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持续84小时,损失3872.1万!河北沧州鼎睿石化 5.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作者: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化工707等 发布时间:2021-09-14
事故现场紧邻的企业,未及时向现场救援指挥部如实报告企业厂内LNG储罐存有9吨液化天然气的情况,拖延了救援时间,火情持续84小时,共351辆消防车、1547名消防指战员参与火灾扑救。
2021年9月10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发布《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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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31日14时28分,位于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东兴工业区的鼎睿石化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872.1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 调查认定,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园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是一起非法储存、违规动火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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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所在园区情况
1.沧州渤海新区
沧州渤海新区隶属于沧州市,2007年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2007年7月正式成立。按照沧州市委、市政府文件,沧州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为沧州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对渤海新区核心区“一区三园”(其中包括南大港产业园区)行使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渤海新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在核心区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2008年6月,沧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渤海新区享受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沧政字〔2008〕54号),明确将法律法规允许的各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至渤海新区。
2.南大港产业园区
南大港产业园区前身为河北省属大型农工商联合企业南大港农场。2003年3月,按照河北省体制改革的要求,执行属地管理,建立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2007年2月,渤海新区设立后,南大港管理区更名为南大港产业园区,是渤海新区“一区三园”之一。
3.南大港东兴工业区(以下简称东兴工业区)
东兴工业区原名南大港石化产业园,隶属于南大港产业园区,2012年9月经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批准设立,2013年1月正式成立。2013年9月24日,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向渤海新区管委会请示,为科学规划产业布局,推动形成综合性工业区,允许物流企业和相关产业入园,申请将“南大港石化产业园”更名为“南大港东兴工业区”。2013年9月30日,渤海新区管委会批复同意。
东兴工业区产业定位以石化加工、石化物流仓储为主,整合南大港原规模小、布局分散的石化加工、经营、配送企业,建成规模化、集约化的石化加工、物流配送园区。该园区四至范围明确,总规划面积6.86km2。现有企业56家,属于石化产业加工和石油产品流通的43家,其中,石油加工类企业7家(建成2家,在建4家,筹建1家),石油产品流通类企业36家(建成8家,在建24家,筹建4家)。其余13家为钢构、环保、建材等行业企业(建成4家,在建9家)。
(二)事故单位情况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睿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7日,时任法定代表人郑国利,2017年9月14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迟龙岗。注册地为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东兴工业区,占地80亩,员工51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058173836X,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重油、燃料油、石油沥青;销售润滑油、石油沥青、燃料油、粗白油、工业白油、其他石油制品、防水材料(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
1.股权变更情况
2012年11月27日,鼎睿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2018年9月30日增至3000万元,郑国利为实际控制人。此后,贾宁逐步注资,至2020年1月3日股权发生变更,贾宁和郑国利控制股权各50%。鼎睿公司分为东、西两个厂区,各占地40亩,郑国利为西厂区实际控制人,负责西厂区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贾宁为东厂区实际控制人,负责东厂区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
事故发生在贾宁实际控制的鼎睿公司东厂区,以下称之为事故单位。
2.备案、环评、安评及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1)备案和延期情况
鼎睿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取得了“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备案证,编号为:沧渤经备字〔2011〕072号,后分别于2014年12月17日和2016年7月22日进行了项目备案延期,延期至2018年12月。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生产线及附属设施,主要设备包括:氧化塔系统、换热器类、空气压缩机、反应器类、导热油炉、储油罐、机泵、蒸汽锅炉等共计74台(套)。
(2)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2017年9月,鼎睿公司委托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1209号)编制了“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017年12月8日原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环境保护局批复了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沧渤南环字〔2017〕23号)。
