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环保法“重典”治污

文章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发布时间:2015-02-09
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已于1月1日起施行,赋予环保等部门很多强有力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行政拘留等措施使其成为极具“杀伤力”的利剑—。

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已于1月1日起施行,赋予环保等部门很多强有力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行政拘留等措施使其成为极具“杀伤力”的利剑—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环境保护过去存在的老大难问题。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已于1月1日起施行,赋予环保等部门很多强有力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行政拘留等措施使环保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利剑。

严格监管执法,我省环境监察机构明确,从“加强后督察”“规范自由裁量”“加大查处力度”三个方面入手,以更大决心和更有力的举措向污染“亮剑”。

超标排污不停 行政处罚不止

环保部近日通报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分别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严惩不法企业的“组合拳”相继打出。

专业研究环境资源法学的安徽大学法学院教师张辉认为,相比原环保法,新法有了很大突破,如增设按日计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处罚上不封顶,极大提高违法成本。增设治安处罚,对“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可移送公安机关对责任人进行拘留,极大震慑违法行为人。赋予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权,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

“配套办法的同步实施使新法生出‘钢牙利齿’。”张辉表示。根据环保部通报,4个配套办法中适用情形的细化和实施程序的设计都贯彻加大惩处力度的思路,即让排污者一天都不能违法排污,一旦违法,就让其付出高昂的代价。对于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等经济处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为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罚并用。

值得注意的是,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中,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空间。根据相关办法,对排污者改正情况的复查,监管部门在30日内以暗查形式开展。这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侥幸,表面应付,而要真正整改,达到合法排污的要求。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违法排污不停,行政处罚不止。

违法成本大增 倒逼企业减排

“企业治理污染需要大量资金,包括设备投入、运行成本等等,所以有些排污企业安装了防治污染设施,但不正常运行,偷排现象时有发生。而按照原环保法,执法部门处罚过轻,企业缴纳罚款后又继续违法排污,法律威慑力不强。 ”合肥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分析说,新法对污染企业的惩治体现了“重典”治污,强化了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彰显了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决断态度,将有利于促进企业抛弃侥幸心理和观望心态,切实履行治理污染的社会责任。

马鞍山市环保局陶昆表示,环保部门过去没有查封扣押执法权,企业违法排污被查处罚款后还是照旧。如今就不一样,尤其是对那些污染大、规模小的“土小企业”会是有力打击。

张辉认为,随着新法实施,对于企业来说,环境违法成本大大增加。企业违法成本既包括经济成本,还包括法律责任成本。按照按日计罚的规定,企业如果出现违法排污行为,将会面临巨额罚款。结合“两高”司法解释,部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使不构成犯罪的,对于偷排偷放等恶意违法行为,责任人可能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新法也规定了严格的问责措施,可以说是权力与责任并重。”张辉表示,新法设立了引咎辞职制度,即对于因监管缺位、越位、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方政府或环境监管机构的相关领导,责令其引咎辞职,通过与其政治前途挂钩的做法促使其忠实地履行职责。

铁拳铁规治污 保持高压态势

省环保厅有关人士表示,环境监管执法是落实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最直接手段,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最有力措施。环境监察机构将从“加强后督察”“规范自由裁量”“加大查处力度”三个方面入手,向污染“亮剑”。

加强后督察方面,实施分级管理。省、市、县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指导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开展后督察,并对其后督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由此,切实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确保环境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处理处罚到位。

规范自由裁量方面,为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我省细化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标准,同时结合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对自由裁量权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等,确保处罚合法公正、过罚相当。通过建章立制,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做到有章可循,从制度上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加大查处力度方面,一是打好行政处罚的“组合拳”,严格按照配套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惩环境违法企业,让违法企业真正整改,达到合法排污的要求。二是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对符合违法情形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责任人行政拘留。三是实施区域限批,按照新法规定,省级环保部门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同时,继续对环境违法行为突出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

·绿色课堂·

哪些行为按日计罚?

根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哪些情形将被查封扣押?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哪些行为处以行政拘留?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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