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获国务院批复

发布时间:2012-02-13
记者从6日水利部举行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国务院近期批复了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拟定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以下简称《区划》)。

记者从6日水利部举行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国务院近期批复了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拟定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以下简称《区划》)。

据水利部水资源司司长陈明忠介绍,国务院在《区划》的批复中,明确提出《区划》是全国水资源开 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要根据不同水域的功能定位,实行分类保护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力争到 2020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到2030年水质基本达标。

《区划》作为我国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它的施行,对加强我国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水污染防治,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齐心协力、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 陈明忠说。

据陈明忠介绍,国务院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区划》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求水利部 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区划》。二是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加大投入,制定相应措施,完善管理规定,如期实现各水 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区划》要求,协调好《区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 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三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按照《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 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要加强对水功能区水质、水量动态监测和入河排污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限制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要加强水功能区 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定期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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