(3)安全评价情况
2017年12月,鼎睿公司委托河北伟航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价资质证书编号为APJ-(冀)-329,以下简称伟航公司)编制了“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
(4)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2017年,鼎睿公司与河北启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翔公司)签订合同,由启翔公司为鼎睿公司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018年1月,启翔公司与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资质证书编号为A137005155,以下简称齐阳公司)签订合同,借用齐阳公司设计资质,于2018年3月为鼎睿公司编制了安全设施设计。
2019年9月,启翔公司借用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原齐阳公司,资质证书编号为A137005155;以下简称富海公司)资质,为鼎睿公司编制了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
2020年4月,启翔公司冒用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义,为鼎睿公司编制了安全设施设计。
3.事故单位建设情况
鼎睿公司东厂区 共21台储罐(见图1), 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其中,2018年建设完成6台1000m3储罐;2019年建设完成10台1000m3储罐;2020年建设完成5台2000m3储罐。21台储罐布局情况为:由北向南第一排为5台2000m3储罐,自东向西依次为1#-5#着火的五个罐,储存了约9100吨稀释沥青;第二排为8台1000m3储罐,均为空罐;第三排为8台1000m3储罐,其中位于东南角的6#储罐储存了约889.04吨稀释沥青。2021年5月,东厂区建成一套包括脱轻塔和沥青塔的重油加工生产聚合物改性沥青装置,事发前配套设施正在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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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事故单位总平面布置图
(三)事故相关单位及自然人情况
1.河北伦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伦特公司): 涉事稀释沥青的销售单位。 安全 生产许可证编号: (冀)WH安许证字〔2018〕090209,许可范围: 石脑油3.23万吨/年、4#燃料油40.23万吨/年,有效期至2021年6月7日。
2.伟航公司: 鼎睿公司安全评价编制单位, 业务范围为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金属冶炼业,有效期至2025年4月29日。
3.启翔公司: 鼎睿公司安全设施设计承揽单位, 无化工行业设计资质。
4.富海公司(原齐阳公司): 启翔公司出借资质的单位。 该公司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编号为A137005155,资质等级为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有效期至2023年3月2日。
5.宋忠强: 男,群众,系涉事稀释沥青所有权人。
2021年4月22日,宋忠强与贾宁商定,由宋忠强出资,以鼎睿公司名义与伦特公司签订1万吨稀释沥青《油品购销合同》(合同号LT-DR-20210422)。2021年4月27日至4月30日、5月6日,经宋忠强联系黄骅市杰达物流有限公司,由青岛华之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用具备资质的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分311辆次,将9989.04吨稀释沥青运入事故单位,储存在1#-6#储罐。
经鉴定,涉事稀释沥青属于危险化学品。
(四)事故单位周边情况
事故单位南侧为沧州港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盛公司),西侧为实际控制人郑国利的鼎睿公司西厂区,北侧间隔80m道路为河北那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非涉油企业),东侧为空地。
1.港盛公司
2012年10月3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凤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056501912E,注册地南大港三分区石化园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职工53人。经营范围为加工渣油、燃料油、石油沥青;销售重油、渣油、蜡油、润滑油、燃料油、石油沥青、柴油(闭杯闪点≤60℃的除外)、其他石油制品(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
港盛公司厂内共有储罐36台。其中,12台2000m3储罐(8台罐共储存重油12530吨,4台罐共储沥青2125吨),16台1000m3储罐(13台罐共储重油600吨,3台罐共储煤油512吨);7台3000m3储罐(3台罐共储重油7160吨,其余4台为空罐),1台30m3LNG储罐,储存9吨LNG。
2021年1月,港盛公司 在安全设施设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在厂区北部 开始建设7台容积为3000m3储罐,于2021年5月下旬完成。
2.山东佳旺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公司)
港盛公司厂内30m3LNG装置的所有权和实际运营单位。2020年1月22日成立,实际控制人宁树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9MA3REL7K9J,注册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月,佳旺公司与港盛公司签订《供用气合同》:港盛公司负责提供场地,佳旺公司负责供气站成套设备的购买、安装、调试和投产后的设备维护,供气站设备(LNG储罐、汽化装置、流量计)的产权和运行管理权归佳旺公司所有。2020年5月,港盛公司以新建LNG自用站的名义在本厂区东北角建设一套LNG供气站。供气站建成后, 佳旺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向港盛公司和鼎睿公司西厂区销售LNG。
3.鼎睿公司西厂区
鼎睿公司西厂区共建有储罐17台,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分东西两个罐组:西罐组于2017年建设,建有15台1000m3储罐(其中3台非法储国六柴油2667.3吨,2台 非法储船舶燃料油约1500吨,3台 非法储沥青约2500吨,其余7台为空罐);东罐组于2018年开始建设,2019年建设完成2台6000m3储罐(1台存水,1台为空罐)。
(五)其他单位情况
1.黄骅市杰达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华之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查,上述2家公司作为承运方,具备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照齐全合法。
