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国内首部省级湖泊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2-10-09
10月1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将“上岗”执法。作为国内首部省级湖泊保护条例,“千湖之省”将拥有最有力的护湖尚方宝剑。

10月1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将“上岗”执法。作为国内首部省级湖泊保护条例,“千湖之省”将拥有最有力的护湖尚方宝剑。

省水利厅厅长王忠法介绍,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北拥有面积一百亩以上湖泊1332个,总面积超过1万平方公里。如今,面积超百亩湖泊仅剩750个,其中30多个城中湖面积还不到百亩,总面积下降到2700平方公里。

《条例》规定,违法填湖建房、建造公园的,由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即使经过批准的涉湖工程,完工后也要做到彻底清场。对工程设施、建筑垃圾未及时清除,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规定,在城区湖泊和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湖泊从事经营船舶,不得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在湖泊内的船舶也要按要求配备污水、废油、垃圾、分辨收集设施。港口和码头要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

《条例》中还明确禁止在湖泊水域养殖珍珠和投化肥养殖。已被围垦的湖泊也将逐步退田还湖。

《条例》还规定湖泊流域内禁止新建造纸、印染、制革、电镀、化工、制药等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已有的污染企业,将限期整改、转产或者关闭。禁止向湖泊中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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