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 地上事故需治地下祸根

发布时间:2014-04-15
此次的污染不是生产设施开裂、起火、爆炸等事故即时导致的,对陈年事故导致的地下水污染未给予妥善处置修复是重要原因之……

 

此次的污染不是生产设施开裂、起火、爆炸等事故即时导致的,对陈年事故导致的地下水污染未给予妥善处置修复是重要原因之一。

●若不对兰化的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开展调查修复,类似的环境污染事件恐怕还会再现,更令人忧虑的是,下一次会在哪儿?什么时候?都是未知

●北方地区65%的生活用水、50%的工业用水和33%的农业灌溉用水来自地下水。地下水资源一旦遭到污染,对生产生活威胁极大

●对地下水污染要尽快建立一整套制度,建立起完整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有计划地开展地下水环境调查,划清责任

据4月13日的媒体报道,甘肃省兰州市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的原因正在紧张调查。初步判断表明,周边地下含油污水是引起自流沟内水体苯超标的直接原因之一,而含油污水的成因主要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兰化”)原料动力厂原油蒸馏车间,在1987年物理爆破事故以及2002年车间泵管线开裂着火导致渣油泄出,渗入了地下。

与此前多个广受关注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有所不同,此次的污染不是生产设施开裂、起火、爆炸等事故即时导致的,对陈年事故导致的地下水污染未给予妥善处置修复是重要原因之一。

 

20年前的污染事故还没完?

被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会成为长期的污染源,不使用专门的调查工具和方法就很难证明摸清,造成污染的隐蔽性

从环境应急角度看,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不过是众多应急事件中比较普通的一例。然而此事件中污染物产生之早、滞留时间之长却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

在我国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中,对大气和地表水都会进行应急处置并开展监测,达到安全标准后才会解除警报,以示环境安全,为什么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前的污染事故竟能遗祸至今?长期处于我们视野之外的地下水对环境有多深远的影响?我们怎样才能放心地使用地下水,而不让它成为威胁环境和健康的隐患?

远在1987年和2002年的渣油下渗会导致今天的自来水苯超标,一点都不奇怪,这是地下水的一些特有性质决定的。地下水位于地表之下,流动缓慢而且不见日光,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后,难以充分稀释且不易变化分解,造成了污染存在的长期性。

由于位于地下,地下水污染不像地表水污染那样清晰可见和易于取样检测,不使用专门的调查工具和方法就很难证明污染存在并摸清污染分布情况,造成了污染的隐蔽性。自净能力弱加上所处隐蔽,使被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成为长期的污染源。若不对兰化的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开展调查修复,类似此次自来水超标的环境污染事件恐怕还会再现,更令人忧虑的是,下一次会在哪儿?什么时候?都是未知。

地下水是重要的水源。根据《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我国地下水源的供水量是1109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18.2%,全国655个城市中有400多个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水源,约占城市的总数的61%。北方地区65%的生活用水、50%的工业用水和33%的农业灌溉用水来自地下水。

地下水资源一旦遭到污染,对生产生活威胁极大。近日媒体报道,河北石家庄东南留村因企业违法向地下水排污,已陷入无水可用的境地,近年来地下水污染导致用水危机和粮食减产、绝收的事件早已不胜枚举。

 

被污染的地下水怎么管?

保护并修复好水源至关重要,应建立完整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有计划地开展调查,划清责任

当前,有关部门对待水污染事件,主要的办法是调水救急,先解决饮用水问题,至于被污染的地下水则一时无暇顾及,往往导致水资源就此废弃。在地下水已经成为生产生活用水主力的今天,这种观念和制度已经过于陈旧,必须尽快转变,否则无水可用,有水皆污的危局近在眼前。

我国特别是北方大部分地区地下水资源是无法被替代的,自来水管容易接,但是管中的水从何而来?对地下水中的污染物,现有的自来水厂并不能完全去除,因此保护并修复好水源至关重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时,就有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当像关注土壤一样关注地下水,建立地下水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此言非常中肯,对地下水污染,仅仅把住源头,防患于未然已远远不够,要尽快建立一整套制度,建立起完整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有计划地开展地下水环境调查,划清责任,让污染责任者对已遭污染的地下水进行修复。

意识的缺失使地下水污染形势更加严峻。目前公众普遍缺乏对地下水污染的准确认识,认为清澈透明、无色、无味的水就可以饮用,其实地下水是否被污染并不能从井中水的颜色和味道来判断。因此,开展科学的地下水污染监测非常重要。

 

土壤和地下水修复须统筹考虑

污染物能在土壤与地下水之间互相扩散转移,越早建立相关制度,同步调查修复,治理相对越容易,花费相对越少

目前,我国污染场地的修复对象大部分仅限于土壤,其主要原因是场地的再利用开发。此次的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以及近年来发生的云南陆良铬渣场地、河北沧州“红豆局长事件”场地、湖南湘乡铁合金厂场地等污染事件,都是危害较大且与开发无关的。

但是正是由于修复制度的缺乏,因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而由污染责任方自愿开展,或者由环保部门依法要求污染责任方开展的污染场地调查和修复,在我国还可谓是凤毛麟角。

国外经验和国内部分已开展的修复试点均表明,污染物能在土壤与地下水之间互相扩散转移,单纯的土壤修复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土壤和地下水统筹考虑、同步调查修复的制度。

地下水调查修复十分复杂,对资金的需求也不低。越早建立相关制度,同步调查修复,治理相对越容易,花费相对越少。

对时有发生的不法企业向地下水排污的行为,不仅要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更要建立以责任追究为核心的修复制度,让生产经营企业时刻意识到将来要为污染修复付费,才能从根本上去除污染者的侥幸心理,消灭违法排污行为,并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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