2.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为国环评证乙字第1209号,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3日。2017年为鼎睿公司编制了“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具备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照齐全合法。
(六)天气情况
2021年5月31日14时00分,气温17.5℃,相对湿度92%,风向76,东北偏东风,平均风力3级,无降水。14时30分,气温17.6℃,相对湿度90%,风向71°,东北偏东风,平均风力3级。
二、事故发生时间及经过
(一)起火时间确定
经查看鼎睿公司东北方向沧州三聚石油产品有限公司大门安装的监控视频:2021年5月31日14时38分31秒,事故单位2#-5#罐几乎同时起火;14时38分36秒,1#罐起火。经比对,监控视频系统时间比北京时间快10分27秒。确定事故起火时间为北京时间2021年5月31日14时28分04秒。
(二)事故经过
2021年5月30日,鼎睿公司东厂区进行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工作,东厂区厂长刘久贤安排工人张宝田进行油气回收装置管线与储罐油气回收集气管线连接作业,工人王景刚、刘洋、王成、马淑歆协助张宝田作业。当天完成储罐油气回收集气管线盲板拆除、法兰连接工作。
5月31日上午,张宝田、王景刚、刘洋、王成、马淑歆5人在储罐防火堤外预制连接管道。工作完成后, 14时20分左右,张宝田和王景刚进入储罐防火堤内进行切割作业,张宝田在1#与2#储罐间的油气回收集气管上选定切割点位后,14时28分左右,开始用气割枪切割,几秒钟后,一声闷响,2#、3#、4#、5#储罐顶部几乎同时起火,随即1#储罐顶部起火,2#储罐顶盖掀翻到地面。 张宝田和王景刚迅速跑出防火堤,随即同防火堤外的刘洋、王成、马淑歆3人一起躲到厂内的仓库避险。
5月31日23时13分,3#罐发生喷溅,引起6#罐闪爆起火。
6月3日12时,5#罐火被扑灭;12时25分,3#罐、4#罐火被扑灭;20时10分,1#罐、2#罐火被彻底扑灭;6月4日2时30分,6#罐火被扑灭。 火情持续84小时。
三、事故上报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5月31日14时37分,鼎睿公司东厂区厂长刘久贤拨打119向消防报警。5月31日15时10分,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向南大港产业园区党政办报告事故情况;15时28分,南大港安全监管局向沧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16时01分,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向渤海新区管委会报告事故情况;16时02分,渤海新区管委会向沧州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16时30分,沧州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情况;16时45分,沧州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省政府和现场指挥部迅速构建了协同作战指挥体系,及时视频研判会商,科学决策部署,有效处置火情。现场指挥部坚决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高效组织、果断处置,在事故核心区、1公里、2公里范围连续设置三道警戒线,严防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果断组织园区内企业及附近村庄人员有序撤离,防止发生次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时应对9次大的沸溢喷溅(火焰高达50到200多米,辐射热影响范围最高达1000米),10次小的沸溢喷溅,准确判断了32次罐体喷沸和异动突变;采取远输搭架放空燃烧,注氮置换方式,及时消除南侧港盛公司LNG储罐爆炸风险。应急、公安、消防、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公安部门严格现场管控、组织人员疏散、控制事故企业相关人员;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单位厂区地下管网实施封堵,紧急调用挖掘机、装载机、翻斗车、吸污车等工程机械参与救援;生态环境部门实时监测,对现场消防废水及管道中的油水、污水进行收集处理;气象部门密切关注风向变化和强降雨天气,全程做好气象预警;卫健部门为现场应急、消防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宣传部门第一时间正面发声,始终坚持“一个声音对外”,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舆情平稳。 天津、山东2个消防救援总队以及国家危化应急救援天津石化队,石家庄、唐山等6个消防救援支队和华北油田消防支队及7个化工灭火救援编队、2个战勤保障编队先后驰援沧州;共351辆消防车、1547名消防指战员参与火灾扑救。经各方力量通力协作,事故被成功处置。主要救援处置过程如下:
5月31日14时55分,南大港辖区兴港路消防救援站到场。现场指挥员立即部署力量冷却着火罐、扑救地面流淌火,对6#储罐进行水幕保护。
5月31日16时30分,沧州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及后续增援力量到场,部署力量冷却1#-5#着火罐体,扑灭流淌火,部署供水系统为前方战斗车辆不间断供水。
5月31日20时至23时,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消防总队增援力量先后到场,现场指挥部及时调整力量部署,进一步加大着火罐、临近罐区的火势压制和冷却降温。
5月31日23时13分,3#2000m3储罐发生第一次喷溅,引燃厂区东南侧6#1000m3储罐。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流淌火,在6#罐和毗邻企业港盛公司3台3000m3储罐之间设置水幕隔离火势。组织搬运沙袋构筑防护堤,部署专门力量对港盛公司LNG储罐进行保护,确保南侧罐区安全。
6月1日18时07分,在安全专家指导下,工艺处置队对港盛公司LNG储罐采取远输搭架放空燃烧措施,16小时后储罐内LNG排空,并实施注氮置换保护,消除了LNG储罐爆炸风险。
6月2日1时36分左右,现场突降大雨,沸溢喷溅风险加大。现场9门移动炮、1辆高喷车对港盛公司3台3000m3储罐进行持续冷却,设置水幕隔离墙,确保南侧罐区安全。
6月3日11时起,对火场态势充分研判后,现场指挥部决定发起灭火总攻,对5#罐实施冷却降温和泡沫覆盖。12时许,5#罐明火被彻底扑灭。12时25分许,3#、4#罐明火被彻底扑灭。20时18分,1#罐、2#罐明火被彻底扑灭。
6月4日2时13分,现场指挥部命令对6#罐发起总攻,在南侧设置两门重型车载泡沫炮,东侧两部高喷车协同配合攻击。2时30分,6#罐明火被成功扑灭。随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力量,利用测温仪、无人机等持续进行温度检测,利用移动炮对罐体实施冷却保护,确保罐体温度趋于稳定,无复燃可能。
(三)现场处置情况
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制定了事故废水和危险废物收集和处置工作方案,封堵了事故企业周边管网,在雨水泵站收集池四周建立围堰,防止消防废水过大造成外溢,设置拦油索防止石油类污染物入河、入海,污染环境。在事故现场紧急建设了33000m3的废水收集池和28200m3的危废收集池,均使用防渗布进行了防渗漏处理。委托河北益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消防废水、雨排污油水等事故废水进行治理;委托辽河油田溢油应急处置中心对事故产生的残油、地面污油泥、边角油泥、其他油沾染物等危险废物进行收集清理。
