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出台湿地保护条例 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将被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2010-12-02

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日前通过《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保护管理体制。水利部门负责河流、水库、塘坝的管理;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气象等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同时,湿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气象以及渔业等方面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

根据《条例》,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必须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禁止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禁止超出资源再生能力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条例》同时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擅自围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非法采砂、取土、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湿地植物,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等。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擅自围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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