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行业将试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文章来源:中化新网 发布时间:2015-06-29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试点行业包括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试点行业包括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石油化工行业试点包括: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和仓储业。

办法规定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

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VOCs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区分生产过程的VOCs污染源项,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中投用原辅料及回收有机溶剂量,按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

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有关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

据悉,石化行业的VOCs排放源分为: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燃烧烟气排放;工艺有组织排放;工艺无组织排放;采样过程排放;火炬排放;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排放;冷却塔、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事故排放等12类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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