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液体的排污方案

作者:Christia 文章来源:PS10-01+02 Düperthal安全技术公司 发布时间:2010-07-06


图1 安全排污系统有一个直接抽气系统

新的、获得了安全认证的安全罐排污方案满足了所有法律法规对工作场地可燃性液体存放和简单排污处理的要求。

传统的安全罐一般不是为临时性存放而设计的,它们通常按照与规格大小不同的桶类容器固定连接而设计,用于长期存放。虽然它们满足了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或者满足了可燃液体存储的技术规范(TRbF 20附件L)要求,但这些都是关于坚固的、密闭容器的技术规范和规定,不适用于安全罐这类可燃液体残液的搜集。

因此,Düperthal公司的安全技术专家与TüV Süd公司合作,集中精力研发设计了一种适合于可燃液体临时性存放的解决方案,并获得了安全许可证。

系统的解决方案

最新研发的解决方案Active UTS S获得了GS排污系统认证。这一系统解决方案由作为底柜的下部安全罐,集成的安全监控元器件和内置的通风排气系统组成。

下部安全罐

下部安全罐的安全防护等级满足了实验室器具必须执行的DIN EN 14470-1标准以及DIN EN 14727标准,具有90min的耐火焰燃烧性能。在经受了一个半小时的火焰考验之后,罐内的可燃液体残液才可燃烧起来。

安全防护元器件

为了使用户能够从隔离室外部倒入残留的可燃液体,安全罐上有允许残留可燃液体倒入的不锈钢管道(直径22mm)。若在实验室建造时、或者在生产场地有危险性的工作工位已经有了排污或者料斗系统时,可以把这一系统也连接进去。不锈钢管直通底部安全罐内,可与上部的料斗直接连接,底部安全罐带有液位指示装置。搜集残液的容器由具有导电性能的聚乙烯材料制造,料斗中集成有不锈钢材料的防火网。为了避免在残液灌注的过程中产生静电,所有金属构件都有接地,与安全罐背面连接。符合BGR 132和TRBS 2153技术规范要求的这一措施能够有效地避免火花点燃的危险。具有导电性能的聚乙烯安全罐同样也用可拆卸的柔性电缆与金属构件连接在一起。


图2 通过柜体上的料斗和连接管能够把剩余的稀释剂安全可靠地倒入安全罐内

通风排气系统

按照TRbF 30技术规范的要求,打开后的可燃液体容器和可燃液体容器的打开过程属于比TRbF 20-L要求更加严格的工况,可达到易燃易爆危险等级Ex—Zone的水平。因此,要对存储有可燃液体的下部安全罐进行强制性通风排气,至少每小时十次,并要对排气风扇的工作情况进行监控。这种保证每小时通风排气交换次数的控制方式,可以省略引导气流排出的辅助装置,例如直接抽气装置和水平抽气装置等等。

对排污安全有着决定意义的稀释剂蒸汽都按照有关标准贮存在底部安全罐的上部。另外,在安全罐入口处还有一个符合TRbF 30规范要求的直接抽气装置,能够直接在安装柜中安全罐的入口处发挥作用。从而使经过不锈钢管道时产生的可燃气体蒸汽不会积存在安全罐中。该设备的供货范围符合Atex防爆技术规范的要求,电子排风监控系统能够简单方便的集成到现有的通风系统之中。

符合人体工学设计

除了有关安全防护的装备之外,产品研发人员还考虑到了人体工学问题。安装安全罐的柜壁能够方便的敞开柜门,并自动保持开启状态。其柜体也进行了重新设计。新设计的Toekick柜体的高度为85mm,但脚部位置缩进了50mm,使脚部位置有了更大的空间,能够有效地避免碰脚,使得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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