件才能合法合规呢?PS:驾驶55T汽车起重机。

A:您好,在特种作业目录“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中不包含汽车起重机驾驶员工种,应急管理部门对汽车起重机驾驶员不按照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进行考核发证。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技术及管理的咨询答复汇总


1、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Q: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目录(征求意见稿自2020年4月起,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针对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如果外企的主要负责人是外国人,那么如何判定化工背景,是否由总部出具证明即可?那么总经理算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吗?

A:《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请按照要求执行。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2、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的审批审批部门是谁?

Q:你好,《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AQ3025-2008)以及《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附录B中的高处作业审批部门不一致,请问以哪个标准为准?

A:关于标准条文解读,建议咨询该标准起草单位。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3、精细化工反应风险评估范围是什么?

Q: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提到的“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1、2、3”是中心词是哪个?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都做?还是仅仅是间歇半间歇反应的才做,连续反应的不做?另外该文仅针对精细化工,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无精细化工

A:《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中已有明确规定,请按照规定执行。精细化工企业定义请查阅《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第2.0.1条。

4、什么是爆炸危险性的化学品?

Q:《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怎么理解,煤气、柴油、氨水、液氧、煤粉是否属于爆炸危险性化学品?

A: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里面“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5、城镇燃气企业的特殊作业执行标准是什么?

Q:城镇燃气企业比较特殊,管道、门站分布较分散,维护时若需要动火,按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小时)执行,执行起来较困难,城镇燃气企业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企业内部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来调整动火作业证有效期?如将其有效期调整为24小时或其他更长的时效。期望得到您的答复,谢谢!

A: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中有明确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其他行业可参照执行。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6、《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2828条目是否包含闪点在60以下的燃料油?

Q: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中第八条说明:“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为方便查阅,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列举部分品名。”按照此规定,市场上销售的燃料油经检验闪点不大于60的,是否就可以认定为危险化学品?

A:燃料油经检验闪点低于60的,可以认定为危险化学品。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7、连续聚酯(PET/PBT等)生产工艺是否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

Q:您好!我是一名化纤行业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有个疑问。依据(2013查询版)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涤纶生产属于第14项聚合工艺。但依照我们多年经验连续聚酯具有以下特点:1.PTA法连续生产工艺,酯化物为BHET,性质稳定,没有爆炸危险;2.聚合反应在真空状态下进行,不会出现超压情况;3.聚合反应虽然是放热反应,但这个过程需要加热的,一旦停止加热,小分子产物出不去,聚合反应会停止。

A:连续聚酯生产工艺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8、槽车给储罐加注液化危险化学品,需要使用万向充装系统吗?软管可不可以?

Q: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8]2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6条:“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参照该规定,槽车给储罐加注液化危险化学品,需要使用万向充装系统吗?软管可不可以?

A:槽车给储罐加注液化危险化学品,需要使用万向充装系统。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9、企业建设单独的提纯装置是否需要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Q:危化司领导:您好!企业仅仅建设单独的提纯装置,对危化品进行提纯,如把99.9%氢气纯度提纯到99.999%,是否需要领取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盼给予明确回复。谢谢。

A: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五十三条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提纯生产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10、干冰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Q:领导:您好!二氧化碳(液化的或压缩的)在危险化学品目录里,请问干冰(固态二氧化碳)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现如今,干冰广泛应用于食品快递、生鲜、设备清洗等领域,但是在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干冰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呢?希望得到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回复。

A:干冰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干冰是固体,压缩二氧化碳是气体。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二氧化碳只是针对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1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中节日、假日是否包含周六、周日?

Q:请问:GB30871-2014中5.1.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节日、假日是否包含周六、周日?因我公司是24小时流水作业,不存在周六、周日休息的情况,那周六、周日的动火作业是否升级管理?

A:节日、假日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确定,周六日属于假日。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使用)是否需要备案?

Q: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在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删除了。上述法规的此条内容。是否现在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如何证明企业已依法备案。

A:应急管理部门不再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使用)备案。

1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设计最大量如何确定?

