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炼老总为原油进口放开叫好

文章来源:中国化工报 发布时间:2015-07-27
7月23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可获得原油进口资格。

7月23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可获得原油进口资格。多位地炼企业老总在接受中国化工报记者采访时为此叫好,称继使用权后,进口权也将向地炼企业开放。

山东金诚石化集团董事长周敬才表示,该通知的出台标志着国家正积极推动原油进口向原油加工企业放开,对地炼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国家进行原油进口改革的政策已经非常明朗,并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

通知对申请非国营原油进口资质企业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装置条件、能耗要求、安全管理制度等。周敬才说:“对地炼企业来说,条件并不苛刻。70%的山东地炼企业能够通过努力满足条件。”

中国万达集团董事局董事、万达石化集团执行总裁苟英群表示,通知中对资质申请企业提出的要求,与此前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申请要求基本一致,但在仓储物流、原油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了针对性补充。获得进口原油使用权的地炼企业大多能满足通知要求。获得进口原油使用权的地方炼厂如再获得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便可自主进口原油,这对长久以来只能“吃粗粮”且“吃不饱”的地炼企业来说,是迎来了春天,看到了曙光。不过,通知中提出的“不低于等值10亿美元的省级商业银行授信额度”,远远超出了绝大多数企业的实际情况。

中宇资讯分析师张永浩认为,原油进口企业类型由前期的贸易型扩张到贸易型和炼化企业,有助于优化原料油种类,推动炼化产品质量升级,同时也有利于降低地炼原油进口成本,加速淘汰落后产能步伐。

厦门大学教授、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政策出台对炼油企业的利好效果短期内可能不会很明显,需要时间验证,但将给市场注入十足的信心。地炼企业获得进口原油资质后,将不再需要中联油、中联化等5家国营进口单位代理进口。

据悉,商务部对非国营贸易进口原油规定早已有之,2014年及此前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910万吨,其申请条件“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新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资质”,基本上扼杀了民企获得原油进口的现实可能性。广汇能源2014年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20万吨,为民企第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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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营贸易进口原油资质申请条件

《通知》指出,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原油资格企业需具备法人资格,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

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单位能量因数能耗不超过11.5千克标油/(吨·能量因数),加工损失率小于0.6%,吨油新鲜水耗量小于0.5吨,原油储罐容量符合有关要求。

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成品油等炼油产品符合申请时企业所在地施行的国家或地方最新标准。

具备与加工能力、原油品质等相匹配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且运转正常,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编制并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历史安全记录,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

具备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建设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建立与生产、储存规模和危险性相适应的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依据标准配备人员、车辆及装备。

有完备的仓储物流条件;有合格的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正常经营,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资信良好,银行信誉达2A级以上;不低于等值10亿美元的省级商业银行授信额度。

具有相应的原油采购和产品销售渠道;有不低于5名从事石油国际贸易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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