事故废水共29850m3,其中应急池内22850m3,地下雨污管网中7000m3,于6月19日全部完成治理。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分布在事故现场、周边道路和绿化带中。至6月13日,清理完毕了事故现场周边道路、绿化带和事故厂区内罐区围堰以外的危险废物,共清理面积24000m2,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约6200m3。7月10日,完成了事故现场生产设施和储罐的拆解清理工作,至8月16日,事故现场及周边所有危险废物已全部清理完毕。
6月11日,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对鼎睿公司西厂区违规储存的2667.3吨国六柴油进行转运,于6月12日23时全部转运完毕。剩余的沥青和船舶燃料油在储罐中已冷却凝固,暂未转运。
渤海新区监控中心对现场周边及河流重点点位进行持续监测,未发现超标问题,未发生次生事故和环境事件。
四、着火物料鉴定
(一)罐内液相物料鉴定
6月5日,专家组从运输稀释沥青车辆中提取了样品,委托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鉴定,确定危险性分类为:易燃液体,类别2,分类数据为闪点(闭杯)3.0℃,初沸点89.4℃,属于危险化学品。
(二)罐内气相物料鉴定
专家组委托中海石油中捷石化有限公司,对 罐内气相物料进行气相色谱分析,结果显示 含有甲烷、乙烷、丙烷、丁烷、戊烷等烃类气体组分
根据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分析报告》和罐内气相物料分析结果,专家组认定,油气回收管线和罐顶内的气体具备闪爆性质。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未在油气回收管线安装阻火器和切断阀,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管内及罐顶部可燃气体闪爆,引燃罐内稀释沥青,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非法储存稀释沥青
事故单位 在储罐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非法储存稀释沥青
2. 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未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未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未进行动火分析,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安排专人监火,违章指挥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冒险作业。二是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未按照“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3.渤海新区、南大港及东兴工业区落实安全监管属地责任不到位
渤海新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属地责任不到位,对南大港及东兴工业区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南大港产业园区及东兴工业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彻底,未有效落实“打非治违”属地责任,对事故单位非法储存的行为失察失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园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 “5·31”火灾事故是一起非法储存、违规动火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及自然人的主要问题
1.宋忠强、伦特公司
涉嫌违法经营稀释沥青。2021年4月22日,宋忠强出资,以鼎睿公司名义与伦特公司签订《油品购销合同》,违法购买9989.04吨稀释沥青,非法储存在鼎睿公司东厂区1#-6#储罐。伦特公司涉嫌违法经营稀释沥青。
2.伟航公司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2017年12月,伟航公司为鼎睿公司“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编制了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报告未提出在储罐罐顶安装阻火呼吸帽的防护措施,属重大疏漏。
3.启翔公司
违法借用、冒用资质。在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情况下,先后三次通过借用、冒用其他公司资质,为鼎睿公司编制安全设施设计。2018年3月,借用齐阳公司(富海公司前身)资质编制安全设施设计;2019年9月,借用富海公司资质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2020年4月,冒用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资质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4.富海公司
违法出借资质。2018年3月和2019年9月,富海公司先后两次向启翔公司出借资质,允许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为鼎睿公司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5.港盛公司
(1) 未及时、真实报告情况。作为与事故现场紧邻的企业,未及时向现场救援指挥部如实报告企业厂内30m3LNG储罐存有9吨液化天然气的情况, 拖延了救援时间,增大了救援的危险。
(2)违法建设。在安全设施设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违法建设了7台容积为3000m3储罐。
6.佳旺公司
涉嫌违法经营。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佳旺公司违法向港盛公司和鼎睿公司西厂区销售燃气。
7.鼎睿公司西厂区
非法储存。在储罐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非法储存国六柴油、燃料油、沥青。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东兴工业区党支部、管委会
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落实“打非治违”属地责任不力,贯彻落实上级“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流于形式,隐患排查走过场,对进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管不力,未发现鼎睿公司非法储存问题;对企业非法生产经营、违规动火作业、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不到位的问题失管失控,查处整改不彻底;未及时贯彻落实全省2021年5月8日警示教育大会会议精神;未明确企业包联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管、“打非治违”工作职责。
2.南大港安全监管局
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力,贯彻落实上级“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部署不到位,对东兴工业区管委会“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力;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东兴工业园区个别企业违法建设问题失察失管。
