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十一五”“缓行”调查

作者:本网编辑 文章来源:弗戈水处理网 发布时间:2010-09-13

         尽管“十一五”两项减排的约束性目标如愿能完成,但作为减排的市场机制——排污权交易并未能大规模开展。

  7月26日,环保部公开了2009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考核结果,即与2005年相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9.66%和13.14%。通报中再次显示,二氧化硫减排进度已超过“十一五”减排目标要求。

  从目前减排数据看,尽管化学需氧量未能提前完成,但“十一五”内完成已不存在悬疑。

  效果达到了,但手段却存在争议。即“十一五”减排目标完成,借助的是行政手段强力推动,包括强制电厂上脱硫设施、签署行政军令状等。而激活减排原动力、持续减排的市场机制,即排污权交易仅在个别地区试验,并未大范围开展。

  然而,“十一五”这种借助行政强力减排的模式已难以为继,尤其二氧化硫减排,即电力行业普遍安装脱硫设施之后,继续大幅减排的空间有限。“十二五”减排,必须寻找替代的减排方式。

  形势已在倒逼以排污权交易为主的市场机制出笼。

  行政强力减排:

  效果好但效率不高

  “十五”期间,国家确定的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控制指标没有完成,温家宝总理向全国人民致歉。因此,这一指标在“十一五”期间,被国家确定为约束性指标。

  “这对减排的推动很大,地方政府官员有了很大的压力,如果自己没完成减排任务,不但面子上过不去,而且还会受到实际的惩处,如区域限批。”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胡涛对记者表示。

  除了行政限批,另一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手段,就是在电力行业推行的强制脱硫和脱硫电价补贴等行政和技术手段,减排效果十分明显。

  在强大约束下,快速见效的行政手段成为减排方式的主力。

  “在中国的国情下,完成任务是第一位的,而行政手段是最有效果的,至于效率的问题,成本是多少,是不是过大,目前并没有考虑进去,所以排污权交易这种更经济的手段,就未能被重视。”胡涛称。

  “这需要一个过程。当年美国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先追求减排效果,然后再追求减排效率。接下来当成本和效率问题进入决策者考虑范围时,排污权交易应该会有很大空间。”中国环境规划院严刚博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立法滞后:地方试点纠结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基础薄弱,合法性依然明显欠缺,既没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或法规,也没有一个排污交易技术指南。

  这就导致了政府管理者和企业管理者无所适从。“到底什么是排污权?国家立法对此并无规定,可能每个人的理解也不一样。这是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湖北省环保厅总量控制处处长朱津桥对本报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目前提出可以试点探索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只有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节能减排工作综合性方案》和《国家“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和2009年的中央政府工作报告,而正式系统的法规渊源阙如。

  “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有限,其强制力和约束力非常低。”湖北省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副总裁程家忠对本报记者表示。

  事实上,由于相关法律和法规的缺乏,排放权能否“交易”存在质疑。即体现排污权的排污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是不可交易的,否则存在“权力交易之嫌”。换句话说,法律上没有创设可以用于交易的排污权概念,企业也没有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污染物排放的产权。

  “我们虽然参与交易了,但也不清楚排污权是不是一种权利。”记者今年4月在山西朔州采访国内最大的一笔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时,参与该交易的一位买家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了疑惑,并向记者追问,“如果它是一项财产权利,那么请告诉我哪部法律确定了这一权利?这一权利是物权还是债权?是何种物权?或是何种债权。”

  即便是排污权交易以“试点”形式进行,也存在“排污权的内涵、交易规则、税收优惠、担保贷款、违约责任、监管程序”等一系列操作环节,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

  如排污权的期限。在陕西首例排污权拍卖中,参与竞拍并获胜的一家企业的总工程师对记者表示,他们对竞拍得到的排污权到底可以享有几年,完全不清楚,组织此次交易的陕西环保厅对此也故意做了模糊处理。

  又如排污权担保贷款。对这一金融创新的性质,在浙江省各地就存在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而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抵押和质押有着不同的法律内涵和法律程序。

  “因此各地都在按照自己的理解在进行探索。”清华长三角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陈亚林分析。

