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盘山水库水源地保护条例下月实施

发布时间:2012-11-02
记者从哈尔滨市水务局获悉,《哈尔滨市磨盘山水库水源地保护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记者从哈尔滨市水务局获悉,《哈尔滨市磨盘山水库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据介绍,《条例》将磨盘山水库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规定在准保护区内,不得开展新建和扩建污染生产项目以及实施排放污水等十七种行为,在二级保护区内,不得在水体中从事清洗船舶、车辆,进行肥水养殖,围水造田等行为。而在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不许开展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对已建成的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条例》在环境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创新和突破,除水务部门外,市环境保护以及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等多部门都负有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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