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被污染事件连发的背后 不缺乏法律缺力度

作者:本网编辑 文章来源:PS水处理 发布时间:2010-10-26

紫金矿业两度污水渗漏,大连管道爆炸油浸海域。在律师王立德看来,这是因为很多企业都没有把2008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当回事。

不久前,紫金矿业污染发生后,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的马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证券法》、《环境保护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指引,均对信息公开有所规定。

“事后的责任追究固然重要,但是事前的避免更是重中之重。违法排污者和未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立德表示。

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信息不透明问题同样存在。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提供给记者的材料显示,早在事发4个星期前,BP就已获知防止漏油的装置存在故障,但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而且BP过去9年在该钻井平台过程中,曾多次发生漏油和火警事故,但始终未能引起足够警觉。在事发之初,BP公司和政府部门的第一反应是“息事宁人”,试图淡化事件造成的影响,然而,BP遮遮掩掩的后果是让事情变得越发难以收拾。

“大量国际经验表明,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有助于减少污染排放。作好日常的环境信息公开、加强政府、公众和各个利益相关方对排污者的监督,才能避免更多的‘突发事件’。”王立德说,“公众是当地环境状况的重要利益相关方,只有充分知晓环境信息,才能积极贡献力量,帮助政府及时发现问题,参与问题的解决。”

“美国海洋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值得深思,具有警示意义。我国的相关监管更加分散,存在部门职责之间条块分割,更加容易出现监管漏洞。”王立德说。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主任刘湘律师表示,“许多环境污染法律中都提到‘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投产、同时运行,虽然对违反后惩罚措施有所规定,但不够细致,力度也不足。告诉你必须整改,可如果整改不到位如何处罚也不明确,很遗憾。”

还有,《海洋污染防治法》中提到了要跟项目配套建一些海岸治理设施,如缓冲池等储存污水的地方。但刘湘表示,这项规定的强制性还比较差。 #p#副标题#e#

江海被污染事件连发的背后 不缺乏法律缺力度
时间:2010-07-23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刘湘还提到一点,在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有“代治理”的概念,意思是,如果责任方没有能力清污,行政机关可以另找单位,再由责任者出钱。“现在的两家企业都是大的单位,资金雄厚,另外政府非常重视。但要是比较小范围的污染事件,企业没有能力承担责任,行政机关手段跟不上,往往就要靠环境的自净能力了。”刘湘说,到最后,还是政府花上一大笔钱买单。

刘湘更关注的是紫金矿业所受的行政处罚。“停产、整改已经做到了,但我还没有看到相关的罚款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刘湘认为,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应属后者,至今没有被罚可能是因为直接损失结果还未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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