  “没有Cap,哪里来的Trade”

  “我们说的排污权交易,在英语里面是cap and trade,就是总量控制与交易,我们现在的问题在于没有Cap,哪里来的Trade。”中国环境规划院副总工程师杨金田对本报记者表示。

  事实上,排污总量概念有四种,国家、地区、行业和企业层面。

  “现在国家层面的总量在五年内是比较明确的,但长期的预期性不强;企业层面的总量即便在五年内也并不是非常明确,这些都是阻碍排污权交易的重大障碍。”中国环境规划院总工程师王金南分析。

  目前,国家“十一五“的总量是2005年年底的环境统计数据作为基准,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均为10%。

  “但这一总量的基准到了‘十二五’可能又会推翻重来。”王金南表示,按目前的减排的基准和比例,即每隔五年就变一次,并不科学,正确的做法是确定一个基准线,比如以2005年年底的数据作为基准,“十二五”和“十三五”的减排都以此为基准,确定年度固定减排比例。

  更大的问题在于企业层面的总量。理想的分解状况是,国家、省、市、县、企业,层次分解。这样,每个企业对自己的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都非常清楚。

  浙江省排污权交易中心的李峰对记者表示,“据我了解,在层层分解的过程中,从县级政府到企业,各地的标准就不一样,导致企业的许可排污量和实际排放量在计量上非常混乱,标准都不统一,怎么进行交易呢?”

  “这涉及到我们国家的环境数据管理体制的问题。”在日前举行的“GEF中国火电效率项目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项目实施研讨会”上,清华大学环境管理与政策研究所所长常杪分析称,环境评价、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减排核查等存在多个数据。

  “对企业排污权增减登记,都需要计量标准,到底排污权以哪个数据为准?”常杪表示。

  除上,即便是在排污权交易条件相对成熟的电力行业,情况也不容乐观。尽管“十一五”期间,国家对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单列”,并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绩效分配办法,但指标分配不完善依然影响排污制度的推行。

  据中国环境规划院有关专家撰文分析,“十一五”期间制定的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绩效值仅是2010年的目标指标,而不是年度指标。也就是说,火电企业的总量目标没有具体分解到每一年,那么,火电企业对自己每年允许排放的二氧化硫总量并不清楚,相应地排污权交易无法开展。

  交易机制不成熟:

  “设计”活还没玩转

  除了立法、总量问题,在各地的排污权交易试点中,也存在市场交易机制本身的不成熟的问题,比如定价机制,有价无市,减免税费,以及与配套制度的衔接等问题。

  记者了解到,在排污权交易的一级市场,初始排污权分配是有偿还是无偿,如何保证对新旧企业的公平,目前各地做法并不统一,这也是排污权交易推行最为困难的环节。

  “如果推行排污权有偿分配,那么这与现行污染物收费制度难以协调。在收取污染物的排污费和处理费后,再收取使用费有重复收费之嫌,其法律依据大都是地方性规章,法律效力很低。”一位环境专家指出。

  在实行有偿分配的地方,其价格通常由环保、物价和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商讨制定,但企业的参与程度很低,这是排污权有偿分配推行难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在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也出现类似情况,即交易价格通常是由环保部门提出指导价格后,经双方认可而确定,行政干预色彩比较明显。

  “目前,排污权的定价机制很不健全,未能与市场价格机制挂钩,不能反映污染物的处理成本和供求关系。”一位参与排污权交易的企业老总对记者说,“所以企业并没有通过加大减排力度,出售多余排污权指标以获利的动力,更倾向于留着自用。”

  导致“有价无市”局面的原因还包括,国家实施严格的“一刀切政策”,比如在电力行业推行的强制脱硫政策,所有的企业不管脱硫成本如何,都必须上脱硫设施,企业很难有灵活的市场选择。

  此外,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税费问题也不容忽视。根据嘉兴市环保局副局长沈跃平撰文称,目前国家对排污权交易在税收上没有优惠政策,地税加国税占到总交易金额的30%,这样的税率可能导致企业交易所得收益在税后大折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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