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保护条例草案强化"饮用水安全"

发布时间:2012-10-09
9月25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草案·三审修改稿)》,该修改稿进一步强化了关于饮用水安全的规定。

9月25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草案·三审修改稿)》,该修改稿进一步强化了关于饮用水安全的规定。

草案三审修改稿的一个主要修改,是将二审修改稿第23条分拆并充实为四条,对饮用水安全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第23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名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24条规定:禁止在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设置排污口、建成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组织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25条规定:禁止在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经设置排污口、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组织拆除或者关闭。第26条规定:湘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湘江是湖南的母亲河,流域内4000万人饮用湘江水,草案三审修改稿细化了相关内容,对于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将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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