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11-05
日前,衡水市政府下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对衡水市水资源管控目标、管理体系和保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全力确保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日前,衡水市政府下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对衡水市水资源管控目标、管理体系和保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全力确保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意见》明确了衡水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阶段性目标,将水资源管理目标明晰化、定量化。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控制红线”的管控目标,并进一步丰富、细化了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

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对超标地区暂停审批新项目

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建设项目通过水资源论证并落实论证报告中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措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取水和改变用水计划。未经省政府批准,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

实施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指标约束用水计量节奖超罚

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政府推动、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以农业抓灌区、工业抓园区、生活抓社区为重点,狠抓水量分配、指标约束、用水计量、节奖超罚、协会建设、示范引导,建立健全节水长效运行机制。

大力发展农业节水灌溉。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先进的节约用水和污水处理及回用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实施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保护与修复水生态系统

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的须进行科学论证,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县市区,严格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量和入河排污口。

依法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制定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以衡水湖湿地和城镇水景观的恢复与改善为重点,积极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

水利改革发展考核结果

与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挂钩

《意见》还明确了保障机制。要求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工作负总责,把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应作为各地水利改革发展考核的约束性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财政支持方面,发挥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将水资源管理作为公共财政的重点领域,建立严格水资源管理稳定投入机制。

启动全市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构建水资源监控体系,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提供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支撑。

建立和完善水价调控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确定合理的水资源费和水标准费,形成科学的水价机制。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水资源管理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严格水资源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保持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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