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VOCs防治方案落地,影响化工行业的措施有哪些?

文章来源:上海环保 发布时间:2018-09-20
日前,上海市环保局发布了《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深化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

日前,上海市环保局发布了《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深化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涉及医药化工行业内容如下:

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国家“十三五”VOCs排放总量控制目标,重点推进石化、化工、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包装印刷、涂料和油墨生产、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至2020年,重点行业排放总量较2015年削减50%以上。大力推进交通、建设、生活等领域的VOCs治理工作。

主要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和行业控制,遵循“控制总量、削减存量、减量替代”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涉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实施VOCs排放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建涉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2018年起,禁止生产高VOCs含量有机溶剂型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的新、改、扩建项目。

2. 深化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重点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能级提升,到2020年,完成金山地区新一轮环境综合整治,完成吴泾工业区结构调整。持续推进104保留工业区块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能级提升,进一步淘汰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有序推进园区外企业向园区集中,完善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通过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实施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

深化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到2020年,涂料、油墨行业基本完成从高VOCs含量产品向低VOCs含量产品的转型升级;包装印刷、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等行业和涉涂装工艺的企业,使用的涂料、油墨等原辅料基本完成由高VOCs含量向低VOCs含量的转型升级。

3. 持续开展无证无照企业取缔工作:结合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无证无照企业清理,促进产业升级和合理布局;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消防、安全、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违法建设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确保整改到位。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取缔责任。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化工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医药行业鼓励使用低(无)VOCs 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

石化行业:深入推进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合成树脂、合成橡胶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017年底前,石油炼制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完成VOCs治理工作。

优化生产工艺。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石化行业加快超期服役生产装置的升级改造,加快实施VOCs回收技术改造,鼓励延迟焦化装置采用密闭除焦技术改造,推广采用密闭脱水、脱气、掺混等工艺。

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使用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 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在生化池等低浓度VOCs逸散环节需采用密闭工艺,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弛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处理,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含低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需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原则上禁止仅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非水溶性VOCs废气。废气排放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有火炬系统的,送入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应做好检维修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化工行业:加大医药、煤化工、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

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医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

参照石化行业VOCs 治理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化工行业全面实施LDAR。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 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等。加快石化行业VOCs排污许可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 年底前,在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工作,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并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2. 完善地方大气环境管理标准规范体系:研制涂料、油墨、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成品油和液散船舶油气回收接口标准等。制定工业企业VOCs分行业稽查手册、石化和化工行业火炬、储罐和装卸过程在线监测、产业园区空气特征污染在线监测、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机动车排气遥测技术规范、餐饮服务场所高效油烟治理、建筑涂装过程VOCs排放控制等一批技术规范,编制工业企业低排放绿色生产工艺目录及绿色生活消费品目录等。

3. 进一步健全VOCs监测监控体系:进一步提升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 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大气污染源排放动态管理平台和跟踪评估系统;完善污染源监测平台建设,扩大VOCs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安装范围,督促排污单位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增加对火炬、储罐、装卸等过程的在线监测能力,建立重点园区VOCs源谱和精细化排放清单;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建成在用车排放检测监管平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申报和信息管理平台;发展船舶排放远程监测技术,建立长三角移动源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提升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系统,在巩固提高常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全面建成基于微型传感器的网格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交通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以及颗粒物化学组分网和光化学烟雾网,实现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动态监控和来源追踪。

4. 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排放情况,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别针对O3污染和PM2.5污染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夏秋季研究重点对产生芳香烃、烯烃、炔烃排放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包括工艺过程源、溶剂使用源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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