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化肥特别出口关税公布

文章来源:中化新网 发布时间:2012-12-17
《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网站12月17日消息,《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适当调整相关公式参数。 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执行1%的税率。

对燃料油等784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铬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

2013年继续对部分化肥征收特别出口关税。其中,氯化铵、尿素、氮肥淡季出口暂定税率2%;旺季(1-6月,11、12月)特别出口税率为75%。重过磷酸钙、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其他矿物磷肥或化学磷肥暂定税率5%;旺季(1月1日-5月15日,10月16日-12月31日)特别出口税率75%。氯化钾、硫酸钾出口税率为2000元/吨;其他钾盐和钾肥征收30%的暂定税率和75%的特别关税。三元复合肥征收5%的暂定税率和75%的特别关税。其他含氮磷两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和其他肥料暂定税率5%;旺季(1月1日-5月15日,10月16日-12月31日)特别出口税率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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