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加大全区入河排污口核查工作

文章来源:水利部 发布时间:2011-07-04

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6月25日,内蒙古水利厅在呼和浩特召开全区入河排污口核查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区入河排污口核查工作,摸清全区各流域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为保护水资源和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奠定基础。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康跃强调,要加大经费支持力度,提供保障条件;强化管理,确保质量;结合核查,加强监管。水利厅水资源处处长王宝林主持会议。

康跃副厅长指出,进一步提高对现阶段入河排污口核查工作的认识。要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既要掌握面上水资源质量状况,全面掌握入河排污状况,还要与水资源管理、水工程调度充分结合,特别要根据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辖区内的用水和排污实施有效监控。一是入河排污口核查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每年统一普查时间和频次,依法向各级政府报告。二是入河排污口核查是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具体体现在7个方面:实现一个目标。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加强一个控制。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强化两项措施。取水许可与入河排污口审批;抓住一个关键。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考核;突出一个加强。加强水源地保护,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建立一个机制。水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两个保障条件。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目标实现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同时为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三是入河排污口核查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四是入河排污口核查是水资源保护的需要。近年来,自治区切实加强水功能区划管理,对于取、退水不符合水功能区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同时加强再生水配置,从源头上减少入河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水资源管理不断强化。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强化取水许可管理,全区取水许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做到“没有论证不发证、没有测试不换证”;严格取水许可退水管理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以多种形式的联合执法检查为重要手段,限期整改企业违法违规取水和退水行为;积极探索水功能区管理新途径。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稳步推进。五是入河排污口核查是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自身的需求。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核查,查清全区主要入河排污口数量、位置、废污水排放量和入河量及污染物种类,掌握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和规律。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核查,既是近期水资源保护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水功能区管理、排污口审批、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各项水资源保护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康跃要求,要开展全区入河排污口调查分析评价方法及潜在污染源分类研究,为本次核查提供技术和方法支撑。全面、系统掌握全区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摸清入河排污口数量、经纬度、地理位置,查清排入的水功能区、排污类型、排放方式、排放规律,确定废污水入河量、主要污染物入河量等。掌握全区水功能区纳污状况,为客观分析全区水污染形势和水功能区管理、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及依法行政等提供基础资料。

建立全区入河排污口台账。以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全区各类入河排污口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科学监管入河排污口和风险评估奠定基础。开展水资源保护宣传。利用此次入河排污口核查及潜在污染源调查机会,广泛宣传,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水资源保护工作,提高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康跃强调,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按计划完成各项任务。二要加大经费支持力度,提供保障条件。三要强化管理,确保质量。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对核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工作中要对数据分析、验证,层层把关,切实解决核查数据填报、录入和处理阶段的问题,提高数据质量。四要结合核查,加强监管。要对重要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加强监督性监测,在核查中发现违法排污的单位则予以通报,并向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反映;对重大水污染事件,应严格按照应急处置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反映和报告。要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入河排污口清理整顿。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入河排污口,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分期、分批进行规范及整改意见。要在总量控制的原则指导下,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查,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五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康跃还通报了“十二五”全区水资源保护需要开展的重点工作。

水利厅办公室、计财处、水政与安全监督处、防办、自治区水文总局、水政监察总队,各盟市水务(水利)局、水文勘测局的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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