3.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
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和“打非治违”属地责任不到位,部署开展“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力,对安监部门、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力。
4.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到位,对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打非治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
5.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不到位,对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督促不力,对南大港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
七、责任追究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共6人)
1.贾宁,男,鼎睿公司东厂区实际控制人。2021年5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6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6月25日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刘久贤,男,鼎睿公司东厂区厂长。2021年5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6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6月25日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张宝田,男,鼎睿公司员工。2021年5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6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6月25日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宋忠强,男,涉事稀释沥青所有权人。2021年5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6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5.王凤林,男,港盛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6月2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6.宁树朋,男,佳旺公司实际控制人。2021年6月2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共3人)
1.迟龙岗,鼎睿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贾宁,鼎睿公司东厂区实际控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刘久贤,鼎睿公司东厂区厂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鼎睿公司东厂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鼎睿公司罚款99万元,对鼎睿公司东厂区依法予以关闭。
2.伟航公司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处0.9万元罚款。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对鼎睿公司、伟航公司及上述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建议由沧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四)对事故单位以外延伸调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对于伦特公司、启翔公司、富海公司、港盛公司、佳旺公司、鼎睿公司西厂区的涉嫌违法行为,建议由沧州市人民政府另案调查处理。
沧州市人民政府在后续延伸调查中,认真彻查伦特公司、启翔公司、富海公司、港盛公司、佳旺公司、鼎睿公司西厂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特别是对在本次事故中违规出借资质的富海公司(原齐阳公司,曾在2017年江苏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查处中因违规出借设计资质被追责),建议依法从重处罚,实施联合惩戒,由有关部门吊销其设计资质。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共15人)
1.东兴工业区党支部、管委会(5人)
(1)刘晨,女,群众,东兴工业区管委会管理服务科科员,包联鼎睿公司。虽2021年4月刚入职,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存在安全生产包联责任制度不健全、未针对包联责任人开展过安全生产培训的问题,但在园区管委会召开会议要求企业包联责任人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后,始终未履行相关职责,对鼎睿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刘绪,男,群众,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应急安全科科长。履行“打非治违”工作失职失责,发现鼎睿公司东厂区停有危化品运输车辆后,未认真核查运输介质,对该公司非法储存行为失察失管;履行日常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发现港盛公司违法建设问题,对企业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建议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3)曹国义,男,中共党员,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包联鼎睿公司。对包联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对企业包联责任人未到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发现企业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高志辉,男,中共党员,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应急安全科。未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打非治违”工作安排部署,对鼎睿公司下达整改通知后跟进措施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制止该公司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应急安全科日常监管履职不力问题失察失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5)刘辉,男,中共党员,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属地责任不力,组织领导“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力,未及时贯彻落实5月8日全省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大会精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包联责任制度。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南大港安全监管局(4人)
