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明年1月施行

发布时间:2012-10-09
让滇池恢复往日“高原明珠”的风采,是几代昆明人的最大心愿,保护滇池水质不再受到污染,已成为治理滇池的首要任务。9月28日闭幕的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在滇池保护区内将实行排污许可制。

让滇池恢复往日“高原明珠”的风采,是几代昆明人的最大心愿,保护滇池水质不再受到污染,已成为治理滇池的首要任务。9月28日闭幕的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在滇池保护区内将实行排污许可制。

设立滇池保护专项资金

根据条例,滇池保护工作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在滇池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滇池的保护和治理。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从滇池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贷款、捐款、赠款,以及其他资金。

省、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滇池水环境状况公报。

保护区实行排污许可制

滇池入湖河道实行属地管理,对主要入湖河道有关截污、治污、清淤、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河道(岸)保洁及景观改善等保护工作,实行综合环境控制目标及河(段)长责任制,具体办法由昆明市政府另行制定。昆明市政府对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实施统一监督考核,其他河道由有关县级政府监管。

滇池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滇池保护范围内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滇池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落实节水措施。新建城镇、单位、居住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及相关规定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单位、居住小区应当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排放,有条件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大中型企业及其他用水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采用循环用水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循环利用效率。

用非环保饭盒最高罚500元

滇池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违反者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对生产、销售企业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个人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将含重金属、难以降解、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入滇池保护范围内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入湖河道。违反条例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将污染环境项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滇池保护和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审批项目,或者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对国家规定应当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不履行监管职责;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关闭、停产;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或者不履行检查职责;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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