Q:负责人您好!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第4.2.2条中规定:危险化学品储罐以及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区的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按设计最大量确定。请问危险化学品储罐存量是按该危险化学品储罐最大容积所对应的危险化学品数量计算,还是按照设计中高高报警切断进料的这个值计算,或者是别的原则来确定这个设计最大量?在具体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时候究竟如何确定这个设计最大量请回复,谢谢。

A:经商标准起草单位,危险化学品储罐以及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区的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按设计最大量,即该危险化学品储罐最大容积计算。如有疑问,请咨询标准起草单位。

14、动火作业证有效期起算时间?

Q: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作业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问题:有效期是指开始动火作业的时间算起,还是签发动火作业证的时间算起。

A:经咨询标准起草单位,动火作业有效期是自签发动火作业证的时间算起。感谢对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15、当企业生产的化学品,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不超过1吨,是否可以免于检测?

Q: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是否可以理解为,当企业生产的化学品,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不超过1吨,就可以免于检测。例如我开发新化学品,研发供对方用于研究,产量只有100kg,就可以免于此鉴定和分类。

A: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四条规定“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对于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未超过1吨的化学品可以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建议此类化学品的生产者也应该掌握化学品的基本危险性信息,加强安全管理。

16、《特种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的四部门公告号是什么?

Q:《特种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的四部门公告到底是2020年1号还是2020年3号,因网上流传的红头文件为1号,贵部网站上的公告显示为3号,想确认下

A:您好,以我部网站发布的文号为准。感谢您的意见。

17、危险化学品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Q:老师,您好,很多物料的MSDS(安全数据说明书)上显示其成分含有《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里的成分,但是含量低于70%,但是危险性说明里显示“严重损伤/刺激眼睛: 分类 2A 皮肤腐蚀/刺激: 分类 2,皮肤致敏物: 分类 1”等,这种化学品到底算算不算危险化学品?(也就是到底根据成分判断还是根据危险性识别中的分类1,2?)是否必须存放在有资质的危险品仓库?比较急,恳请您的答复,多谢。

A:此类产品根据危险性分类若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但是,如果此类产品本身没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不符合70%原则,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828项的规定,那么该产品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相关许可,不需要存放在有资质的专用仓库中,但存放的仓库也应满足建筑防火规范等要求,确保安全。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

18、安监总管(2013)76号文件是否失效?

Q:2013年以前,很多中小型化工企业都是用建规设计建设的,精细化工规范(GB51283)公布后,很多中小型化工企业新的技改项目更符合精细化工规范要求,如果仍然执行(2013)76号文件,势必一个厂区需要执行建规、化规、精细规三个规范,建议:76号文件同样适用于精细规范(GB51283)。盼回复!!!

A:(2013)76号文件尚未废止,仍然有效。GB51283的发布单位不是应急管理部门,请向该标准发布单位反应问题。

19、企业燃气站与居民住宅的安全距离参照什么标准?

Q:请问,企业在营建压缩天然气站的时候,应该与附近居民住宅的最小安全距离是多少?

A:压缩天然气场站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可查阅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条文。

20、LNG加气站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类别是什么?

Q:我目前在LNG加气站做安全管理工作,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其他专业)我想咨询下,LNG加气站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应该是化工(危险品)还是其他专业(燃气)。希望得到解答。

A:您好!LNG加气站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类别一般是“其他安全”,若地方有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2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2019年已经实施了,请问原来的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是否被替代废止不用了?

Q:《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2019年已经实施了,请问原来的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是否被替代废止不用了?没有看到废止的文件,不知道是否两个都要用

A:没有废止,继续有效。

22、LNG应急调峰气源站项目属性是什么?

Q:我司建设广州市LNG应急调峰气源站项目。该项目包括广州LNG应急调峰储气库项目和广州LNG应急调峰气源站配套码头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为首期两座16万立方米LNG储罐(远期预留两座16万立方米LNG储罐),并改建一座可靠泊14.7万立方米LNG船舶的专用码头和相应配套设施,设计规模为100万吨/年周转量。现咨询该项目到底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还是算城镇燃气建设项目?

A: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要看该项目燃气是否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日常监管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请查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并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23、全国危险化学品鉴定资格的机构有哪些?