(6)叶勇,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安监局危化监管科科长、南大港安委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第三督导检查组组长,负责督导检查东兴工业区。督促指导东兴工业区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日常监管排查不全面、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港盛公司违法建设问题。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王健,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安监局副局长,南大港安委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组长。组织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力,对第三督导检查组指导东兴工业区“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李国忠,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危化监管科。督促指导危化监管科履行日常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不力,未及时发现港盛公司存在违法建设问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9)迟玉国,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安委办主任。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领导职责不力,贯彻落实上级“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部署不到位。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3人)
(10)孙淑然,女,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对园区安监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力问题失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朱卫忠,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委员、管委会调研员、安委会副主任,分管东兴工业区。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重视不够,督促指导东兴工业区开展“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力,对东兴工业区未落实5月8日全省警示教育大会精神问题督促不力,对东兴工业区履行“打非治违”属地责任不到位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2)刘国林,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安委会主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园区“打非治违”工作领导不力,对“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导不到位。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沧州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2人)
(13)王俊玉,男,中共党员,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科员、渤海新区安委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第三督导检查组组长,负责督导检查南大港产业园区。对南大港产业园区开展“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导检查不到位。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4)贾启才,男,中共党员,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安委办主任,渤海新区安委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组长。组织开展渤海新区“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督导检查南大港产业园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到位。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5.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1人)
(15)董连喜,男,中共党员,渤海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局。对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南大港产业园区及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建议对其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令东兴工业区党支部、管委会分别向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2.对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通报批评,并责令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分别向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3.责令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沧州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论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抓稳定,抓安全就是抓民生的理念,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切实把防控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底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二)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沧州市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工作要求,进一步厘清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要针对机构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以及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特别要尽快研究解决渤海新区及南大港产业园区等地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坚决避免责任不清、主体不明、衔接不紧、监管缺位等问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三)严格园区定位、管控系统性风险
