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水污染常见处罚类型 不懂法律条文也能看懂

文章来源:真气环保,澎湃新闻,“流程工业”编辑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发布时间:2016-07-06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三十年尤其是2008年以来,防治成效显著,但毋庸讳言,国内一些地区的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还大量存在,亟需重典严罚。我们期待2016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通过后能够极大改善现状。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三十年尤其是2008年以来,防治成效显著,但毋庸讳言,国内一些地区的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还大量存在,亟需重典严罚。我们期待2016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通过后能够极大改善现状。望诸君和“新法治”团队一起当好志愿者,守护好我们的水资源,杜绝黑臭水体的恶劣环境,从自身做起,让水更清,生态更美。关于工业污染水资源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了解下很重要。

《水污染防治法》常见处罚类型

1.不正常运行水污染处理设备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行为:除了正常运行以外的其它所有运行状态都叫不正常!

罚啥:责令限期改正(一般环保部门都要求立即改正)并处应缴排污费1~3倍罚款。

简单说几句:实践中经常听到企业辩解:“哎呀,我们的工人疏忽了忘记开了一个小时”、“哎呀,我们的工人忘记给设备加药(用以中和污染物)了”、“哎呀,设备最近坏掉了,马上就能修好的”等等等等,请注意,在执法人员眼里都是借口。只要没有好好用设施,都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2.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一般而言:1、所有企业都应注意的是COD也就是化学需氧量国标限值为100mg/L,大致意思就是水浑浊与否;2、养殖类企业需注意氨氮国标限值为15mg/L,大致意思就是臭不臭;3、化学化工企业需注意的是PH值国标限值为6~9,大致意思就是酸还是碱;4、当然其它的也需要注意,不一一列举。

罚啥: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的责令关闭)并处应缴排污费数额2~5倍罚款。

3.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行为:环评里会有标准排放口列明,所有不是从这些标排口排放污水的行为一律叫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罚啥:责令限期拆除(环保部门一般会要求立即拆除)并处2~10万。

简单说几句: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是最最常见的处罚类型,10个案子里基本上有5个就是它,为毛这么多呢?个人认为,首先确因它有点偏向于兜底性条款,但更重要的是企业把环评当作审批文件而不是指导文件,如果企业能够把环评重视起来,那么你,就会是本届环保王!

4.私设暗管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行为:非光明正大地将污水从非标准排放口弄出去。

罚啥:责令限期拆除(环保部门一般会要求立即拆除)并处2~10万,同时移送公安。

简单说几句:有没有发现私设暗管的行为和“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很像?没错,只不过私设暗管需要移送公安而已。很多朋友可能不知道啥叫移送公安哈,解释一下,移送公安的意思就是看守所,看守所,看守所!而且是一律移送公安!

5.有个法条想给你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以上四个类型全是需要移送公安的,不解释了。

领略《修订草案》之霸气

《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未批先建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违证排污等的处罚】:依法……,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排污许可证,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每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自最近一次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守法的日期起连续计算。

《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处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水污染防治法8年来首次修订

6月12日, 环保部发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对8年前施行至今的水污染防治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确立监管核心为排污许可制。

编制说明显示,尽管我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积极进展,但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仍然突出。

与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确立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监管、强调通过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改善水环境质量,并将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责任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

此次发布的编制说明显示,新法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首先,新法将以水环境质量改善核心,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具体来说,我国将建立流域-生态功能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体系,编制地下水、重点行业或领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另外,基于技术经济评估和基于水环境质量,各地政府可酌情制定两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次,新法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的监管制度体系:推行排污许可制并确立其核心地位,并将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作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强其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借鉴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经验,将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政府层级拓展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除此之外,新法修订草案显示,政府将在强化源头预防、调整不合理惩处措施、增加水生态环境补偿、落实公众参与权利、通过司法手段重点解决水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上出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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