Q:因我公司有新产品出来,成分比较复杂,想对该物质是否为危险化学品进行鉴定,请问全国有危险化学品鉴定资格的机构有哪些,出的报告能得到应急管理部门认可的,因为我们怕产品当一般化工产品卖出去以后,万一属于危险化学品,会遭到处罚。谢谢。

A:请查阅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4、精细化工项目总平面布置的防火距离应该按照《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还是安监局76号文件中要求的《石油化工企业防火标准》?

Q: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安监总管三(2013)76号令)之后,设计院、各类专家以及当地安监部门,不论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只要有易燃易爆,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或者重大危险源,只要满足其中一种就要求按照《石油化工企业防火标准》执行,精细化工中封闭的甲类生产车间距离按照《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的12米,还是安监局76号文件要求的《石油化工企业防火标准》甲类装置的30米。

A:76号文规定,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GB50160的要求。当国家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要求时,可根据相关标准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并确定装置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请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25、关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适用范围?

Q:该指导意见中“(一)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请问以上描述的意思是否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以及:涉及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或者是: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以及:涉及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

A:请理解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以及涉及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

26、溶剂回收是否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Q:最近遇到一家企业,产品、副产品不是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萃取剂为危险化学品,该萃取剂需要重复回收利用。另外该项目目前为中试项目。请问该项目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项目进行三同时及安全生产许可吗?

A: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五十三条“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办法”,萃取剂重复回收利用属于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情形。而中试项目处于科研阶段,仍未进行工业规模化生产,因此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但无需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27、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如何执行的问题

Q:您好,请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对于在适用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是否需要按照公告13号的要求进行定量风险计算?如果某个项目即适用公告13号文件,也适用于两个标准,是按照公告13号计算还是按照两个标准计算?

A:《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两项国标,是在结合13号公告实际应用情况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的,因此对于该两项国标适用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无需再按照公告的要求进行定量风险计算。如果某个项目既适用公告13号文件,也适用以上两个国标,则只需按照国标要求计算即可。

28、天然气的开采、加工、管道输送,这三个经营范围分别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Q:您好,请问天然气的开采、加工提炼、管道输送,这三个经营范围分别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内容限制在200个字以内

A:天然气开采、加工、提炼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范畴,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商品天然气的管道输送企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9、车用尿素溶液是危化品吗?

Q:您好!经和徐州的应急管理局了解,工作人员表示:1.车用尿素为危化品,物流企业不得擅自存放。2.加注设备必须有相关许可方可使用。3.必须做相关安全评估和环评请问部司,他们的回复是否正确?我查询到尿素并没有在危化品目录,目前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公司内部运营。麻烦您这里核实。

A: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

30、如何判定不在危化品名录中的化学品为危险化学品的指导文件

Q:通过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来确定是否为危险化学品这个方式是合适的吗?是否某个化学品有表中提到的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的一种就属于危险化学品呢?对于学校方面向老师同学解释某些化学品为危险化学品没有特别明确的依据。希望可以提供相关指导文件,谢谢。

A:可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0号令)确定其物理危险性。

31、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储罐的紧急切断阀安装在入口线还是出入口都安装?

Q: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储罐的紧急切断阀安装在入口线还是出入口都安装,在石化规上要求是安装在入口线上,重大隐患判定导则上没有明确,请求给与答复。

A:从防范事故的角度考虑,出入口都应该安装紧急切断阀。

3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适用范围是否包括加油站?

Q:该标准所述“储存设施”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包含“加油站”,而与之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不包含加油站,现咨询:加油站需要不需要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计算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

A:不需要。

33、危化品目录条目第481项的错误

Q:危化品目录第481条品名错误,将二甲双胍当成马钱子碱记录。危化品分类信息表的这一条目是正确的

A:将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修订时予以纠正。感谢您的关注!

34、碳素企业焙烧车间焙烧炉为非强制送风管道是否需要安装快速切断阀?

Q:您好,碳素企业焙烧车间焙烧炉为非强制送风管道是否需要安装快速切断阀?《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7.1.1要求,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根据上述规程不需要安装。但《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建材定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未明确强制送风和非强制送风是否需要安装

A:感谢您的留言。《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建材行业第3条“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对非强制送风方式同样适用。企业应自行评估目前送风方式是否存在回火的可能性,如有,则需安装快速切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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