沧州市要对东兴工业区产业发展、安全风险全面评估,对该园区功能定位、下一步发展方向进行认真研究并妥善安排。同时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排查,要制定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提升园区内项目关联度,建立并完善园区内企业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园区发展定位、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园区。要科学规划园区内企业布局,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合理布置功能分区。要定量评估安全风险,严格控制安全容量,防止引发“多米诺”效应,坚决防范风险外溢;要结合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现状和特点,进一步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有针对性地配齐配强高危行业专业监管力量,不断提升园区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四)加强化工项目审批、建设的过程管理
沧州市要按照省两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严格落实高风险化工项目联合审查制度,对列入国家《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和“禁限控”目录的一律禁批、限批。要切实加强化工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监管,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边建边用、批建不符、未验先投、违法储存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提高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活动。
(五)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各地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清醒认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时刻保持政治敏锐性,严格落实“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对措施不实、监管不力、执法不严,致使非法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地特别是沧州市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违法建设、违规施工,出借、冒用设计资质,以挂靠、租赁、“厂中厂”等方式非法储存、经营等问题,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举一反三,深入分析研判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的规律特点,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手段,全面排查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惩治,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曝光,将有关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坚决形成严打重罚的高压态势。
(六)彻底排查整治化学品储罐区的风险隐患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刻吸取河北沧州南大港产业园区鼎睿石化“5·31”火灾事故教训开展化学品储罐集中区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对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持续开展化学品储罐集中区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对涉及油品储罐的化工园区和油品加工、经营、物流企业进行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式摸排,全面排查是否存在无证储存、边建设边储存、安全设施和应急设施不完善等情况。要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严厉打击“三超一抢”、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非法投用、违规租赁、违法储存等行为;严厉打击以经营储存渣油、重油、沥青等非危险化学品类油品名义,经营储存、甚至调和生产低闪点汽油、柴油、煤油等属于危险化学品类油品的行为;严查动火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存在的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严查带病运行、强行生产等行为。对于问题隐患突出的企业和储罐,要果断采取停产停用措施,并建立台账,强化动态监管。要全面排查油品储罐的气相连通情况,对于未经正规设计、未进行安全论证、未安装阻火设施的,要督促企业立即停止使用,需经安全论证并完善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投用,坚决避免群罐火灾事故。
(七)提升区域应急救援能力
沧州市要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体量、规模、分布、风险特点等因素,有针对性地配齐配足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救援所需要的专业装备,建立与本地安全风险相配套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要实时掌握本地特别是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分布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源点的基本情况,利用信息化平台,构建反应灵敏、准确、安全、高效的应急处置体系,以应对实战为目的,不断完善应急预案,认真开展应急演练,坚决做到“应大急、防大险、救大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沧州市要持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执法检查、暗查暗访、警示约谈、通报曝光等手段,不断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执业能力,推动企业扎实做好“双控”机制建设,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依法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从而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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